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建筑大学-艺术学院

规章制度

安徽建筑大学国家助学金评选管理办法

校字〔20148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激励他们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促进他们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国家设立国家助学金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是中央政府与安徽省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的,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科在校学生。

第三条 为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选和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资助对象及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安徽建筑大学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在籍本科生。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章 评选办法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选实行公示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禁弄虚作假。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选。每年9月开始申请、评选,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学生个人对照条件提出申请,填写《国家助学金申请表》,由辅导员组织班级评议,签字确认后,报所在学院;

(二)各学院根据申请学生情况进行资格审查,尤其要对申请人贫困状况认真进行审议,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处;

(三)学生处对各学院推荐的人选进行认真审核,并在全校范围公示;

(四)经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上报。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标准为平均每人每年3000元,具体标准在每人每年2000-4000元范围内确定,可分为2-3档。资助人数按当年上级下达指标执行。

第九条 国家助学金由学校每年按10个月发放给受助学生,由学校通过校园卡发放。

第十条 经批准已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将取消其获资助资格,追回所发的助学金,并视其情节予以相应处分。

第十一条 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应正确对待和使用助学金,真正将其用于学习和生活,不得挥霍浪费。否则,一经发现,学校将取消其获资助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原《安徽建筑工业学院国家助学金评选管理办法(试行)》(建院字〔200927)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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