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工作,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安徽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皖财教〔2019〕91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无固定工资收入的全日制研究生,完成报到注册手续,取得研究生学籍,并将个人档案调转至我校保管。
第二章 资助标准
第三条 博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3000元,硕
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
第四条 若国家发布新的资助标准,按照新标准执行。
第三章 发放和管理
第五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原则上按月发放,每年按10个月发放。
第六条 各培养学院负责具体审核确定符合发放条件的学生并制定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表,将发放表报送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审核汇总后,由学校财务处核算发放。
第七条 硕博连读研究生在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前,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发放国家助学金;注册为博士研究生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发放国家助学金。
第八条 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待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
第九条 研究生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停发国家助学金:
(一)未按时完成报到注册的;
(二)超过基本修业年限;
(三)因个人或其他原因退学;
(四)未按规定交纳学费;
(五)受到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研究生,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安徽建筑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校字〔2017〕88号)文件同时废止,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