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建筑大学章程

发布时间: 2015-10-19      访问次数: 1236

序言

安徽建筑大学是以土建类学科专业为特色的多科性本科高校,创办于1958年,历经安徽建筑工程学校、安徽建筑工业学院、合肥工业大学建筑分校等办学时期,1986年复办安徽建筑工业学院。2013年安徽建筑工业学院更名为安徽建筑大学。

    学校以高水平有特色建筑大学为办学目标,以“质量立校、科研兴校、人才强校”为办学理念,坚持“立足安徽、面向全国,依托建筑业、服务城镇化”的办学定位,着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以服务国家、地方经济建设为己任,努力建设土建类学科特色鲜明的高水平多科性大学。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建立现代大学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和规章,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为安徽建筑大学,简称安建大,英译为“Anhui Jianzhu University”,缩写为“AHJZU”

第三条 学校法定住所为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紫云路292号。学校设有金寨路和紫云路两个校区。学校可视需要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

第四条学校是非营利性事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 学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具有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层次、高素质应用型人才。

第六条学校专业设置涉及工学、管理学、理学、艺术学、文学、法学、经济学等七大学科门类。学校可根据科学技术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结合学校战略规划与发展定位,遵循高等教育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设置、调整学科专业,优化学科专业结构。

第七条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安徽建筑大学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

第八条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学校的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适当开展适应社会需要的成人继续教育和非学历教育等其他类型教育。学校根据社会需要和国家政策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

学校引进优质教育教学资源,依法自主开展多种形式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

第十条 学校依法颁发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学校执行国家学位制度,依法授予学士和硕士学位。

学校可向为促进社会进步或推动学校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杰出人士授予名誉称号。

第十一条 学校的校训为进德、弘毅、博学、善建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十二条 学校是安徽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校的行政主管部门为安徽省教育厅。

第十三条 学校举办者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享有以下权利:

(一)根据国家教育发展规划,指导学校的发展规划,监督和规范学校的办学行为,确保学校实施高等教育活动的公益性;

(二)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对学校不当使用办学自主权的行为予以处罚及调整;

(三)根据学校实际情况,推动学校的教育体制改革;

(四)考核评估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科学研究水平等;

(五)根据学校办学实际情况调整对学校提供的教育资源配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学校举办者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制定相应政府规章保障学校办学自主权的行使,不得在法律、法规无明文规定的情形下任意限制学校办学自主权;

(二)维护学校良好的办学环境和办学秩序,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保障学校办学自主权不受任何非法干预;

(三)为学校提供办学资金,保障学校的办学条件;

(四)受理学校需要举办者审批的事项,及时予以办理;

(五)支持学校根据实际需要,依法依规自主确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六)为学校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进行的发展改革提供必要的制度支持;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学校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享有以下权利:

(一)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社会需要及学校办学实际情况,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及相应的学生培养方案;自主制定招生方案,决定录取学生的标准及程序,自主调节各学科专业招生比例;

(二)根据学校教学实际情况,自主开展人才培养活动,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以及组织实施教学活动,自主决定学生考试考核评判标准;

(三)根据人才培养需要,建立以质量为导向的科学考核评价体系,实施学校、学院两级监控;

(四)根据社会需要和学校实际情况,自主开展各种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产学研合作、社会服务及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

(五)自主与境内外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等各类主体合作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文化交流等活动;

(六)根据学校发展的实际需要,自主设置和调整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自主决定人员配备;自主评聘讲师、副教授(部分学科)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七)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及地方政府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以及其他由学校合法所有的资产;

(八)法律、法规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学校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遵照国家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五)学校实行信息公开,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依法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对学校的办学进行管理和监督,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

(六)法律、法规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第十七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十八条 学生根据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二)参加学校各项教育教学活动,接受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就业和职业规划指导等方面的教育;

(三)在操行、学业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学业并获得相应的学业、学位证书;

(四)根据有关规定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以及临时困难补助;

(五)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提出申诉;

(七)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九条 学生根据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

