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建筑大学-艺术学院

规章制度

安徽建筑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管理办法

校字〔20148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激励他们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促进他们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国家设立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是中央与安徽省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的,用于奖励资助全日制本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为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选和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奖励资助对象及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资助对象为安徽建筑大学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在籍本科生。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章 评选办法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实行公示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禁弄虚作假。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年度申请和评选。每年9月开始申请、评选,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学生个人对照条件提出申请,认真填写《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由辅导员组织班级评议,签字确认后,报所在学院;

(二)各学院根据申请学生的情况进行资格审查,尤其要对申请人贫困状况认真进行审议,并根据学习成绩及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择优确定获励志奖学金学生名单,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处。

(三)学生处对各学院推荐的人选进行认真审核,并在全校范围内公示。

(四)经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上报。

第八条 学生同一学年内不得同时享受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九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资助标准及人数按当年安徽省下达指标执行。

第十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者,将颁发省教育厅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奖金由学校通过校园卡发放。

第十一条 经批准已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如发现评奖期间有弄虚作假行为将取消其获奖资格,追回所发的奖学金及证书,并视其情节予以相应处分。

第十二条 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应正确对待和使用奖学金,真正将其用于学习和生活,不得挥霍浪费。否则,一经发现,学校将取消其获奖资格,并追回所发奖学金。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原《安徽建筑工业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管理办法(试行)》(建院字〔200923)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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