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安徽建筑大学暂付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安徽建筑大学暂付款管理办法》已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安徽建筑大学
2020年11月5日
安徽建筑大学暂付款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暂付款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修订本办法。
一、借款要求
(一)办理借款的经办人必须是学校在职或者离退休教职工,临时用工人员、学生不得办理借款。
(二)借款必须有经费预算或资金来源。
(三)借款必须按用途使用,一事一借,不得挪作他用或私用。
(四)借款必须按期办理结算手续,前账不清,后账不借。
二、借款程序
(一)借款人必须通过学校财务网络报销系统如实填写借款事由、对方账户名称、账号及开户银行,审批结束后,打印借款审批单到会计科办理借款,同时现场填写安徽建筑大学借款单(一式三联),借款单必须由借款人亲笔签名,不得由他人代签。
借款单的第一联(借款记账联)作为付款入账附件,第二联(报销记账联)和第三联(还款联)由财务处保管。第三联在借款人还清全部借款后退还借款人。
(二)凡属于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内的业务,原则上不再办理现金借款,经办人统一使用公务卡或转账支付。
(三)政府采购和学校招投标范围的业务,如发生借款,借款时须附合同原件。
(四)科研协作借款,须按科研协作合同(协议)约定办理。
三、借款报销时限
(一)借款支出后,借款人应立即向收款单位催要发票、收据等合法有效票据,及时办理财务结算手续。
(二)教职工住院借款,须在出院后一个月内办理财务结算手续。
(三)教(科)研经费借款(版面费、投标保证金、材料和设备费及履约保证金等),如无特殊原因,版面费、投标保证金、材料和设备费等须在借款后两个月内办理财务结算手续,履约保证金在项目完成后由借款人负责及时向对方单位催回款项。
(四)需要预开票据的,应填写《预开发票借据》,并确保款项在两个月内足额到账,逾期的将缓发学校每月预发给借款人的校内绩效工资。
(七)其他业务借款,如因公出国(境)、会费、师资培训费等,无特殊原因,须在所办事项完成后一个月内办理报销手续。
四、暂付款管理
(一)各单位和项目组负责人要高度重视暂付款的管理,从严控制借款额度及用途,并督促借款人按期办理结算手续。
(二)财务处应加强暂付款管理,尤其要加强暂付款的清理工作,严格控制暂付款的总额和借款占用时间。
暂付款清理工作包括日常清理和集中清理。日常清理由财务处通过电子政务平台等渠道按季度定期公布借款信息,督促借款人及时办理报销手续。集中清理是指每年年终结账前(一般为11月底前)对暂付款进行全面清理,督促借款人及时办理结算手续。
(三)严格控制暂付款的核销。对因特殊情况确实无法结清的暂付款,必须由借款人和所在单位提交书面报告,经有关部门审核,上报学校审批后,财务处办理核销手续,学校保留追索已核销款项的权利。
五、其他事项
(一)各单位和项目组负责人,对所在单位或项目组的暂付款负责。
借款人对暂付款的借用、报销、偿还及真实性、合法性承担直接责任;审批人负责确认借款人的合法身份,并对经济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相应的审核责任。
(二)无特殊原因,借款逾期不报的,逾期的将缓发学校每月预发给借款人的校内绩效工资。
(三)报销内容与借款用途不一致的,财务处不予办理结算手续。
(四)退休人员在办理退休手续前,须按规定办理暂付款的清理手续。
(五)借款人办理离校手续前,必须结清经办的全部借款。如因特殊情况不能结清的,借款人应提交移交申请报告,经所在单位或项目组负责人同意,办理借款移交手续后,方可办理离校手续。
(六)借款人逾期未办理财务结算手续,经多次催报后,仍不办理的,学校将取消借款人评先、评优、评奖资格,直至办理财务结算手续为止。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八)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安徽建筑大学暂付款管理办法》(建院字〔2014〕100号)同时废止,由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