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建筑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10-19作者:黄镭浏览次数:1661

安徽建筑大学文件

校字〔2014〕201号


 

关于印发《安徽建筑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安徽建筑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已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实施。

                                           安徽建筑大学

                                        2014年12月19日

安徽建筑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维护资产安全与完整,确保资产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根据《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省属高等院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是指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由学校占有、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具体包括:

    (一)学校使用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

    (二)国家拨给学校的资产;

    (三)学校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

    (四)学校接受捐赠等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第三条、国有资产的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等。具体界定执行《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的规定。

    第四条、国有资产管理基本原则:

    (一)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原则;

    (二)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三)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四)实物管理和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国有资产管理主要任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实施国有资产科学配置、高效使用和规范处置;加强国有资产日常管理,严格资产收益管理,完善全过程监管体系,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国有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模式。

    第七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职能部门是国有资产管理处(以下简称资产处),其主要职责:

    (一)根据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有关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二)负责学校购置国有资产的招标、验收、登记入账以及国有资产统计报告;

    (三)负责管理学校国有资产信息系统;

    (四)负责办理学校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处置的审核、报批;

    (五)负责办理学校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组织学校国有资产清查、清产核资。

    第八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归口管理部门分工负责:

    教务处是学校教学实验仪器设备资产的归口管理部门;

    科学技术处是学校重点实验室及科研仪器设备资产、专利权等无形资产的归口管理部门;

    信息网络中心是学校电教、网络设备资产的归口管理部门;

    图书馆是学校图书资产的归口管理部门;

    后勤服务集团是学校学生公寓、医院、车队、食堂资产的归口管理部门;

    资产处是学校除上述资产以外的其他资产、房屋建筑物资产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九条、资产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制定归口管理部门资产的管理办法;

    (二)负责归口管理部门资产购置计划的审核和论证;

    (三)负责归口管理部门资产使用、维修、保养等监督检查;参加资产处牵头组织的对其归口管理部门购置资产的验收;

    (四)负责大型仪器设备的共享和绩效考核;

    (五)负责办理归口管理部门资产的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处置等事项的审核。

    第十条、资产使用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编制本部门的年度资产购置计划;

    (二)负责按照学校批复的预算购置资产,办理购置资产的验收手续;

    (三)负责建立本部门资产明细账,做到帐卡相符和帐物相符,并与资产处做到帐帐相符;

    (四)负责建立本部门资产管理的责任制度,将资产管理的责任落实到具体岗位和个人;

    (五)负责本部门资产的维修、保养等日常管理,确保本部门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有效利用;

    (六)负责本部门资产的清查、处置等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资产使用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各资产使用部门须确定一名专职或兼职资产管理员,具体负责本部门的资产管理工作。

实验室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管理本实验室的资产。资产领用人具体负责其所领用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第三章 资产配置

    第十二条、国有资产配置是指学校根据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标准和程序,通过购置、调剂、租赁等方式为教学、科研、行政等各部门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十三条、资产使用部门应结合发展规模、教学和科研需要,按照保障事业发展需要和建设节约型校园的原则配置国有资产。

    第十四条、国有资产配置应符合国家和省里规定的配置标准;对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从实际需要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第十五条、资产使用部门购置新增资产,应编制年度资产购置计划。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牵头有关部门进行审核,包括拟购置资产的品目、参数、数量、经费来源等,经学校审定后纳入下一年度部门预算。

    第十六条、资产使用部门根据经批复的预算办理资产购置。在年度预算执行中遇到无法遇见的事项需要追加资产配置的,原则上应按预算编制程序办理报批。专项经费购置资产,按其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资产使用部门购置大型专用设备,由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牵头组织项目可行性论证,确保购置设备的科学性。

    第十八条、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须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由资产处牵头组织专家论证,学校监察室、审计处全过程监督,确保论证工作规范有序。采购进口产品的报批手续资产处按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购置的资产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购置资产的招标,按《安徽建筑大学招标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资产使用部门应及时对购置的资产进行安装调试,并按招标文件和合同要求的性能、参数等进行初验;初验合格后,提请资产处组织复验。

资产处牵头组织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财务处、监察室、审计处、相关专家及时对购置资产的数量、使用情况等进行复验。

    第二十一条、资产验收手续办理完结后,资产使用部门应及时到资产处办理资产登记,资产处记入学校资产账;财务处在审核无误后,记入学校财务账;资产使用部门记入本部门资产明细账。

    第二十二条、房屋建筑物等自建形式配置的资产,要及时进行竣工决算审计,办理有关权属证明和财产移交。对于无法及时完成竣工结算的自建资产,应通过暂估形式及时办理资产入账工作。

