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建筑大学数据管理办法

时间:2021-12-24作者:动态浏览次数:1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信息化发展要求,充分利用数据为教学、科研、管理和决策服务,规范各信息系统数据管理,保证各类数据完整合理、有序流动,确保数据安全,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原则上系统数据(简称数据)是学校的重要资产,是进行教育、科研、管理和决策的重要依据,必须加强管理,使数据的采集传输、日常维护、数据平台建设、数据整合、数据共享各方面,做到可持续发展,不断提高数据的管理和使用水平。

第三条本办法所涵盖的数据范畴,主要是指学校内部有关教学、科研、管理方面的数据。管理的对象主要是由信息系统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数据、使用计算机编制的数据、专业系统采集的原始数据等,包括各类文本数据、数据库数据、WEB页面信息、图形图像数据、多媒体数据等。

 

第二章 数据管理架构

第四条学校各业务系统产生的数据均归学校所有。信息网络中心按照权限责任维护数据。

第五条数据管理架构包括数据管理部门、数据生产部门、数据使用部门三部分。

(一)信息网络中心是数据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学校统一数据平台,对各种数据进行统一规划、归类,确定各类数据对应的权威数据生产部门;为数据使用部门提供数据共享和交换,理顺数据来源和数据使用渠道,并分别反馈给各部门核对认可。

(二)数据生产部门为权威数据单一来源部门,负责数据的维护、发布、备份和归档。数据生产部门产生的数据必须定时备份到学校统一数据平台,同步周期不得超过24小时,数据编码应遵循安徽建筑大学相关信息编码标准。

(三)数据使用部门若需要使用相关数据,应向数据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获取数据的使用权数据使用单位有义务保护数据的隐秘性,不得将数据信息在申请范围之外使用。

 

第三章 数据质量管理

第六条为了保证数据管理的科学性,保证数据的提供的准确、及时性、便于利用,符合安全、保密要求,必须建立、健全数据质量反馈制度,以保证数据的质量。

第七条数据质量管理遵循“谁生产,谁负责,并保证数据的质量,即数据的准确性、实时性等;谁使用数据,可提出数据整改意见”的总体原则。信息网络中心负责组织有关数据质量反馈意见的收集,协助和督促数据生产部门不断提高共享数据的质量,不断完善数据平台的性能和功能,定期检查跟踪反馈。

 

第四章 数据安全管理

第八条所有人员需严格遵守《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禁止使用信息系统从事有违国家法律法令的活动。

第九条未经许可,禁止新增、改动和挪用系统数据,对接入服务严格管控。

第十条人员管理,依据部门管理职责和个人岗位职责,结合数据分级属性,对部门和个人进行数据授权,保证数据准确送达和安全使用。个人的数据授权列表由部门负责人审查。

(一)数据管理员必须是精通数据管理工作和相关业务的核心工作人员,其他任何人不得接触中心数据库;数据管理员也不得私自向任何组织和个人以任何形式泄露数据中心的任何数据。

(二)对学校统一数据平台的数据有任何调整(变动),必须两名以上(含两名)数据管理员共同决定方可执行,任何个人都不得擅自变动。

(三)因岗位或职责发生变更时,必须及时更改数据授权,避免数据授权不当的风险,并报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备案。

(四)如违反规定并造成不良后果的,相关人员必须承担一切后果,学校保留追究其管理责任甚至刑事责任的权利。

第十一条任何业务系统没有权限对数据中心做写操作,所有数据同步均由数据中心根据规则对业务系统进行读取或推送操作。

第十二条涉密数据应遵守国家、学校有关保密规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信息网络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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