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建筑大学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为加强学校基建、修缮及其他工程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竣工结算质量,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安徽省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规定》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基建、修缮工程项目是指国家预算基本建设投资的工程项目和自筹基本建设投资的工程项目;学校各种事业资金用于绿化、建(构)筑物维修改造、水电改造、道路修建、通讯及网络等修缮建设的工程项目。
审计处是学校审计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统一负责组织实施学校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工作。
第二章审计范围、方式和内容
审计范围
(一)学校所有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均应由审计处组织进行竣工结算审计。
(二)上级拨款的建设工程项目对竣工结算审计有规定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五条 审计方式
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可采用自行审计或委托审计的方式。自行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处自行实施的审计;委托审计是指委托具有相应工程造价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实施的审计(以下简称中介机构)。审计方式由审计处根据工程项目的特点与审计任务的需要来确定。
第六条 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主要审核工程项目竣工结算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送审的工程项目立项是否经过学校或相关主管部门批准;
项目采购文件的合法性、合规性、适当性;
合同或协议条款是否合法、合规、适当,合同的履行、变更、终止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结算编制是否完整、规范;
采用的定额及取费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工程量计算是否准确;
材料消耗及价差计算是否合理准确;
(八)工程变更、施工签证内容是否真实、合理,手续是否齐全,资料是否符合要求;
(九)隐蔽工程是否进行验收,相关记录和资料是否完整、合规,竣工图纸是否与现场情况相符;
(十)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三章审计资料
第七条 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在办理竣工结算时,应向审计处提供下列相关文件资料:
(一)工程立项审批文件、工程概算资料;
(二)招标及招标答疑文件、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招标图纸、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等招投标过程中形成的相关资料(纸质版、电子版或软件版);
(三)工程承包合同;
(四)工程结算送审表(工程项目管理部门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
(五)工程竣工结算书纸质版(建设单位及承包单位分别签字盖章)、电子版及软件版;
(六)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建设单位签署验收意见并签字盖章,对于特殊行业的改造项目应有行业主管部门的验收证明);
(七)工程竣工图纸(加盖竣工图专用章,监理及建设单位工地代表签字);
(八)工程变更及签证资料;
(九)隐蔽工程及专项验收记录;
(十)监理资料(开工报告、主要材料进场报验资料、监理例会会议纪要、考勤表等);
(十一)甲供材料确认单及乙供材料甲方认质认价确认单(建设方和施工方双方签字);
(十二)其他与工程竣工结算有关的资料。
第八条 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应积极配合审计工作,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审计必需的资料。原则上,维修改造工程竣工验收后60天内,基本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90天之内,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应向审计处报送完整的竣工结算审计资料。送审资料清单参照安徽建筑大学工程项目竣工结算送审资料目录(详见附表)。
第九条 凡送审资料不全的,审计处应要求其补充完整后再予接收并安排审计。因漏报造成的损失由漏报者自行承担,审计处在正式接收送审资料后,原则上不再接受任何形式的资料补报。
第四章审计程序和要求
第十条 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工程项目审计程序如下:
(一)竣工验收合格后,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对施工单位编制的工程结算书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并签章后送审计处;
(二)审计处资料接收人员对送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情况进行审查;
(三)资料符合要求后审计处向选定的的审计中介机构移交结算资料;
(四)审计人员进行现场勘查、市场调查、计算工程量、确认单价、签证及计算规则等;
(五)中介机构出具初步审计结果,征求学校和施工单位意见;
(六)审计处对反馈意见进行审查,组织协调工程项目管理部门(监理、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中介机构就有争议事项进行复核;
(七)中介机构出具审计定案表,审计处审查后报送分管校领导签批;
(八)学校、中介机构、施工单位达成一致意见后,由中介机构编制并出具审计报告。
第十一条 审计处自行审计的工程项目审计程序如下:
竣工验收合格后,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对施工单位编制的工程结算书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并签章后送审计处;
(二)审计处资料接收人员对送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情况进行审查;
(三)审计处受理审计事项,并组织实施审计;
(四)出具审计定案表初稿并征求工程项目管理部门、施工单位意见;
(五)审计处对反馈意见进行审查,并组织工程项目管理部门、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就有争议事项进行复核;
(六)审计处出具审计定案表并报送分管校领导审签;
(七)审计处编制并出具审计报告。
第十二条 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在竣工结算审计前,累计付款不得超过工程合同规定的比例,待审计后清算。
第十三条 审计处自接到规范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算资料之日起,原则上,送审造价在300万以内(含300万)的工程项目60日之内,送审造价在300万以上的工程项目120日之内提出初步审计结果。初步审计结果出具后,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应督促施工单位对审计结果进行确认。
第十四条 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对送审的竣工结算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第十五条 工程竣工结算审核结束,办理财务结算和付款时应以中介机构出具的《竣工结算审核报告》或审计处形成的《竣工结算审核定案表》及其他相关资料为依据。凡未按规定进行竣工结算审核的工程项目,不得办理财务结算和付款手续。
第十六条 凡未及时报送结算资料或报送的资料不完整致使审计无法正常进行的,因拖延或拒不办理竣工结算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资料报送部门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七条 审计人员应遵守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和审计基本准则,依法履行岗位职责,确保审计质量。
第五章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安徽建筑工业学院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实施办法(试行)》(建院字〔2007〕62号)同时废止,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附表:
1.安徽建筑大学基建项目竣工结算送审资料交接表
2.安徽建筑大学维修项目竣工结算送审资料交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