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建筑大学-艺术学院

规章制度

安徽建筑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做好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和省制定的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省教育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安徽建筑大学全日制在籍本科生。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生处具体负责组织和审核等日常认定工作。

第五条 各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负责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六条 以同年级同专业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任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年级(或专业)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或专业)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适当范围内公示。

第七条 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行“班级(专业)民主评议、学院审核、学生处复核、学校审批”四级管理负责制。各学院应将本学院认定工作组的情况报送学生处备案。

第三章 认定原则与标准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一定标准和比例,按照个人申请、班级(专业)民主评议、学院审核、学校审批的程序进行。

第九条 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设置为一般困难、困难和特殊困难等三档。

第十条 各学院在组织认定工作时,优先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被当地政府列为特困户或重点优抚对象、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财产损失严重等特殊情况的学生。其中建档立卡学生、孤残学生应认定为特困学生。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于每年九月份完成。

第十二条 学校每年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上年度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不需再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建档立卡家庭的学生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每年九月,学校启动全校贫困生认定工作。各学院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学生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负责收集《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第十四条 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对照认定标准,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年级(或专业)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所在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进行审核。

第十五条 各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要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第十六条 各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的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涉及学生隐私的信息可适当保留。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各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提出质疑。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各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处提请复议。学生处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无异议后报学生处审核。

第十七条 学生处抽核各学院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第五章 检查与监督

第十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事关学生切身利益。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各学院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监督与指导,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九条 各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每学年定期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如发现认定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条 学校相关部门和各学院要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建立学生诚信档案,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各学院要及时做出调整。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各学院应依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学生处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91日起施行,原《安徽建筑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细则》(校字〔201480号)同时废止。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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