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建筑大学采购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校采购合同管理,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防范合同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和《安徽建筑大学招标采购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合同是指安徽建筑大学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在参与采购活动中与其它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之间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所订立的书面协议。
第二章采购合同订立
第三条 采购货物、服务以及工程项目的采购项目单位负责采购合同的拟定以及办理采购合同审批手续。
第四条 采购合同订立原则和要求
(一)采购合同的订立均应采用书面形式,采购合同内容不得有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及学校和师生员工合法权益的约定。
(二)采购合同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商业秘密等事项,应就有关保密条款做出约定,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采取必要措施。
第五条采购合同订立程序
(一)采购合同的拟定
采购项目单位应根据采购文件中关于合同条款的规定拟定采购合同,负责确认采购合同中设备品名、规格、型号、数量及主要技术参数、服务内容及付款方式等相关条款是否符合、响应采购文件的相关要求以及国家有关强制性条款规定,并对其真实性及与招标文件的一致性负责。采购项目单位对采购项目履约另有要求的,应在采购文件关于合同条款的规定中予以明确,签署采购合同时不得随意添加采购文件中没有约定的合同条款。
(二)加强对外签署采购合同的事前合法性审查。
1、属于《安徽建筑大学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实施细则》第八条的政府采购项目:1000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3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采购项目;涉及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采购项目,包括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等;技术复杂、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包括采购预算金额达到400万元及以上(采购预算达到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限额的采购项目,根据上级文件同步调整)的需定制开发的信息化建设项目和进口产品的采购项目等;上级单位或学校认为需要开展需求调查的其他采购项目,合同文本应当经过学校聘请的法律顾问审定。
2、涉及师生利益的经营性采购项目(食堂经营、热水BOT、洗衣机BOT项目等),合同文本应当经过学校聘请的法律顾问审定。
3、学校法治工作机构认为需要进行合法性审查的采购合同。
(三)采购合同审批手续
1、金额为1万元及以上采购项目必须签署采购合同,科研仪器设备按照《安徽建筑大学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办法》执行。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徽采云电子卖场的合同由各采购项目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到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加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2、金额为1万元(含1万元)—10万元的由各采购项目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合同;合同金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100万元,由采购项目单位按“采购合同审批表”(见附件)办理,由分管招标采购校领导签署合同;合同金额在100万元及以上的,由采购项目单位按“采购合同审批表”(见附件)办理,由校长签署合同;合同签署后到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加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3、采购合同一式四份。财务处、招投标管理办公室、采购项目单位、供应商各留存一份。
(四)论文、专著等出版合同按上述规定办理合同审批手续,出版物的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由作者本人负责。
(五)学校各类非招标采购合同(如资产出租、产权交易等事项,科研合同除外),采购项目单位对合同文本内容的真实性及一致性负责,按上述规定办理合同审批手续。
(六)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能生效的采购合同,应按规定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
第三章采购合同内容
第六条 招标采购项目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
(一)采购文件及答疑、更正公告;
(二)采购文件标准文本中的“合同条款”;
(三)中标或成交公告;
(四)卖方提交的响应文件及书面承诺函;
(五)双方另行签订的补充协议。
第七条 应当采购项目单位应当尽量缩短采购合同签订时间,自中标(成交)通知书发放之日起30日内(政府采购项目原则上不得晚于中标(成交)通知书发放之日起7个工作日,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或者拖延签订合同,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签订的除外),按照采购文件和响应文件的规定,与中标(成交)人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和投标(响应)文件作实质性修改,不得在采购合同中随意添加采购文件中没有约定的事项。采购项目单位不得向中标(成交)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
第八条 采购合同应当包括签订双方的名称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报酬、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验收要求、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办法等内容。
第四章采购合同见证与公告
第九条 采购项目为政府集中采购的(即委托安徽省政府采购中心采购项目),采购项目单位应在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督促中标(成交)人到安徽省政府采购中心办理合同见证(加盖合同见证章),并将见证后的采购合同送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办理合同公告和存档。
第十条 采购项目为政府分散采购的,采购项目单位应在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督促中标(成交)人到采购代理机构办理合同见证(加盖合同见证章)及合同公告。并将见证后的采购合同送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存档。
第十一条 非政府采购项目,无需办理合同见证及合同公告。采购项目单位在采购合同签订时,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留一份采购合同存档。
第五章采购合同履行与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履约保证金(质保金)的退还。
合同到期后,供应商申请退还履约保证金(质保金),按以下权限审批:
1、合同金额在2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采购项目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
2、合同金额在2万元及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含单价在50万元以下货物)和服务类项目和2万元及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工程类项目由采购项目单位出具同意退还履约保证金(质保金)的意见(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名)后,报资产验收归口部门和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合同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
3、合同金额在200万元及以上的货物(含单价在50万元及以上货物)和服务类项目和5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类项目,由采购项目单位出具同意退还履约保证金(质保金)的意见(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名)后,经资产验收归口部门和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合同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招标采购校领导审批。
第十三条采购合同签订双方应该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采购合同正式签订生效前,未经批准不得实际履行采购合同。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办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四条采购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各采购项目单位应安排专人进行检查采购合同的履行情况。对未按时履行采购合同的情况,应及时进行督办。对合同引发的纠纷,经办单位应负责及时、妥善处理。
采购项目单位应将采购合同的履行进度情况及时报招投标管理办公室。
第十五条 采购项目单位在采购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如发现需要补充、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情况,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按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及时将采购合同整理、归档,移交档案馆保存。
第十七条 采购合同责任追究制度
(一)除本办法规定外,未经校长书面授权,校属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对外签订采购合同。擅自对外签订采购合同所造成的不利后果,由签订当事人承担。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当事人按实际损失金额承担赔偿责任;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二)采购项目单位应妥善保存合同订立、履约验收、补充变更、解除等过程中产生的相关材料,因保管不善造成不利后果或者故意销毁、隐匿合同材料的,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六章采购合同纠纷的处理
第十八条 发生采购合同纠纷时,采购项目单位应及时通知招标办,并调查收集下列证据:
(一)采购合同文本,包括采购合同附件、采购合同变更或解除协议、有关电报、信函、图表、视听材料等;
(二)有关的票据、票证;
(三)质量标准的法定或约定文本、封样、样品、鉴定报告、检测结果等;
(四)证人证言;
(五)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九条采购项目单位应会同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法律顾问及其他有关部门,根据采购合同纠纷,及时提出处理方案,报学校批准。
在纠纷处理过程中,未经学校同意,不得向供方做出实质性答复或提供文件资料。
第二十条采购合同纠纷,经协商或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应签订书面协议。
第二十一条 采购合同纠纷经协商或调解不能达成协议时,可依采购合同约定选择仲裁或诉讼的方式解决。
第七章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安徽建筑大学采购合同管理办法》(校字〔2020〕21号)同时废止,由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附件:合同审批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