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建筑大学关于进一步完善审计整改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

发布者:发布时间:2020-07-14浏览次数:1395

为切实落实审计整改工作责任,加大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力度,提高审计整改质量和效果,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审计整改工作机制的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第一条 本实施意见所称审计整改工作,是指在上级审计机关对学校的各项审计以及学校内部审计工作中,审计整改工作责任主体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在规定的时间内采取措施,进行纠正、执行和处理的行为。

第二条 本实施意见所称审计整改工作责任主体(以下简称责任主体)是指在学校各项审计整改工作中负有审计整改责任的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 落实审计整改责任制。被审计单位或个人是审计整改的责任主体,要严格落实审计整改要求,执行审计决定,采纳审计建议,完善管理制度,加强内部控制。责任主体是单位的,被审计单位现任党政主要负责人是审计整改的第一责任人,对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工作负总责。干部离任审计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其任期内的经济活动及财务收支情况和结果负责,且应积极配合原任职单位的审计整改工作。

第四条 责任主体要认真贯彻落实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在职责范围内,加强监督管理,高度重视整改工作,对审计发现问题应明确整改目标,制定整改工作方案,落实整改任务,针对发现的问题,深入分析原因,严肃整改,切实提高管理水平,健全和完善治理机制和内部控制制度。

第五条 建立审计整改动态报告制度。责任主体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并向审计处提交审计整改报告。对因客观原因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完成的整改事项,责任主体应当在报告中说明理由,提出后续的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期限,并在整改期限内,向审计处提交后续整改报告。对涉及经济责任审计的整改事项,审计处定期向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报告。对其他审计查出的问题,审计处定期汇总审计整改情况,并向学校报告。对审计查出重大问题的整改情况,实行一事一报。

第六条 责任主体为单位的,审计整改报告主要应包括以下内容:审计整改工作的开展情况;已完成的整改事项情况;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处理情况;针对审计发现问题,内部控制建设及执行的完善情况;正在整改事项的进展情况及预计完成时间;未整改事项的原因及计划的整改措施和完成时间;已完成整改事项的必要证明材料;其他相关内容。责任主体为个人的,可以参照以上内容提交整改报告。

第七条 建立审计整改跟踪检查机制。由审计处负责对审计整改工作进行跟踪检查。采用“问题清单”“整改清单”“销号清单”对接机制,审计处在出具审计报告时,将审计发现问题列出问题清单;被审计单位报送审计整改结果报告时,一并报送整改清单;审计处开展审计整改情况跟踪检查时将问题清单和整改清单对接,列示销号清单。对已完成整改的事项,予以销号;对整改不到位的事项,继续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直至销号。审计处结合审计整改跟踪检查情况,对未落实整改的事项,或整改落实不到位、不彻底的,分析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形成审计整改情况检查报告。

第八条 建立审计整改督查机制。审计处负责审计整改督查工作,对违纪违规行为严重、拒绝或拖延整改以及屡审屡犯的单位或个人,要开展重点督查

第九条 健全审计整改协作联动机制。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审计整改工作的领导,优化审计整改工作机制。重大审计整改事项应成立审计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审计处要统筹管理审计整改工作,提高审计整改工作的严肃性和规范性,加强和组织部、纪委办公室(监察室)、人事处、财务处、国资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产业处、图书馆、后勤集团等各单位的工作协调。对审计处提请协助落实的整改意见,有关单位要积极予以支持配合。对审计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线索或其他事项,审计处要依法依规及时移交。

第十条 建立审计整改通报公开制度。审计处在严格核实基础上,适时向学校汇报审计整改及跟踪检查情况,并在一定范围内向相关部门通报审计整改情况。

第十一条 完善审计整改结果运用机制。组织部应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情况,作为领导干部任职的重要依据;纪委办公室监察室应认真核查处理审计移交的问题线索,将审计结果归入领导干部廉政档案,作为干部遵守廉政规定情况的重要内容;人事处应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归入干部档案;财务处、国资处应将审计结果、审计整改情况作为加强财务管理及资产管理的重要依据;审计处应将审计结果、审计整改情况作为后续审计的对照依据。

第十二条 建立审计整改长效机制。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屡审屡犯的问题、历史遗留问题,责任主体要认真研究,分析原因,及时清理、修订不合理的规章制度,建立健全有关制度规定。对涉及体制机制等原因整改难度较大的事项,审计处要加强综合分析,研究解决措施,提出意见建议,推动审计整改有效落实。

第十三条 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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