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建筑大学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12-28作者: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浏览次数:1772


 

关于印发《安徽建筑大学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安徽建筑大学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办法》已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安徽建筑大学

2020年12月23日

 

 

安徽建筑大学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抓好赋予科研管理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进一步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实施细则的通知》、《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完善省级预算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和省属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精神,推进学校科研工作“放管服”改革,落实科研人员主体责任,简化科研采购流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级各类财政科研项目、接受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委托的非财政科研项目及学校列入科研经费管理的项目所采购的科研仪器设备、实验耗材、专著出版等

第三条学校相关部门按“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对科研采购活动的监管。

第四条采购单位应践行科研诚信要求,严格遵守招标采购相关规定,完善采购内控程序,严禁化整为零规避招标采购、严禁通过虚假采购套取资金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五条科研仪器设备申请采购的立项。

1、采购单位经充分调研和论证后,提出采购立项申请,经所在学院认定后,报送科研经费归口管理部门立项,经学校批准立项后,列入学校采购预算。

2、采购单台50万元及以上的大型科研仪器设备的立项前,采购单位应当组织校外从事相应大型仪器设备使用和管理的高级职称的同行专家组成论证组,对所购大型仪器设备进行可行性论证,论证组专家不少于3人,确保所采购科研仪器设备符合科研项目的需要,避免科研仪器设备的闲置和浪费。

第六条科研仪器设备的自行采购限额标准:

1、5万元以下的科研仪器设备和实验耗材等,采购单位可自行采购。(不含从“徽采商城”采购的通用办公类设备)。

2、10万元以下的科研专著等出版,采购单位可自行采购。从教研经费列支的专著等出版,参照执行。

3、5万元及以上的科研仪器设备和实验耗材等采购、10万元及以上的科研专著等出版,按《安徽建筑大学招标采购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执行。

第七条科研急需的仪器设备和实验耗材可不进行招标程序采购。

1、科研急需的仪器设备和实验耗材采购项目范围界定:

引进高层次人才所急需的;经有权批准的部门同意的科研项目研究方案或技术路线调整所急需的;科研设备临时损坏、损毁影响科研实验所急需的;其他不可预见等原因所致急需采购的科研设备或耗材。

2、科研急需的仪器设备和实验耗材,由采购单位提出采购申请(写明急需采购的原因),经所在学院和科研经费归口管理部门认定后,报送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审核,5万-20万元以下的报分管招标采购校领导审批,50万元及以上的报校长审批。

3、采购预算达到公开招标限额的,必须进行公开招标。

第八条采购单位申请招标采购时,需向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提交《采购项目申请表》及经学校批准的立项报告立项文件。

申请采购时需同时提交《采购需求表》和《需求论证表》。申请采购进口设备还需附《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

第九条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论证、申请采购进口设备和申请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论证,《安徽建筑大学招标采购实施细则》办理。

采购进口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单位将相关材料报送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由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按规定向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一条科研仪器设备等货物、服务类招标评审办法,采购单位可选择采用最低价评审法或综合评分法。

十二专业性强、技术含量高的科研仪器设备招标,采购单位可自行推荐评审专家,经所在学院和科研经费归口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后,报招投标管理办公室。

第十三条评审专家名单中,对采购单位自行选定的评审专家进行标注,并随同中标、成交结果一并公告。

十四采购项目完成后,采购单位应按《安徽建筑大学采购合同管理办法》及时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十五采购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单位应按《安徽建筑大学货物类资产验收实施细则》办理验收手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采购单位应在采购项目完成后,按采购合同约定及时支付货款。

第十六条  学校参与科研采购活动的相关单位和人员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招标采购管理制度,坚持原则、廉洁自律。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者,将予以党纪政纪处理;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安徽建筑大学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办法》(校字〔2017〕122号)废止,由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