    第二十三条、学校实行材料、低值易耗品集中采购制度,使用部门根据需要从学校招标确定的供货商处采购。

    第四章 接受实物捐赠

    第二十四条、各部门接受的捐赠物品,应及时登记造册并报送资产处,资产处汇总后上报学校,由学校对捐赠物品进行统一分配。

    第二十五条、捐赠方能提供捐赠物品发票的,按发票标明的价格计价;捐赠方不能提供捐赠物品发票的,由资产处会同接受捐赠部门、财务处、监察室、审计处对捐赠物品以询价等方式进行估价,按照估价计价。

    第二十六条、根据学校对捐赠物品的分配结果,资产使用部门到资产处办理资产领用手续,资产处记入学校资产账;财务处记入学校财务账;资产使用部门记入本部门资产明细账。

    第五章 资产使用

    第二十七条、国有资产使用包括自用和有偿使用。有偿使用包括出租、出借和对外投资等。国有资产使用遵循权属清晰、安全完整、风险可控、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二十八条、资产使用部门应加强自用资产的日常管理,建立资产领用、使用、保管、维护、交回制度。

    第二十九条、资产使用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使用的国有资产的真实性、完整性、安全性负责。在变动工作岗位或离职时,要办理资产交接手续,由校资产处监交。

资产领用人在变动工作岗位或离职时,要保证所保管资产的完好,办理资产交接手续,由部门负责人、资产管理员监交。

    第三十条、资产使用部门负责对本部门的固定资产进行定期清查盘点,保证账、卡、物相符。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按照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加强对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三十二条、国有资产首先保证学校事业发展需要,严格控制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国有资产。资产使用部门拟将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的,由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进行可行性论证,经学校审定后,报省教育厅审核、省财政厅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国有资产。

    第三十三条、对外投资包括初始投资和追加投资,对外投资的方式包括:

    (一)投资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二)与其他出资人共同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三)对所出资企业追加投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三十四条、除国家另有规定,对外投资不得从事下列事项:

    (一)购买股票、期货;

    (二)购买各种企业债券、各类投资基金以及任何形式的金融风险投资或金融衍生品;

    (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下列资产不得用于对外投资:

    (一)财政拨款、财政拨款结余以及上级补助资金;

    (二)利用国外贷款的,在国外债务尚未清偿前由该项贷款形成的资产;

    (三)当年购建的实物资产;

    (四)学校事业发展正常需用的资产。

    第三十六条、对外投资按以下程序办理报批手续:

    (一)向省教育厅提交对外投资申请,并按《安徽省省属高等院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要求附相关材料,报省教育厅审核、省财政厅批准;

    (二)依据省财政厅的批复文件办理对外投资相关事宜,进行相关账务处理。

    第三十七条、经批准利用非货币性资产进行对外投资的,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资产评估事项按规定履行备案手续。

    第三十八条转让(减持)对外投资股权或核销对外投资损失,按照《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学校依法履行出资人的职能,加强对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

    第四十条、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实物资产;

    (二)闲置资产;

    (三)不便调剂使用的资产;

    (四)出租、出借资产不影响学校工作正常开展;

    (五)利用出租、出借资产从事的活动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六)按市场公允价格获取出租、出借收益。

    第四十一条、资产出租、出借按以下审批权限履行报批手续:

    (一)资产价值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且资产出租出借期限在6个月以上的,须报省教育厅审核、省财政厅审批。

资产出租、出借申报程序及需提交的相关资料按照《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资产价值在50万元以下的或出租出借期限在6个月以内(含6个月)的,由学校审批。审批结果以学校正式文件形式下达,于批复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一式两份)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十二条、资产出租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委托合法的产权交易机构实行公开拍租。因特殊情况无法公开拍租的,应按规定程序报经省财政厅审批同意后方可以其他方式出租。

    第四十三条、资产出租的价格,原则上采取公开拍租的形式确定,必要时可采取评审或者资产评估的方法确定。

    第四十四条、资产出租在确定承租方后,签订省财政厅统一制定的合同,于签订合同后15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报省财政厅备案。资产出租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期间若需变更资产出租合同,应重新办理报批手续;若需提前终止资产出租合同,应办理备案手续;合同期满后继续出租的,应重新办理报批手续。

    第四十五条、校属各单位不得向任何组织(含控股的校办产业)和个人提供保证、抵押、质押等方式的经济担保。

    第六章 资产处置

    第四十六条、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核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转让、对外捐赠、出售、置换、报损、报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四十七条、国有资产处置的范围主要包括:

    (一)闲置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因分立、合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占有、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使用的资产;

    (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条、资产使用部门处置国有资产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审核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国有资产。

    第四十九条、资产使用部门向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报送资产处置申请,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牵头组织资产处、财务处、监察室、审计处、相关专家对拟处置的资产进行评估或技术鉴定,提出具体处理意见;经资产处审核、汇总后,报学校资产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和校长办公会审定,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履行报批手续。

    第五十条、资产处置按以下审批权限履行报批手续。

    (一)土地、房屋建筑物的处置;单笔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单位原值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或批量原值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资产的处置,须报省教育厅审核、省财政厅审批。

资产处置申报程序及需提交的相关资料按照《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单笔在5万元以下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单位原值在20万元以下(不含土地、房屋建筑物)或批量原值在50万元以下资产的处置,由学校审批。审批结果以学校正式文件形式下达,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五十一条、国有资产处置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招标、拍卖、协议转让等方式处置。

    (一)下列资产实行集中处置,由省财政厅统一组织:

    1.土地、房屋建筑物的出售;

    2.出售单位原值20万元(含20万元)或批量原值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资产;

    3.报废单位原值20万元(含20万元)或批量原值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电子产品及仪器设备;

    4.省财政厅另有要求集中处置的资产。

    (二)对未纳入省财政厅集中处置范围的资产,由学校进行处置,其中车辆的报废应交售给属地依法设立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

    第五十二条、处置国有资产的价格不得低于经核准或者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当处置价格低于经核准或者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时,应暂停处置,在报经省教育厅审核、省财政厅批准后方可处置。

    第五十三条、学校固定资产的报废,按《安徽建筑大学固定资产报废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章 资产收益

    第五十四条、国有资产收益包括国有资产使用收益和国有资产处置收益。校属各单位应加强国有资产收益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收益流失。

    第五十五条、出租出借和处置国有资产应缴纳的税款和所发生的相关费用(资产评估费、技术鉴定费、交易手续费等),在收入中抵扣,抵扣后的余额按照政府非税管理规定,缴入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财务处在取得国有资产收入后30个工作日内上缴国有资产收益。

    第五十六条、国有资产收益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国有资产收益及相关支出全部纳入学校预算,按照部门预算编报、审批程序执行。

    第八章 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处理

    第五十七条、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国家对学校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学校对国有资产享有占有、使用权的行为。产权登记包括占有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和注销产权登记。

    第五十八条、产权登记的主要内容和办理产权登记的程序按《安徽省省属高等院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五十九条、学校与其他国有单位之间发生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报同级或共同的上一级财政部门申请调解或裁定,必要时报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处理。

    第六十条、学校与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由学校提出处理意见,报省教育厅审核、省财政厅批准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九章 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

    第六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对有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合并、分立、清算;

    (二)出售、置换、转让国有资产的;

    (三)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

    (四)取得没有原始价格凭证资产的;

    (五)将国有资产整体或者部分租赁给非国有单位的;

    (六)确定涉讼资产价值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进行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二条、国有资产评估应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学校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六十三条、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实行核准制或者备案制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一)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省政府部门实际工作需要,被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

    (二)按照财务制度规定需要进行资产清查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改变,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六)省财政厅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五条、资产清查报批程序及清查内容按照《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章 资产信息管理与报告

    第六十六条、资产处按照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及时将学校的资产变动信息录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为编制和审核部门预算提供必要的信息支持。

    第六十七条、资产使用部门按照学校统一规定的报表格式、内容和时间,按时向资产处和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报告本部门国有资产增减变动、使用和维护等相关的信息资料,做到客观真实,数据准确。

    第六十八条、资产处按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规定的报告格式、内容及要求,做好国有资产信息统计及报告工作,统计信息和报告应做到内容完整、数字真实准确。

    第十一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学校资产管理部门、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资产使用部门和个人应当认真履行国有资产管理、监督职责,维护学校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

    第七十条、从事资产管理的部门及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对国有资产流失和浪费的情况不报告、不采取相应措施,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二)未按规定申报或越权审批,擅自有偿使用、处置国有资产,谋取部门或个人利益的;

    (三)擅自提供担保的;

    (四)串通作弊、暗箱操作,违规有偿使用和处置国有资产的;

    (五)截留、坐支资产收益及隐匿资产收益私设“小金库”的;

    (六)其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七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安徽建筑工业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建院字〔2005〕28号)和《安徽建筑工业学院接受实物捐赠管理办法(试行)》(建院字〔2008〕84号)同时废止,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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