(二)珍视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三)按照规定的学制和培养方案要求,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相应的费用;

(五)爱护教学设备和生活设施;

(六)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条 学校依法建立学生听证、申诉等权利保护机制,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学校对表现突出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授予荣誉集体或个人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学校对违纪违规学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二条 学校依法对学生进行管理、培养、奖惩及学位授予等,具体办法由学校或学校授权的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制定。

第二十三条 学校支持学生开展有益于健康成长的各种课内外活动以及开展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学生参加各类活动应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的管理规定。

第二十四条 学生可依法向学校申请成立学生团体,学校授权校团委对其进行审查和管理。学生团体应在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二十五条 在学校接受培训、在职学习等其他类型的无学籍受教育者,其权利义务由受教育者与学校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依法约定。

第四章  教职员工

第二十六条 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二十七条 学校依法自主聘任各类人员,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岗位,优化干部、人事和劳动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学校坚持办学以教师为本,依法对教职员工进行聘用、考核、晋升和奖惩。

第二十九条 学校教职员工根据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享有以下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从事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

(二)公平使用学校公共资源、按时获取工资报酬和享受相应的福利待遇;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类奖励、荣誉称号以及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与条件;

(四)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发展和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法律、法规、学校规章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条 学校教职员工根据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尊重和爱护学生,维护学生利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三)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合法利益;

(四)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五)遵守规章,履行聘约,完成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管理服务等工作任务,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六)法律、法规、学校规章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一条 学校重视师资队伍建设,尊重和爱护人才,支持教师开展教学科研工作,为教师开展教学、科研、进修、培训提供必要条件和保障。学校尊重和保护学术自由,引领规范学术行为。稳步提高教师的福利待遇,改善教师生活与工作条件。

第三十二条 学校建立教职员工权利保障机制,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教职员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五章  学校管理体制与组织机构

第一节  领导体制

第三十三条 中国共产党安徽建筑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校工作,集体研究决定重大事项,支持校长依法独立地行使职权并开展工作。

学校党委由中国共产党安徽建筑大学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学校党委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级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进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涉及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

(四)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学校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和党委反腐倡廉主体责任。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五)按照学习型党组织的要求,加强党员理论学习,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头脑,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组织党员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坚持和完善党委中心组学习制度;

(六)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和学术道德建设,推进文化传承创新,促进校园和谐。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和校园文化建设,维护学校稳定,构建和谐校园;

(七)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八)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

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议事和决策机制。

学校党委会由学校党委书记主持。

第三十四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和行政负责人,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依法行政,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校长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制定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拟定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校园建设等活动;

(四)负责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聘任与解聘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调配和奖惩教职员工,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

(五)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学校资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六)向学校党委汇报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七)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八)组织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代表学校接受各种捐赠;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学校设副校长若干人,协助校长行使职权。

第三十五条 学校设立校长办公会议。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召集和主持,对学校行政工作重要事项进行处理和决策。校长因特殊原因不能与会时,由校长授权的副校长召集和主持。

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副校长参加。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校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

校长可根据议题内容需要指定其它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或相关人员列席校长办公会议。

校长办公会议依照校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执行。

第三十六条 中国共产党安徽建筑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关,由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对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做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二)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

(三)协助学校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推进廉洁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

(四)检查、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章规定的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要把处理特别重要或复杂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结果,向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告。

第二节  组织机构

第三十七条 围绕人才培养根本任务,学校根据学科专业发展和科学研究需要依法设置教学科研单位,包括学院(教学部)和具有独立建制的科研院所等。

第三十八条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置、变更或者撤销学校的职能部门、直属单位,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各部门(单位)的职能。各部门(单位)根据学校的授权,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为全校师生员工提供优质服务。

第三十九条 学校实行校、学院(教学部)两级管理体制,学院(教学部)是学校组织实施办学活动的基本单位。

第四十条 具有独立建制的各类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研究院(所)以及根据有关规定由学校授权设立的相应级别的教学科研机构,享有与学院(教学部)同等的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四十一条 学校根据教学、科研的需要以及学校发展的具体情况,可增设、变更、合并或撤销学院、教学部或科研院所等。

