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安徽建筑大学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0-10-27      访问次数: 748

   校字〔2017107



关于印发《安徽建筑大学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安徽建筑大学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已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实施。

  

  

             安徽建筑大学

 2017727日  



安徽建筑大学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硕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国家相关文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学校各种类型的硕士研究生的学位授予工作。

第二章 课程设置与考核要求

第三条 硕士研究生学制一般为3年。课程设置和学分要求根据培养类型的不同,分别按照《安徽建筑大学全日制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规定》、《安徽建筑大学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规定》和《安徽建筑大学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规定》执行。

第四条 课程考核要求,总学分必须满足研究生毕业所规定的32学分,其中学位课程考试成绩70分以上(含70分)。


第三章 学位申请

第五条 硕士研究生符合下列全部条件者,可申请硕士学位。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遵纪守法;

(二)在规定年限内修完培养计划所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满足本细则第四条;

(三)较熟练地使用一门外国语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

(四)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五)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在读期间,应在四类及以上学术刊物(《安徽省普通本科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条件》(皖教人〔20161号)文件所列出论文分类)以第一作者(导师署名不计在内)公开发表一篇以安徽建筑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的与本学科有关的学术论文,或获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排名前2)或软件著作权(排名前2)一项;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对于上述成果不做要求。

有关研究生培养学院,可根据学科特点,制定补充规定。

(六)独立完成学位论文并通过论文答辩。

第六条 硕士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接受学位申请或撤销学位申请资格:

(一)经审核未能达到本细则第五条规定者;

(二)研究生在学习期间,受到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

(三)考试作弊或撰写论文弄虚作假及剽窃他人学术成果者;

(四)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的其他原因不能授予硕士学位者。


第四章 学位论文基本要求与论文评阅

第七条 学位论文基本要求:

(一)学位论文应在导师或导师团队指导下由研究生本人独立完成,用于论文工作的时间不少于一年。论文正文字数不少于3万字,论文摘要10002000字。

(二)学位论文应当立论严谨、推理有据、层次分明、文字简练、材料翔实、数据可靠、叙述清楚、结论明确。内容一般由封面标题、中英文摘要、目录、正文(包括引言和结论)、参考文献、致谢、附录等部分组成。

(三)学位论文观点正确、结论要有创新性,研究方法要有先进性,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有一定促进作用和实际应用价值。学位论文能体现综合运用科学理论、方法和技术手段解决工程实际问题的能力。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位论文选题应来源于应用课题或现实问题,必须要有明确的职业背景和应用价值。学位论文形式可以多种多样,可采用调研报告、应用基础研究报告、规划设计报告、产品开发技术报告、案例分析报告、项目管理报告、文学艺术作品等形式,也可以是传统的学位论文。学位论文需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完成。

(四)学位论文书写要符合《安徽建筑大学硕士学位论文撰写要求》的要求。

(五)涉密的学位论文需要在论文开题之前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和学校审核同意之后确定为涉密论文,涉密论文的开题、评阅和答辩等环节需按照保密工作的相关规定进行。

第八条 学位论文评阅:

(一)研究生在进行学位论文评阅前,须向研究生部提交3份隐去研究生本人及其导师姓名、致谢等相关信息的学位论文。

(二)学位论文评阅人应由2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熟悉论文研究内容的专家担任,其中至少1人为校外专家,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学位论文评阅人中至少应有1位来自相关行业实践领域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外单位专家。评阅人应是责任心强、学风正派,在同学科领域学术造诣较深,在相关学科科研或工程实践中有一定成就的专家。

(三)评阅人的姓名应对论文作者保密,导师不能担任论文评阅人。

(四)评阅人在收到学位论文后的15天内对论文进行认真评阅,并填写《安徽建筑大学学位论文评阅意见书》。评阅人在论文评阅时应着重以下几个方面:

1、论文选题的理论价值和工程应用价值;

2、论文在研究内容、研究方法和理论上的创新性;

3、论文实验设计的周密性、合理性,数据的可靠性、完整性,方法的科学性;

4、论文反映出研究生的独立工作能力、专业技能、试验难度及工作量;

5、论文论据的可靠性,结论分析的合理性及该研究的应用前景;

6、研究生掌握专业知识的系统性及其对知识的运用能力;

7、研究生文献阅读的广泛性:参考文献的数量和质量;

8、论文写作是否结构合理、层次清晰、逻辑严密,语言流畅,专业词汇运用是否准确等。

(五)评阅人的评阅意见密封后,由所在单位研究生教育管理部门统一寄送学校研究生部,由研究生部反馈到相关学院。

(六)评阅人中有一人认为论文没达到相应学术水平,不同意论文答辩,则增补一名评阅人。若增补评阅人仍认为论文未达到相应学术水平,则该研究生本次申请无效,需修改论文后,于半年后至一年内重新申请;若两名评阅人均认为论文没有达到应有学术水平,不同意论文答辩,则该研究生不能参加本次答辩,需修改论文后,于半年后至一年内重新申请。


第五章 学位论文答辩

第九条 答辩资格审查:

