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安徽建筑大学本科教学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安徽建筑大学本科教学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已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安徽建筑大学
2020年6月3日
安徽建筑大学本科教学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本科教学工程项目管理,提升项目建设水平,促进本科教学质量提高,根据《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支持本科高校发展能力提升计划>和<安徽省高等教育振兴计划>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科教学工程建设以提高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为目标,以推进教育教学改革和实现优质资源共享为手段,按照“明确定位、分类指导、注重特色”原则,通过加强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教学研究、协同育人等项目建设,促进学校内涵式发展,持续提升学校本科教学能力和水平。
第二章 组织保障与管理
第三条 学校本科教学工程项目建设由教务处统筹管理。其主要职责:
(一)统筹指导建设计划相关工作;
(二)编写年度本科教学工程项目建设指南;
(三)组织项目评审,提出立项方案;
(四)组织项目检查、验收和绩效考核。
第四条 本科教学工程项目承担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具体负责项目建设和管理。其主要职责:
(一)按照学校要求,编制、报送项目申报材料,承担立项项目的监督管理任务和信誉保证;
(二)向学校报送本单位项目阶段进展报告,接受学校对项目实施过程和结果的监控、检查和审计;
(三)向教务处书面报告项目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
第五条 本科教学工程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其主要职责:
(一)按照项目管理有关要求,报送项目建设计划;
(二)组织项目建设工作,充分发挥团队成员作用,把握项目总体水平和计划实施进度;
(三)按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合理安排使用项目经费;
(四)自我评价项目建设效果;
(五)总结项目建设成果,推广项目建设成果应用。
第六条 本科教学工程项目建设内容、进度安排、经费使用等不得随意调整。如确需调整,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经项目单位审核后,报教务处。教务处组织专家评估项目建设情况,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调整。
第七条 学校对本科教学工程项目实行信息化管理,项目申报、专家评审、经费划拨、中期检查、结题验收、绩效考核等项目管理主要环节,均在学校本科教学工程项目管理信息系统中完成。
第三章 项目类别与资助
第八条 本科教学工程项目分为国家级、省级和校级三个等级。教育部设置的本科教学工程项目为国家级;省教育厅(含中国建设教育协会、安徽省教育科学研究院等)设置的本科教学工程项目为省级;学校设置的本科教学工程项目为校级。
第九条 本科教学工程项目包括七个类别,各类别项目细分为若干个项目,建设周期为1-3年(附件1)。
第十条 本科教学工程项目经费主要来自国家、省(部)及学校等各级单位划拨的本科教学工程项目建设专项经费。根据项目建设需要,学校设立各级各类本科教学工程项目资助标准(附件2),其中,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经费管理按《安徽建筑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四章 项目申报与立项
第十一条 本科教学工程项目实行校级、省级和国家级三级申报立项制度,申报上一级项目应在下一级立项建设的基础上予以推荐申报。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人应为学校在岗专业技术人员或直接从事教学管理工作相关人员,具有较强的本科教学工程建设和教学研究能力,且工作信誉良好。
第十三条 学校对在研2项及以上省级和校级项目而未结题的项目负责人,限制申报各级各类新的本科教学工程项目。同一申报人同年度申报新项目不得超过2项,不得同时申请或主持同一类别项目。
第十四条 校级本科教学工程项目由各项目单位负责组织项目论证并予以公示,所在单位审核后推荐;教务处组织专家评审并予以公示,报学校批准后予以立项。校级本科教学工程项目原则上每年组织申报一次,国家级和省级本科教学工程项目申报工作,按上级有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五章 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十五条 本科教学工程项目立项后,项目负责人应根据项目申报指南、项目申请书及有关文件规定,按时报送项目建设任务书,项目组须严格按照项目任务书开展工作。
第十六条 每年12月底前,各项目单位负责对所承担的各级各类本科教学工程项目开展年度检查,形成单位本科教学工程建设情况年度进展报告,报教务处。各项目单位应对项目建设质量好的主持人应予以表扬或奖励;对项目完成质量差的主持人应提出具体整改意见,由单位存档备查。