第四十二条 教学科研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校相关部门审批后,可设立、变更或撤销其下设机构。

第四十三条 学院(教学部)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

第四十四条 党政职能部门、直属单位实行部门领导负责制。

第四十五条 学校根据需要可设置各种非常设机构。校级非常设机构的设立和撤销,根据其不同职能,由学校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第四十六条 学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与其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签订协议,联合设立相关机构,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研究与技术开发、社会服务等。

第三节  学术组织

第四十七条 学校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教学工作委员会、职称评审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等学术组织。以学术委员会作为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各学术组织的组成规则、职责权限、运行制度等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各自章程执行。

第四十八条 学术组织的成员按照普遍性、代表性、任期制的原则,由为人师表、爱岗敬业、具有良好职业道德修养、为人公道正派、学术水平高的教授和教师组成。学术组织的负责人在其成员中选举产生。

对学校科学研究和学科建设有重大促进作用的国内外著名学者,由学校学术委员会主任或1/3以上学术委员会委员提名,经学校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校长办公会议批准,本人愿意履行相应义务,可以聘请为学校学术委员会委员。

第四十九条 学术组织可依照实际情况,在各学院(教学部)设立二级学术组织,履行有关学术事务的职责。

第五十条 学术组织根据法律、法规及其章程规定的程序和议事规则,处理有关学术事务。根据工作需要,报经学校审议批准后,根据相关程序设立、变更或撤销。

第四节  民主管理

第五十一条 学校成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校长定期或不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

教代会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宣传党的教育方针,积极推进学校的建设、改革、发展和稳定;

(二)引导教职工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

(三)如实反映教职工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四)依照法律法规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各项职权;

(五)其他需要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的重大事项。

教代会按照《安徽建筑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开展活动。

第五十二条 学校工会是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工会职责。学校建立校院两级工会组织。

第五十三条 学校共青团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团委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工作。

第五十四条 安徽建筑大学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是学生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重要形式。学校支持由学生代表大会和研究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学生会和研究生会按照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五十五条 校内各民主党派及社会团体按照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各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及社会团体成员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在本职岗位上为学校改革建设发展建言献策。

第六章  

第五十六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学院的设立、变更或撤销由校长提议,报学校党委会审议决定。

学院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和专业建设等工作。学校鼓励并支持学院根据自身条件和发展阶段,依托学校大土建学科背景,形成自己的办学特色。

第五十七条 学院是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社会服务和对外交流的组织实施单位。学院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学校的部署及授权,制定学院发展规划,进行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以及实施教学,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和其他学术活动;

(二)制定学院内部工作规则和办法,管理学院人员;

(三)服务学生,负责学生的教育和管理;

(四)设置学院的内部机构,并进行有效管理;

(五)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设备和资产;

(六)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十八条 学院设院长一人,院长是学院的行政负责人。学院可视需要设置副院长若干人,协助院长履行职责。

院长全面负责本学院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等工作,定期向本学院教职员工大会汇报工作。

第五十九条 学院经学校党委批准,成立基层党委(党总支)。基层党委(党总支)可下设党支部或党小组。党支部或党小组的设立、调整或撤销由基层党委(党总支)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条例规定办理,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六十条 学院实行党政共同负责制。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的决策机构,根据其议事规则讨论决定学院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行政管理等各项重要事务。党政联席会议由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组成,根据需要学院相关人员可列席会议。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按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执行。

第六十一条 学院党委(党总支)负责学院思想政治和党建工作,保证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和学校的决定在本学院的贯彻执行,支持院长履行其职责。学院党委(党总支)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学院重要事项。支持本学院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三)加强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具体指导党支部或党小组开展工作,定期对党支部或党小组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四)领导本学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做好本学院党员干部和师生的教育和管理工作,做好党员发展工作;

