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安徽建筑大学教职工医疗管理办法》的通知
全体教职工:
《安徽建筑大学教职工医疗管理办法》已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执行。
二零一八年七月十九日
安徽建筑大学教职工医疗管理办法
根据安徽省及合肥市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和劳社部发[1999]22号《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意见的通知》、皖卫健[2001]25号《关于中央、省属驻肥企事业单位享受住院保健人员医疗保障问题的通知》、合政字[2001]146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合肥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皖健字[2003]001号《关于中央、省属驻肥单位高级技术人员享受医疗保健待遇的通知》、皖健字[2005]4号《关于做好中央、省属驻肥企事业单位享受住院保健人员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皖卫离审字[2004]56号《省直单位离休干部医疗保障管理办法》、健字[1996]09号《安徽省省直行政单位享受住院保健人员公费医疗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参照其它高校的做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设立校内医疗补助基金
学校在参加政府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及大病医疗救助的基础上,设立校内医疗补助基金(或医疗补助预算专项),医疗补助基金由学校统一使用。
(一)校内医疗补助基金,在校财务年度预算中按教职工工资年总额的一定比例安排。
(二)校内医疗补助基金(或医疗补助预算专项)的享受对象,为我校在编正式教职工、大集体职工、人事代理及离退休人员。
二、校内医疗补助基金报销办法
(一)普通门诊
1.职工在校医院就诊或经校医院医生转诊到合肥市定点医院(见附注3)就诊,基本医疗保险目录外门诊医疗费用不予报销。在基本医疗保险目录内门诊医疗费用,2004年前厅级干部和1993年前正高(未参保人员),不扣除个人账户,自付比例3%;离休干部,医疗费用实报实销;其他人员,首先由其个人当年账户支付,超出个人当年账户部分,按如下规定执行:
(1)工龄不满30年的在职人员,自付比例为20%;工龄30年及以上的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自付比例为10%。
(2)持有省保健委《干部保健证》在职和退休人员,自付比例为3%。
2.长期在异地居住的离退休教职工(校离退休工作处认定),在当地公立医院就诊,报销时凭病历、处方、发票及清单按上述有关条款执行。
3.2004年前厅级干部和1993年前正高(未参保人员)因疑难病需转省外医院就诊的,需有省级医院转诊转院证明;参加省直医保者因疑难病需转省外医院就诊的,按省直医疗保险转诊转院程序进行。其住院前的门诊费用报销按上述有关条款执行。
4.未经校医院批准的,不得自行转诊。如未经校医院批准转诊在定点医院就诊的门诊费用,其自付比例在上述基础上增加20%。
(二)急诊门诊
1.合肥市内。职工因病急诊可就近在公立医疗机构就诊,报销时须提供急诊就诊病历、发票及清单,仅限报销3日内医药费用,报销比例同上。
2.异地。职工在异地因病急诊可在当地二级医院以上(含二级医院)的医疗机构就诊,报销时须提供急诊就诊病历、发票及清单,仅限5日内医药费用,报销比例同上。
3.120救护等费用不予报销。
(三)特殊病种门诊
1.申请办理特殊病种卡。患冠心病、糖尿病、高血压三期、肝硬化晚期、肾透析、肾移植手术后、恶性肿瘤、精神病等属于医疗保险规定的八种病参保职工,应在定点医院医保办填写相关申请表,并经该院诊断、鉴定,确诊为特殊病种后,办理“合肥地区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医疗卡”。
2.医疗费。特殊疾病的患者在定点医院门诊就诊后,定点医院实行费用当次结算,并出具结算发票。凭结算发票按“普通门诊”条款执行。
(四)住院费用
1.住院时应按医保有关文件规定要求,选择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出院后凭住院发票、医保结算清单、费用清单,给予住院费用(医保结算后)二次报销。
2.参保职工在外地急诊住院,应先向安徽省医保中心报告备案,出院后住院费用由省医保中心予以报销,医保报销后凭住院发票或复印件、医保结算清单、费用清单或复印件,学校按本规定给予二次报销。
3.参保职工因疑难病确需转省外住院治疗的,按省直医疗保险转诊转院程序进行,出院后住院费用由省医保中心予以报销,医保报销后凭住院发票或复印件、医保结算清单、费用清单或复印件,学校按本规定给予二次报销。
4.长期在异地居住的离退休教职工(校离退休工作处认定),在当地二级医院(含)以上的医疗机构住院,参保人员按照劳社[2005]54号《安徽省直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就医管理暂行办法》文件执行。其享受医保后凭住院发票或复印件、医保结算清单、费用清单或复印件,学校按本规定比例给予二次报销。
