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安徽建筑大学货物类资产验收实施细则》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安徽建筑大学货物类资产验收实施细则》已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安徽建筑大学
2020年6月29日
安徽建筑大学货物类资产验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货物类采购项目验收,加强国有资产的科学管理,根据《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安徽建筑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和《安徽建筑大学招标采购实施细则》,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货物类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1000元以上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1500元以上的专用设备)采购项目的验收。
第三条 验收是合同履约质量的检验,在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前提下,依据签订的采购合同(含合同附件)、补充合同等进行。上级部门对验收有特别要求的,按上级部门要求执行。
第四条 所有货物类采购项目都必须按规定及时进行验收,未经验收的货物一律不予进行资产登记。采购人(是指采购项目负责单位和采购项目责任人)作为验收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所采购货物质量是否符合采购文件要求负责,切实把好验收质量关,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第二章 验收方式和依据
第五条 验收方式分为采购人自行验收、学校资产验收。
(一)采购人自行验收是指由采购人按照招标文件、合同要求,对采购货物是否完成安装、调试及人员培训组织,技术参数、产品质量、使用要求是否满足采购需求,外观、数量是否合格的验收。
(二)学校资产验收是指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牵头,组成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财务处、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审计处和项目归口单位参加的工作组共同进行的资产验收。使用单位、采购人,技术专家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确定。
(三)国有资产管理处每年将不定期对自行验收进行抽查复验。
第六条 验收依据签订的货物类采购合同(含补充合同及相关承诺)和招投标材料、供货清单、产品说明书、样品等进行。
第三章 验收工作管理机构
第七条 学校资产验收工作领导组负责指导协调学校资产验收工作。
第八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作为学校资产管理职能部门,对货物类资产验收工作实施统一管理。
(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制定学校验收管理的具体办法和相关制度。
(二)对采购人自行验收情况进行验收登记和抽查复验。
(三)负责对学校已完成采购人自行验收的资产进行资产验收登记。
第九条 采购人自行验收主要职责:
(一)负责制定项目自行验收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对采购项目履约责任提出处理意见。
(三)对采购项目技术资料及培训等进行核验。
(四)负责货物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第十条 学校资产验收主要职责:
(一)依据采购合同(含合同附件)、补充合同、招投标文件及资产现场情况,对采购人自行验收进行审核。
(二)现场核验设备运行情况,对货物的数量、型号及技术资料逐一清点。
第四章 验收条件和内容
第十一条 采购人主动做好到货前验收准备工作,包括拟定自行验收方案,提供安装、调试、测试和使用所必需的条件(包括场地、环境、安全条件及验收所需的工具、试剂耗材等)。
第十二条 采购人需聘请不少于3名相关专业人员组织自行验收。
2万元以下采购项目,由采购人自行验收,部门负责人审批,报国有资产管理处登记备案。
2万元(含2万元)-20万元采购项目,采购人自行验收后,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资产验收登记。
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采购项目,采购人自行验收后,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牵头,组成验收工作组进行资产验收。
批量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或单台单价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项目,校外专家不少于2名。
单台单价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货物需在档案馆进行资料备案。
第十三条 采购人自行验收内容包括技术参数、产品质量、使用要求和外观、数量验收。
(一)技术参数、产品质量、使用要求验收指检查货物是否按规范进行安装,并通过运行调试(包括功能调试、技术指标调试、整机统调等)和仪器检测等方法,对照采购文件检查仪器设备的性能指标、技术质量以及提供的人员培训等是否符合合同规定的要求。
(二)外观、数量验收指对合同、到货清单和实物三者进行数量、型号、材质、配置等的核对,检查三者是否相符。检查外包装是否完好,拆箱后物资的外观有无破损,合格证、说明书、保修单等是否齐备。
第十四条 采购人完成自行验收后,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提出学校资产验收申请。
学校资产验收内容包括:数量、型号、材质、配置及相关资料的检查;单台单价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货物资料备案情况。
学校资产验收合格后,办理资产登记和入账手续。
第五章 验收程序
第十五条 货物验收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采购人自行验收程序:采购人自行验收即对货物进行开箱清点、安装调试和试运行。在确认货物符合要求后,填写《安徽建筑大学货物类资产验收报告》,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提出学校资产验收申请。
(二)学校资产验收程序: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牵头,组成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财务处、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审计处和项目归口单位参加的工作组,共同完成学校资产验收。
(三)特殊设备的验收程序:对国家规定由指定机构检测、检验或合同中约定由有资质的第三方验收的货物,参照自行验收程序并按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出具验收报告。验收报告应明确所验收项目是否合格。不合格的写明事实依据,并通知供货商限期整改达到合同要求。采购人应在验收报告上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
(五)办理后续事项。采购人根据合格的验收报告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登记资产入库信息,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审核,采购人按合同约定办理合同款支付审批手续。
第六章 验收期限、结果及异常处理
第十六条 验收期限。货物类采购项目应按合同约定到货并安装完毕后,由供货商提出验收申请,采购人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自行验收。自行验收完成后,国有资产管理处应在3个工作日内组织并完成学校资产验收。
第十七条 验收异常情况处理。对货物类采购项目验收,发现与合同要求不相符的按下列情形进行处理。
(一)货物外包装破损严重有可能影响到设备外观及使用的情况,采购人应拒收。
(二)货物的名称、型号与合同要求不符的,采购人应拒收,并要求供应商按合同供货。
(三)货物缺少配件或技术资料不齐全,采购人应要求供应商及时补齐配件和技术资料,并做好清点工作。
(四)货物达不到技术指标要求的,应及时与供应商沟通,并要求供应商提供再次调试、测试的技术支持和协助。再次调试、测试后,技术指标仍达不到要求的,应予以退货。
(五)在验收过程中发生把关不严,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出具虚假报告等行为的,将按有关规定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接受捐赠、自制等形成的货物类资产,由资产归属单位负责评估捐赠、自制资产价值,其验收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图书资料类资产验收登记由图书馆负责,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