(五)领导本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六)协助学校党委做好统战工作。

第七章  其他机构

第六十二条 学校可独自或与其他单位合作设立分校、研究院等机构,并可根据需要对其进行变更或撤销。

第六十三条 学校依法设立安徽建筑大学理事会。

安徽建筑大学理事会是由资助学校办学的理事单位、校友代表、社会贤达、校外著名专家组成的咨询、协商、审议与监督机构,其宗旨是加强学校与国内外各界的联系和合作,促进学校教学、科研等各项事业的全面发展。

理事会的组成、运行、议事规则按理事会章程执行。

第六十四条 学校依法设立安徽建筑大学校友总会。学校校友包括在安徽建筑大学及其前身学习或工作过的学生、学员和教职员工、被学校授予各种荣誉学位和荣誉职衔的中外各界人士以及热忱关心学校发展并自愿履行义务的人士。

学校鼓励和支持校友成立具有行业、地域特点的校友会。校友会的宗旨是:依靠校友的广泛影响,共同提升学校的社会影响力,支持学校的建设与发展。

校友会依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六十五条 学校依法设立安徽建筑大学教育基金会。

安徽建筑大学教育基金会是对国内外捐资给安徽建筑大学用于教育发展的资金进行管理的非营利性组织。

安徽建筑大学教育基金会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其章程的规定从事相关活动,致力于加强学校与国内外各界的联系和合作,筹措资金,推动学校教育事业的发展。

第六十六条 学校设立公共服务机构,为教职员工和学生提供图书档案资料、网络信息、后勤保障、医疗卫生等服务,保障教学、科研和管理等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六十七条 各公共服务机构依据学校授权和相关规章制度履行服务职能。

第六十八条 由学校举办、投资或与学校有附属关系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法实行相对独立的运营与管理。

第八章  经费、资产及财务管理

第六十九条 学校完善资产和财务管理制度,为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师生员工的学习、工作、生活提供保障。

第七十条 学校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事业收入及其他收入。学校积极采取措施,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保证办学经费逐步增长。学校接受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个人的各类捐赠。

第七十一条 学校按照国家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全部收入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核算。坚持勤俭办学,努力节约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七十二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财务部门在校长领导下,统一管理学校财务工作。

第七十三条 学校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编制预算,严格预算管理,接受上级监督。健全规章制度,规范经济秩序,防范财务风险,保障资金安全。

第七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对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的管理。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进行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七十五条 学校保护并合理利用无形资产,包括校名、校徽、校训、校誉及其他相关知识产权等。

第九章  学校标识

第七十六条学校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徽志是外圆内曲轮廓线套三角形金字塔,上部是一本打开的书,中间是学校徽弘门图案,外环上方是由郭沫若题字辅以手稿集字组成(原安徽建筑工业学院校名由郭沫若手书),下方是英文校名。徽弘门下方有“1958”字样,代表学校建校时间。徽志的标准色为蓝色。

学校徽章为题有校名的长方形证章。教职工徽章为红底白字镶金色轮廓线,本科生徽章为白底红字镶银色轮廓线,研究生徽章为橙底白字镶银色轮廓线。

第七十七条学校校旗为蓝色长方形旗帜(长宽比3:2),中央分上下两行印白色校徽图案和规定字体的安徽建筑大学校名。

第七十八条学校校歌为《建大之歌》。

第七十九条学校校庆日为55

第八十条学校网址是//www.jpsos.com

第十章  

第八十一条本章程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校长办公会议审核,学校党委会批准,报安徽省教育厅核准和教育部备案。

第八十二条 章程是学校的基本规章,学校根据章程制定的管理条例、办法及实施细则等均应该与章程相符合,不得与章程相抵触。

第八十三条 修订章程,应由校长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并说明修订理由;章程修订程序应与章程制定程序一致,并报安徽省教育厅核准和教育部备案。本章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修订:

(一)章程依据的教育政策或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二)学校管理体制发生变化;

(三)学校的办学理念、办学目标发生变化;

(四)其他应修改章程的情形。

第八十四条 本章程自核准之日起施行。

第八十五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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