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建筑大学气瓶租赁安全协议

发布时间:2022-10-17浏览次数:13

安徽建筑大学气瓶租赁安全协议

气瓶编号:

使用人:      

使用地点(房间号):


甲  方:                              电话:

乙  方:                              电话:


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一致同意按如下条款签订本气体及气体钢瓶供应(以下简称“货物”)安全协议:

一、乙方资格等要求

(一)具备国家行政部门认可并颁发的营业执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危险品经营许可证》及省级质监部门颁发的《气瓶充装许可证》等全部合法资质,同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有适应气瓶充装和安全管理需要的技术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有与充装的气体种类相适应的完好的充装设施、工器具、检测手段、场地厂房,有符合要求的安全设施;

2)具有一定的气体储存能力和足够数量的自有产权气瓶;

3)符合相应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规范及国家标准的要求,建立健全的气瓶充装质量保证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

(二)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向气体消费者提供气瓶,并对气瓶的安全全面负责;

2)负责气瓶的维护、保养和颜色标志的涂敷工作;

3)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及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负责做好气瓶充装前的检查和充装记录,并对气瓶的充装安全负责;

4)负责对充装作业人员和充装前检查人员进行有关气体性质、气瓶的基础知识、潜在危险和应急处理措施等内容的培训;

5)负责向气瓶使用者宣传安全使用知识和危险性警示要求,并在所充装的气瓶上粘贴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国家标准规定的警示标签和充装标签;

6)气瓶有效检测期届满,负责气瓶收回送检,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气瓶送交地(市)级或地(市)级以上质监部门指定的气瓶检验机构报废销毁;

7)配合气瓶安全事故调查工作。

(三)乙方不得存在以下不良信用记录情形之一:

1)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

2)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的;

3)被税务部门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

4)被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

二、租赁及供货

乙方按照租赁形式供应气瓶给甲方使用,乙方应于采购合同签字生效后开始计算的内将货物送到甲方指定的地点,由甲方当面进行验收。

三、验收要求

(一)质量标准

乙方保证提供的货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及行业的安全质量标准、环保标准中之较高者,对所提供的气瓶必须是经过安全检验的,并在安全检验期内;若货物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还要同时符合货物来源国的官方、行业及生产厂商的安全质量标准、环保标准中之较高者。上述标准为已发布的且在货物交付时有效的最新版本的标准;当货物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时,产品必须附有原产地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检机构的检验证明、合法进货渠道证明及海关完税证明,此外,有关技术资料中须附有全文翻译的中文文本。

(二)验收组织

甲方负责组织验收工作,经办人按订货合同规定的货物质量标准进行检查、验收、登记,严格核对和检验货物的名称、生产规格、数量、货源、包装要求、有无泄漏、气瓶有效期供货时,应有《气瓶检验合格标识》,且检验有效期不少于6个月,经检验合格方可入库。货物质量和安全要求不合格的,作退货处理。


甲   方:                  乙   方:


单位盖章:                 单位盖章:


经办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日    期:                 日    期:


气体采购清单

序号

申购单号(化学品采购系统)

气体

种类

规格

型号

数量

送货

日期

存放

地点

钢瓶检验有效期至

经办人

(手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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