中共安徽建筑大学委员会党校 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党委对党校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学校党校对党员、干部教育培训作用,提高新时代党校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校(行政学院)工作条例》《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校工作的意见》等有关党内法规,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共安徽建筑大学委员会党校(以下简称党校)是学校党委领导的培养党的领导干部的学校,是学校党委的重要部门,是教育培训党员、干部、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的主渠道,是党的思想理论建设的重要阵地。 第三条 党校工作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衷心拥护“两个确立”,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紧紧围绕党的事业和学校中心工作,以培养造就高质量的党员队伍和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为主要目标,发挥党员干部培训、理论武装、思想引领作用,为建设国内一流、特色鲜明的高水平建筑大学服务。 第四条 党校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校姓党,把旗帜鲜明讲政治融入党校工作全过程和各方面,模范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二)坚持实事求是,注重理论联系实际,强化问题导向,做到学思用贯通、知信行统一; (三)坚持质量立校,积极探索和遵循党校教育规律和干部人才成长规律,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和培训质量; (四)坚持改革创新,构建校院两级教育培训体系,深化教学、管理等工作创新,增强办学活力; (五)坚持从严治校,大力弘扬学习之风、朴素之风、清朗之风。 第五条 党校的基本任务: (一)培训党员、干部和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 (二)加强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的研究工作,重点研究宣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开展基层党建理论与实践研究; (三)参与学校党委关于党校工作政策以及党员、干部培训计划的制定; (四)开展同其他高校党校和相关培训机构的合作与交流; (五)完成学校党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二章 组织设置和工作机制 第六条 党校与党委组织部合署办公。党校校长由学校党委书记兼任,设党校副校长2名,分别由分管组织工作的校领导、党委组织部部长兼任。党委组织部部长负责党校日常工作。 党校的业务工作在党校校务委员会指导下开展。党校校务委员会由党校校长、副校长、各基层党委(党总支)书记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党校校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党委组织部,办公室主任由党委组织部副部长兼任,办公室设专职秘书1名。 第七条 学校党委是办党校、管党校、建党校的主体,党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学校党委应当加强对党校工作的领导: (一)把党校工作纳入党委整体工作部署,每年专题研究党校工作,解决党校建设和发展的重要问题; (二)研究审议党校培训规划,把干部的培训和使用结合起来,将干部培训考核情况作为干部任职、晋升、管理的重要参考; (三)选优配强党校领导班子; (四)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到党校讲课、作报告和与学员座谈的制度; (五)定期召开党校工作会议,分析形势,交流经验,部署工作,落实任务; (六)加强党校培训基础设施、师资队伍、现场教学基地等建设,将党校办学所需经费纳入学校年度预算。 第八条 各基层党委(党总支)应设立分党校(以下简称分党校),分党校接受党校和所在基层党委(党总支)双重领导,负责分党校培训组织和管理等工作。各基层党委(党总支)书记兼任分党校校长,副书记兼任分党校副校长,组织员兼任分党校秘书, 各基层党委(党总支)要为分党校工作提供经费保障,可在返还党费、党建与思政专项经费中统筹列支。 第九条 分党校的基本任务: (一)承担本单位各类人员的教育培训任务,重点抓好内设机构科级干部、党支部书记(委员)、党员、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的日常教育和培训; (二)根据学校教育培训总体安排,制定分党校年度培训计划和具体培训方案,落实相关教育培训任务; (三)组织做好培训各环节工作,严格学员推荐审核工作,加强培训过程管理,及时报备培训情况; (四)协助党校完成培训任务,加强工作交流与信息沟通。 第十条 党校应当加强对分党校的业务指导: (一)指导分党校制定培训计划,推动培训任务落实; (二)对分党校工作进行调研检查,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三)总结好经验好做法,加强研讨交流,不断提升分党校工作水平; (四)把分党校工作纳入基层党委(党总支)党建工作考评内容,加强工作考核,强化责任落实。 第三章 培训班次和教学工作 第十一条 党校培训班次按培训对象可分为干部培训班、党员和党务骨干培训班、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培训班、党外代表人士培训班等类别。根据归口管理的原则,学校有关单位举办的党员、干部培训活动,经向党校报备后,可纳入党校年度培训计划。 第十二条 教学是党校的中心工作,党校的一切工作都要围绕教学工作进行,为提高教学质量服务。 (一)教学工作要坚持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中心内容和首要任务,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重要会议精神,突出党的理论教育和党性教育的主业主课地位。 (二)在培训班次的教学安排中,党的理论教育和党性教育课程的比重不低于总课时的70%,党性教育课程的比重不低于总课时的20%,强化党章党规党纪教育。 