5.2008年已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其产前检查、生产及计划生育等费用按皖医保[2008]15号文件执行,由医保给予结算,学校不再报销。
6.职工住院在医保结算后,除统筹基金起付标准(门槛费)、自费部分不予报销外,其个人自付部分(目录内)报销比例为:30周年工龄以下的,报销60%;30周年工龄以上(含30周年)的,报销70%;退休人员,报销80%。
7.持有省保健委《干部保健证》的在职和退休人员(含2004年前厅级干部和1993年前正高)。在住院医保结算后,除个人自理费用外,其它住院医疗费用中,属于公费医疗经费开支范围的,实报实销;属于单位应予报销的费用,报销97%(详见附注2)。
8.离休干部。在住院医保结算后,除由个人自理费用(见附注2)外,其它住院医疗费用实报实销。
(五)工伤人员
工伤人员须由合法鉴定机构认定为工伤后,由学校人事处书面通知校医院,其工伤住院享受医保后除自费部分不予报销外,其门槛费、自付部分均按100%予以报销。因公伤残所致疾病复发或后续门诊治疗,只能报销与工伤直接有关的医药费,按100%予以报销;非直接有关的医药费,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和本办法执行。
三、重大疾病医疗补助
学校在校内医疗补助基金(或医疗补助预算专项)中,设立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对患有冠心病、肾透析、肾移植手术后、肝硬化晚期、恶性肿瘤的职工,在住院医保结算并报销自付部分后,个人承担数额仍然较大的,实施专项补助。
(一)承担2万元(含)-5万元(含),按20%补助;5万元(不含)-10万元(含),按30%补助;10万元以上,按40%补助;补助总额不得超过5万元/人.年。
(二)冠心病、肾透析、肾移植手术后、肝硬化晚期、恶性肿瘤的患者门诊自费部分补助也按本办法执行。
(三)预防及保健类药品、生活服务项目和服务设施费用不在本补助范围内。
四、医疗服务有关规定
(一)药店所购药品费用自理;特殊情况下,经校医院审核、分管校领导批准后,可按规定予以报销。
(二)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教职工无论是门诊、急诊还是住院一律自费;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先由参保人员自付30%,余下部分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详见附注1)。
(三)省委保健委等部门联合印发的文件中规定由个人自理费用(详见附件2),持有省保健委《干部保健证》的在职和离退休人员无论是门诊、急诊还是住院,一律自费。
(四)门诊处方用药每次不超过3天量,慢性疾病不超过1个月量。每次就诊口服药品不超过5种药品。
(五)校医院外就诊原则上应回校医院取药,所缺药品,校医院尽量采购或者使用同类药品替代。
(六)集体活动不得从校医院无偿带药。
五、医药费报销及重大疾病医疗补助审批程序
(一)医药费报销审批权限。持本规定医药费报销所需凭证,报销金额在5000元以内(含)的,由校医院院长审批;5000元以上至50000元以内的,由校医院院长审核,分管校领导审批;50000元及以上的,由校医院院长、分管校领导审核,校长审批。
(二)重大疾病医疗补助审批程序。符合本规定的患有冠心病、肾透析、肾移植手术后、肝硬化晚期、恶性肿瘤的职工,由本人提出申请并附有关证明材料,所在单位签署意见,校医院、后勤服务集团审核,经分管校领导、校长同意后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六、管理与处罚
(一)校医院各类人员要严格遵守本办法中的各项要求,认真做好门诊日志和病历记录,严格审核药品量,提高诊疗水平,改善服务态度,满足广大职工的就诊需求。
(二)教职员工在就诊时应自觉遵守本办法,文明就医,不得无理取闹、纠缠医务人员。不服从校医院就诊规定,干扰正常的医疗秩序者,将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严肃处理。
(三)对自开、私改处方或代人、冒名开药等弄虚作假者,已报销的,予以扣回;并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严肃处理。
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建院字[2002]146号《安徽建筑工业学院教职工校内医疗保障及管理暂行办法》及建院函[2003]116号《关于教职工校内医疗保障及其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文件同时废止。由校医院负责解释。
附注1
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
(以现行医保有关文件规定为准)
一、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
(一)服务类项目
1.挂号费、院外会诊费、病历工本费等。
2.出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点名手术附加费、优质优价费、自请特别护干等特需医疗服务费。
(二)非疾病治疗项目类