(一)申请论文答辩。硕士毕业研究生完成学位论文后,经导师同意,论文评阅通过后,可填写论文答辩申请表,向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申请论文答辩。同时提供下列材料:1、学位论文一式7份;2、学习成绩单一份;3、在读期间公开发表的论文及取得成果证明的文件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二)学院指定专人按硕士研究生毕业所规定的培养计划要求,逐一进行答辩资格审查。

(三)答辩资格审查合格后,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聘请专家组建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进行论文答辩。

第十条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

(一)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35人组成。答辩委员从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又熟悉论文研究内容的专家中选聘,其中校外专家不少于2人,专业学位研究生的答辩委员中来自相关行业实践领域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外单位专家不少于2人。

(二)答辩委员由学院分管领导会同有关导师协商提名,报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批准,并报研究生部备案。

(三)答辩委员会设主席1人,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从学术地位较高的答辩委员中选定,主持答辩工作,导师不能担任其指导的研究生答辩委员会委员。答辩委员会设秘书1人,由答辩委员会主席指定,秘书协助主席组织和处理答辩工作事宜。

(四)任何学位申请人都不得参与同论文答辩有关的组织工作。

第十一条 答辩委员会秘书须于答辩前7天将答辩论文及申请人的相关材料送达答辩委员会委员;各答辩委员会委员要认真审阅论文及有关材料,提出个人意见;答辩时应本着“坚持标准、严格要求、确保质量、公正合理”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敢于发表个人意见。

论文答辩一般公开举行(保密课题除外),由答辩委员会秘书作详细记录。

第十二条 论文答辩一般程序:

(一)秘书宣布答辩委员会委员和主席名单;

(二)主席主持会议,宣布答辩会开始,并宣布答辩会程序和要求;

(三)秘书介绍申请人的姓名、论文题目、导师姓名、职称等;

(四)答辩申请人报告论文主要内容(一般不超过30分钟);

(五)各答辩委员提问,学位申请人答辩(一般不少于30分钟);

(六)休会(申请人及列席人员暂时退席);

(七)主席主持答辩委员会会议。(1)导师介绍学位申请人的表现,学位课程考核情况,论文工作情况,学术评语及授予学位的建议等情况后退席;(2)秘书宣读论文评阅人的评语与意见;(3)委员们发表意见,投票表决,并作出书面决议,由秘书填入《学位论文答辩决议书》,答辩委员会委员签字;(4)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确认。

(八)复会。申请人及列席人员进入会场,主席宣布答辩委员会对论文的评语和表决结果。

第十三条 答辩时,答辩委员会成员必须全部出席,如有委员因故缺席,答辩会必须改期举行。

第十四条 答辩委员会采取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就是否通过论文答辩并建议授予硕士学位进行表决,全体成员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通过论文答辩,可建议授予硕士学位。

第十五条 论文答辩未通过者,经答辩委员会全体成员半数以上通过,并做出决议,可在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申请答辩一次;若答辩委员会未作出修改论文、重新答辩的决议,或申请人逾期未完成论文修改,或重新答辩仍未通过者,以后不再受理其答辩申请。

若申请人对答辩委员会的决议持有异议,可在10个工作日内向答辩委员会提出书面意见,答辩委员会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并将副本送研究生部。

第十六条 答辩结束后,答辩委员会秘书须将答辩申请书、学位论文、论文评阅意见书、表决票、答辩会议记录、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的答辩委员会决议等资料整理,送交所在学院和研究生部各一套存档。

第六章 学位评定

第十七条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工作程序如下:

(一)委员审阅。由秘书将申请人申请硕士学位的全部材料分发各委员审阅,各委员提出个人初步意见;

(二)评议。主席主持会议,逐一进行评议;

(三)表决。委员在表决栏填写个人意见;

(四)统计并公布表决结果。全部表决后,暂时休会;秘书收回材料,协助主席统计投票结果;经核对无误,主席宣布复会,向全体委员宣布表决结果;

(五)整理上报。秘书整理会议评议结果和建议授予硕士学位人员的名单,经主席签字,连同申请人档案及论文答辩的相关材料,上报研究生部审核。

第十八条 研究生部审核后,学校召开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审议并作出是否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会议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主持。具体程序如下:

(一)会议秘书将学位申请人员名单和基本情况表及论文答辩表决票等有关材料分发到各委员进行审阅;

(二)各学院介绍本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位授予初审情况,研究生部介绍整体审核情况,全体委员进行审议;

(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以表决方式作出是否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

(四)对未通过者分别作出不授予硕士学位、暂缓授予学位的决定;

(五)会议秘书整理会议决议和决定授予硕士学位的名单,由研究生部存档,并负责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要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为有效。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授予硕士学位建议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硕士学位决定时,必须以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经应到委员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第二十条 凡答辩委员会建议不授予硕士学位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不进行审核;对经答辩委员会通过的论文,但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未通过的论文,必须说明理由,作出明确结论,视具体情况作出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申请答辩一次的决议。

第二十一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硕士学位决定后,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签发硕士学位证书。证书生效日期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硕士学位决定的日期。

第二十二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发现舞弊、作假等严重违反学位授予规定的,应予复议,经半数以上委员同意,可以撤销所授学位,收回学位证书。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安徽建筑大学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校字〔201448号)同时废止。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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