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关于开展2022-2023学年第二学期学位提醒工作的通知 |
发布时间: 2023-03-23 浏览次数: 133 |
各学院: 根据《安徽建筑大学学分制实施办法》(校字〔2017〕102号)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安徽建筑大学实施办法》(校字〔2017〕86号)相关规定,现开展我校2022-2023学年第二学期学位提醒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醒对象和内容 1.学位提醒对象: 2023届学分制毕业班级学生(五年制2018级、四年制2019级) 2.学位提醒内容: (1)平均学分绩点低于1.8的学生情况。 (2)专业培养计划要求修读且未获得学分的课程情况(含理论课程和实践教学环节),特别是延长学制和转专业学生的学业情况。未获学分且毕业学期正在修读的课程要予以备注说明。 (3)校公选课(含本学期修读课程)学分未达到8学分的学生情况。同一课程重复修读的,课程学分不得重复计算。 二、办理依据 1.学生成绩表。各学院需认真审核学生成绩,按照学校学士学位授予相关规定,特别是要仔细审查有学籍异动历史的学生学业情况。 2.对应年级、专业的专业培养方案。 3.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各学院要严格按照《安徽建筑大学普通高等教育(学分制)学士学位授予细则》(校字〔2017〕98号)相关毕业和学位授予条件,开展学位提醒工作。 三、办理程序和要求 1.各学院需充分发挥辅导员和专业导师的学生日常教育、学业指导管理职能,严格按《安徽建筑大学学位提醒汇总表》(附件1)要求的格式进行填报,相关信息务必准确、完整。 2.对平均学分绩点偏低或未获学分课程门次较多的学生,各学院应认真查找、分析学生学习过程中存在的共性问题,研究有效对策,切实加强学分制学生学业指导工作。 3.学位提醒结果报送前,各学院应将提醒情况告知学生本人, 对平均学分绩点偏低或未获学分课程门次较多的学生,其提醒情况还应告知学生家长;同时采取有效措施引导学生按照学分制教学要求完成课程修读,获得必要学分和课程绩点。 4.各学院需于3月28日(星期二)前将学位提醒相关材料(电子版和纸质版)报送教务处学籍管理科。 四、联系方式 教务处学籍管理科(实验综合楼1714室) 联系电话:0551-6382808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