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工作机制,保证学院发展和党建各项工作落实,推进高水平有特色大学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共安徽省委关于<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学院党委负责本单位党的建设、思想政治、意识形态、党风廉政建设和学生管理等工作,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学院院长负责本单位的教学、科研和管理等行政工作。
第三条 学院的重要事项通过党政联席会议实施决策。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应由学院党委先研究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不能用党政联席会议代替学院党委会议,同时要保证党政联席会议对学院重要事项的决定权。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召开时间应相对固定,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会议由书记或院长根据议题性质分别召集并主持。
第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参会人员为学院党政领导。会议列席人员,由会议召集人根据会议内容确定。列席人员不具有表决权。
第五条 学院党委书记和院长是贯彻落实党政联席会议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党政之间既明确分工,又协同合作,形成相互配合、协调运转的工作机制。领导班子成员尤其是党政主要负责人之间要建立经常性沟通制度,加强沟通,互相理解,互相支持,要带头增进班子团结,努力营造团结和谐、积极向上的良好环境。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六条 学院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一)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的主要议题范围包括:党的建设、思想政治教育、党风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统战工作、群团工作、保密工作、学生教育管理、人才引进计划、就业创业工作、综合治理、安全稳定、评奖评先评优(主要指涉及个人非党内表彰方面,如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师德标兵,奖助学金评定等)、考核奖惩、突发性重大事件以及贯彻落实学校党委决策部署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二)院长召集并主持会议的主要议题范围包括:学院发展规划、教育教学改革、年度工作计划与总结、年度经费预算、资金使用或项目投入、人才引进、办学资源调配与分配方案、教学(包括招生)、科研、学科、专业、实验室建设、职称评聘、国内外学术交流、教师进修计划、绩效分配、科研奖励、行政管理规章制度废改立以及贯彻落实学校决策部署等重要事项。
第三章 议事程序
第七条 议题确定
(一)党政联席会议议题一般由学院工作例会或学院领导提出,根据议题性质,属于书记主持的议题范围,由书记商院长后确定;属于院长主持的议题范围,由院长商书记后确定。
(二)凡未经书记、院长会前共同商定的议题,不列入会议议程。
第八条 会前酝酿
(一)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之前应当进行充分的酝酿,对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或比较敏感事项,会议成员要事先作深入广泛地调研,征求意见。
(二)会前酝酿需要进行民主协商的,讨论决定前应向学院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代表人士征求意见。
(三)应充分发挥学院学术委员会的作用,涉及教学科研、师资队伍建设等方面的议题,要先征求意见。
第九条 会前准备
会议召开之前要做好准备工作,除临时召集外,应将议题及有关资料至少提前1天分发至参会人员。
第十条 议事程序
(一)会议根据“一事一议”原则,每个议题一般先由议题人提出报告情况和方案,相关人员补充说明,然后展开讨论。学院党政领导展开讨论发表意见,主持人归纳讨论情况,提出综合意见。
(二)报告情况应简明扼要,发表意见要明确具体,讨论时要围绕中心议题。
(三)会议要充分发扬民主,安排足够的时间进行讨论,
保证参会人员畅所欲言、充分发表意见。
第十一条 会议表决
(一)表决可以通过口头、举手、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数半数以上的为通过。
(二)会议所形成的决议必须符合多数成员意愿且不得与上级精神相抵触。集体讨论出现较大分歧,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研、论证、充分协商后讨论决定,必要时可向学校请示汇报。
第十二条 会后事务
(一)对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会后由主持人向其通报会议的有关情况及决定,也可由会议秘书送阅会议记录。
(二)会议记录应清楚、完整,既要体现议决事项,又要体现议决内容。要按照党务、政务公开的要求,可将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有关事项在一定范围进行公布,接受广大师生员工的监督。原始记录和形成的会议纪要专人保管,存档备查。
第四章 议事纪律
第十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个人或少数人无权决定学院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第十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实行会议主持人末位表态制度。会议主持人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根据大多数人员意见,作出结论;或由出席会议人员表决作出决定。
第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成员不足应到会人员的三分之二时,一般不举行会议。确因病因事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参会的,应提前向会议召集人请假。不能出席会议的人员,对会议议题如有意见和建议,可在会前以书面形式提出。分管负责人缺席,非特殊情况,一般不讨论其分管的议题。
第十六条 实行回避制度。议事时,凡涉及到参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等问题时,本人应主动回避。
第十七条 实行保密制度。会议要求保密的事项,须严格保密,违者要追究责任。
第五章 议定事项的执行和反馈
第十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形成的决议、决定需要行文时,由学院行政签发。
第十九条 党政联席会议形成的决议、决定,学院领导按照各自的分工明确责任人组织落实,院长负责检查、督办。
第二十条 对党政联席会议的决议、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学校党委反映。但在党政联席会议作出新的决定之前,必须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9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