第十三条 各类培训班次教学工作除满足第十二条规定外,根据培训对象的不同,教学内容有所侧重: (一)干部培训要聚焦建设国内一流、特色鲜明的高水平建筑大学的需要,突出提高政治素质和党性修养,以提升综合能力为重点,着力培养造就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对年轻干部的教育培训,要突出理想信念宗旨教育、思想道德教育、优良作风教育,加强思想淬炼、政治历练、实践锻炼和专业训练。 (二)党员和党务骨干培训要突出政治功能,认真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以坚定信仰、增强党性、提高素质为重点,切实加强党的创新理论、党建工作实务、思想政治工作、党的基本知识、党的优良传统、党性党风党纪等教育,努力建设高质量的党员和党务骨干队伍。 (三)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培训要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为重点,广泛开展党章、党规、党史、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内容的学习教育,帮助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不断深化对党的认识,切实端正入党动机,坚定入党信念。 (四)党外代表人士培训,主要是以加强政治引领吸纳、弘扬爱国奉献精神、增强政治认同感和向心力为重点,组织开展世情国情党情校情教育、形势政策教育和理论研修。 第十四条 党校培训应创新方式方法,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不断提高培训质量。 (一)坚持分层分类按需培训。认真做好培训需求调研,合理安排培训班次,科学设置培训课程,强化问题导向、实践导向,注重回答学员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提高培训效果。 (二)努力创新培训方式方法。大力推行研究式教学,综合运用讲授式和案例式、模拟式、体验式等互动式教学方法,加大案例教学力度。 (三)切实加强信息化建设。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成果,做好“网上党校”、培训管理系统等信息化建设,整合、汇聚优质培训资源,积极开展网络培训,为学员线上自主学习提供条件。 第十五条 注重强化教学的组织管理,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形成职责明确、分工协作的教学实施运行机制。建立和完善集体备课制度、教学评估体系、学习考核体系等,充分调动教与学两个方面的积极性。 第十六条 加强培训教材建设,充分运用学校学科优势和师资优势,组织编写体现时代要求和学校特色、满足培训需求的教材或教学大纲。
第四章 师资队伍 第十七条 着力建立一支政治合格、素质优良、规模适当、结构合理的师资队伍。党校教师以兼职教师为主,主要从学校中层及以上党员干部和相关学科专业教师中聘任,也可选聘校外党政领导干部、知名专家、先进典型人物等担任。 第十八条 党校兼职教师实行聘期制,每个聘期一般为两年,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九条 党校兼职教师应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政策理论水平,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忠诚党的教育事业,信仰马克思主义,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马克思主义理论功底扎实,熟悉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专业知识丰富,注重调查研究,勇于理论创新; (三)懂得教学规律,掌握党校教育培训方法,善于课堂讲授; (四)能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对待党校的教学任务,认真备课,保证教学质量; (五)学风严谨,品德高尚,遵规守纪。 第二十条 健全激励机制。按照《安徽建筑大学劳务费标准的补充规定》(校字〔2018〕105号)及有关政策要求,发放党校教师课酬,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学校实际,适时调整课酬标准。
第五章 学员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员管理是实现党校培训目标的重要环节。按照加强领导、强化培训、严格管理、注重实效要求,严格培训规定,健全管理制度,改进管理方式,提高管理效果。 第二十二条 学员管理包括党性教育、学习管理、组织管理等。党性教育应当贯穿学员管理全过程。学习管理应当加强导学、促学、督学,引导学员完成学习任务。组织管理应当严格学籍、考勤等制度。 第二十三条 参加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培训的学员,要按照《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中共安徽建筑大学委员会发展党员工作实施办法》规定和培训班要求,由基层党委(党总支)进行审批。 第二十四条 加强学员培训过程管理。学员在参加党校培训学习期间,应严格遵守学习纪律、课堂纪律、考试纪律、请假纪律等规章制度。累计请假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总学时的1/7,超过的取消学员资格。学员在培训期间违反有关培训规定和纪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二十五条 严格学员培训情况考核。从学员的学习态度和表现、理论知识掌握程度、党性修养和作风养成情况以及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等方面,对学员进行全面考核评价,作为培训结业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做好培训建档工作。及时将相关培训材料立卷归档,为培训信息查询、使用等提供服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共安徽建筑大学委员会党校工作管理办法》(校党字〔2014〕38号)同时废止,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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