1.各种美容、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
2.各种减肥、增肥、增高项目。
3.各种健康检查、各种性质的疗养治疗。
4.各种预防、保健性的治疗项目。
5.各种医疗咨询、医疗鉴定等。
(三)医疗设备类及医用材料类
1.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电子束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
2. 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
3. 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的器械。
(四)治疗项目类
1.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
2.除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外的其他器官或组织移植。
3.近视眼矫形术及其他生理缺陷矫形术。
4.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性营养疗法、磁疗等辅助性治疗项目。
(五)生活服务项目和服务设施费用
1、就(转)诊交通费、急救车费。
2、空调费、电视费、电话费、食品保温箱费、电炉费、电冰箱费及损坏公物偿费、陪护费、护工费、洗理费、门诊煎药费。
3、膳食费。
(六)其他
1.各种不育(不孕)症、性功能障碍的治疗项目。
2.各种科研性、临床验证性治疗项目。
3.出国、出境人员在国(境)外期间的医疗费用。
4.未经批准的外购药品。
二、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诊疗项目范围
(一)应用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CT)、立体定向放射装置(Υ-刀、Χ-刀)、心脏及血管造影X线机(含数字减影设备)、核磁共振成像装置(MRI)、单光子发射电子计算机扫描装置(SPECT)、彩色多普勒仪、医疗直线加速器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
(二)体外震波碎石与高压氧治疗。
(三)心脏起搏器、人工关节、人工晶体、血管支架等体内置换的人工器官、体内置放材料。
(四)血液透析、腹膜透析。
(五)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
(六)心脏激光打孔、抗肿瘤细胞免疫疗法和快中子治疗项目。
附注2
公费医疗经费开支范围
一、属于公费医疗经费开支范围
1、因病所需的药品费、床位、手术、注射、化验、透视、拍片、接生、针灸、拨牙、推拿、按摩、理疗、检查、治疗等费用。
2、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
3、公费医疗管理办公室组织的预防保健活动经费。
二、属于单位应予报销的费用
1、特别护理费、陪住费、转诊护理费、急诊救护车费、出诊费、巡诊费、降温费、取暖费、会诊费(医生劳务费、往返车船费)、疗养期间的床位费。
2、因医疗事故所需的医药费由造成事故的医疗机构负担。交通事故所需的医药费由肇事者负担。
3、因公出国考察进修的体检和医药费。
4、转诊病人的往返车船费。
三、属于个人自理的费用
1.挂号费、门诊中药代煎和送药费、门诊中医诊断费、专家门诊和专家咨询费、损物赔偿费、伙食费、特别营养费、医疗保险(指医疗期间加收的保险费)费、优质优价(指医院开设的特诊)费、气功费。
2.电话、电冰箱、电炉、电视机费、平诊救护车费。
3.婴儿费、产妇卫生费、计划外生育的产前、产时、产后一切费用,不育症的检查治疗份费。
4.各类美容整形、生理缺陷(如秃发、斜视、配眼镜、镶牙、兔唇、口吃等)的治疗费和矫形器具费(如矫形鞋、假肢、钢丝背心、钢头颈、肾托、药枕、药带等)。
5.磁疗、医疗器械和理疗器具(如电动按摩器等)的购置费。
6.自请医生、自购药品的费用。
7.酗酒、斗殴、各类纠纷的打架和服毒的医疗费用。
8.出国探亲和私费考察的医药费用 。
9.停薪留职期间的医药费用。
10.开除公职或劳教人员的医药费。
11.未经批准使用、购买自费药品的费用。
12.医学科学实验的药品或未经批准生产的药品费;食疗费、各种具有治疗作用的食品和化妆品。
13.结婚、报考学校、因病退休、退职的体检费,预防服药和接种疫苗的费用。
附注3:
医保定点医疗机构
1、省三甲医院: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第二附属医院和第四附属医院;中国科学技术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安徽省立医院、省立医院南区(安徽省心血管医院)和安徽省立医院西区(安徽省肿瘤医院);安徽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安徽省中医院)和第二附属医院;省胸科医院。
2、国营市立医院:合肥市第一人民医院及合肥市滨湖医院;合肥市第二人民医院;合肥市第三人民医院;合肥市第四人民医院(安徽省精神卫生防治中心);安徽省妇幼保健院;安徽省立医院感染医院(合肥市传染病医院);合肥市口腔医院及西区分院;安徽医科大学附属口腔医院(安徽省口腔医院)。
3、部队医院:解放军105医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