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教学事故申诉处理工作,根据《安徽建筑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校成立教学事故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委员会”),负责调查并处理申诉人的申诉。申诉委员会主任由学校纪委书记担任;申诉委员会其他委员由纪委办公室(监察室)、人事处、教务处、工会负责人和申诉人所在单位相关负责人担任。申诉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申诉办”),办公室设在纪委办公室(监察室)。
第二条 申诉人对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有异议的,应在接到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诉办提出书面复议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第三条 申诉办在接到申诉人申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教学事故认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认定办”)。认定办在接到申诉办书面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决定、处理依据等认定与处理材料一并移交给申诉办。
第四条 申诉办在接到认定办提交的相关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调查,并视调查情况予以处置。经调查,如发现认定和处理决定确实存在事实、程序、证据等方面问题,且争议较大的,提议召开申诉委员会会议;如调查的事实与教学事故认定所依据的事实没有出入,申诉人又不能提供新的证据或申诉人撤回申诉的,申诉办提出维持认定与处理决定的建议,报申诉委员会主任审批,并将结果告知申诉人及其所在单位。
第五条 申诉委员会在接到申诉办提议召开会议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召开会议。申诉委员会会议由主任主持,申诉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参加方能召开。
第六条 申诉委员会会议审议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有关情况,并作出复议决定,复议决定须有应参会的二分之一以上委员同意方能生效。
第七条 复议决定由申诉委员会主任签发,由申诉办送达申诉人,并抄送教务处、人事处备案。
第八条 申诉人在申诉期间,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决定继续执行。如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决定被撤销的,该决定自始无效。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纪委办公室(监察室)负责解释;《安徽建筑工业学院教学事故申诉处置办法》(建院字﹝2011﹞1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