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建筑大学-艺术学院

培养方案

安徽建筑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安徽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皖财教〔2019〕91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设立旨在发展中国特色研究生教育,促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

第三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普通高校中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四条  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若国家发布新的奖励标准,按照新标准执行。

第五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研究生出现以下任一情况,不具备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一)参评学年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

(二)参评学年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三)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四)未按时完成缴费、注册。

第三章  名额分配与评审组织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名额分配以培养学院为单位,按照各学院研究生规模、培养质量以及上一年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执行情况进行分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向培养质量较高的学院、学校特色优势学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的学科(专业)予以适当的倾斜。

第七条  学校成立由主管校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的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加强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日常工作。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本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办法;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全校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指定有关部门统一保存本校的国家奖学金评审资料。

第八条  各学院成立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学院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纪委书记、学院学术委员会成员、研究生导师代表、行政管理人员代表、学生代表任委员,报校评审领导小组备案。各学院评审委员会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拟定学院实施细则,具体负责本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九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所有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全脱产学习)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不包括非全日制和不转入人事档案关系的研究生。有意愿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本人应如实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向本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

硕博连读研究生在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前,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注册为博士研究生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

学校与科研院所等其他研究生培养机构之间联合培养的研究生,原则上由学校对联合培养的研究生进行国家奖学金评审。

第十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杜绝弄虚作假。

评审委员会成员在履行评审工作职责时还应遵循以下

原则:

(一)平等原则,即在评审过程中,积极听取其他委员的意见,在平等、协商的气氛中提出评审意见;

(二)回避原则,即发生与评审对象存在亲属关系、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平公正的情形时,应主动向评审委员会申请回避;

(三)公正原则,即不得利用评审委员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单独或与有关人员共同为评审对象提供获奖便利;

(四)保密原则,即不得擅自披露评审结果及其他评审委员的意见等相关保密信息。

第十一条  各学院应根据自身情况,以研究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质和学习成绩为基本条件,科学合理地制定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指标体系。对学术学位研究生,评审标准应偏重考察其科研创新能力和体现创新能力的科研成果;对专业学位研究生,评审标准应偏重考察其专业实践能力和适应专业岗位的综合素质。

第十二条  学院评审委员会负责组织对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进行初步评审。为保证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的质量,扩大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影响力和激励引导作用,评审工作可增加有助于人才培养模式创新的竞赛、公开答辩等环节,实行差额评选。评审过程中应充分尊重本单位学术组织、研究生导师的推荐意见。确定本单位初步获奖学生名单后,应在院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进行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三条  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所在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学院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十四条  研究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可多次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但获奖成果不可重复申报使用。超出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的研究生,原则上不再具备参评资格。在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内,因国家和单位公派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的研究生,仍具备参评资格;由于因私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的研究生,期间内原则上不具备参评资格。

第五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学校于每年10月15日前将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材料报送教育厅备案。评审材料包括反映本校评审依据、评审程序、名额分配及评审结果等情况的评审报告及获奖研究生汇总表。

第十六条  学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至获奖研究生个人银行账户。学校将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第十七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资金加强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从2023级全日制研究生起开始施行,原《安徽建筑大学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实施办法》(校字〔201930号)仍适用于2021级、2022级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