第十七条 在项目建设期内,项目负责人因故(如出国、调动、退休等)中止项目建设,其项目经费同时停止使用。如确需继续使用的,由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变更项目负责人,经教务处审查,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使用。省级及以上项目报上级主管部门确认。
第十八条 所有本科教学工程项目在完成后均须进行结题验收或鉴定。结题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建设目标和任务的完成情况、取得的标志性成果及应用情况、项目管理情况、经费使用情况等。省级以上项目须通过省级验收(鉴定)。各类本科教学工程项目建设成果须注明项目基金资助来源。
第十九条 对项目结题验收或鉴定不通过、无故不完成项目或自行终止研究的项目,学校将按项目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冻结、停拨经费,追回经费。凡是在项目检查验收时,评审结论为“撤项”、“建议整改”、“同意延期”的项目主持人,将分别在其后三年内、两年内、一年内,暂停申报各类本科教学工程项目。
第六章 经费使用与管理
第二十条 本科教学工程项目经费使用应遵循如下原则:
(一)依法管理原则。应在严格遵守国家财经纪律和学校财务制度前提下,努力提高经费使用效益。充分发挥参与项目研究与建设人员的积极性,保证项目顺利实施。
(二)科学预算原则。要按经费科目合理编制预算,充分发挥现有仪器设备和教学条件的作用。
(三)专款专用原则。要按项目单独建帐,不得挪用或转作他用,学校财务处按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第二十一条 本科教学工程项目获批后,项目主持人应依据经费使用原则和经费支出科目,科学编制经费预算申请表(附件3)。
第二十二条本科教学工程项目预算批复后,原则上不予调整。如确需调整时,要按照以下程序完成报批:项目负责人填写《安徽建筑大学本科教学工程项目经费预算调整申请表》(附件4),经项目单位审核后报教务处、财务处共同审批。项目主管部门有具体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预算调整批准后,教务处通知项目负责人,财务处负责变更财务系统相关数据。
第二十三条 本科教学工程项目建设经费原则上分两次划拨到项目负责人账户。项目启动后首批拨付60%(项目建设经费≤2万元,项目启动后一次性划拨),项目通过中期检查后第二批拨付40%,未通过中期检查的项目暂停拨付。未按期结题或结题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可申请延期一次(时限为一年)。
第二十四条 经费支出科目包括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建设、研究活动相关、由项目资金支付的各项费用。结合项目建设实际,学校已确定主要经济科目、内涵及设置比例(附件5)。
第二十五条 项目经费管理遵循“谁申请,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报销审批权限分别为:
1.5000元以下,项目负责人审批;
2.5000~10000元以内,项目负责人签字,项目单位负责人审批;
3.10000~20000元以内,项目负责人签字,项目单位负责人审核,教务处负责人审批;
4.20000~50000元以内,项目负责人签字,项目单位负责人与教务处负责人审核,分管校长审批;
5.50000元及以上,项目负责人签字,项目单位负责人、教务处负责人、分管校领导审核,校长审批。
第二十六条 项目结题验收合格后,应及时办理结项手续(附件6)。项目负责人应在三个月内完成项目经费结算,学校设立“本科教学工程建设专项基金”,用于支持学校教育教学质量建设与相关问题研究。项目结题后,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经费结算的,其项目结余经费统一收归学校。规定上缴立项单位的,应按规定予以上缴。
第二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如需使用“本科教学工程建设专项基金”用于教育教学质量建设及相关研究,须提交项目申报书,经教务处组织专家评审通过后,项目负责人填写《安徽建筑大学本科教学工程项目结余经费使用申请和经费预算》(附件7),经教务处审核,报分管校领导审批,纳入学校本科教学工程项目建设管理。财务处将申请获批的结余经费从校“本科教学工程建设专项基金”划拨至相关项目负责人经费专户,使用期限为两年。
第二十八条 获批的本科教学工程奖励类项目按《安徽建筑大学第二聘期绩效工资实施办法》和《安徽建筑大学第二聘期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办法》认定立项奖励和业绩指数。获批国家一流专业项目,学校奖励6万元,认定业绩指数100个;省级一流专业项目,认定业绩指数50个。获批国家一流课程项目,学校奖励3万元,认定业绩指数60个;省级一流课程,认定业绩指数30个。
第二十九条多人或多个单位合作承担的项目,工作量分配由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组成员在项目实施中实际业绩进行分配,项目组成员工作量总和不超过项目负责人。
第三十条 同一项目再次获得更高等级奖励或立项的,奖金或工作量不重复计算,只计发差额部分。
第三十一条 省级及以上教育主管部门划拨的本科教学工程建设与管理专项经费(含安徽省普通本科高校专业类合作委员会的资助建设资金等),由学校以本科教学工程项目立项形式进行管理,划拨给有关单位,主要用于工作经费支出(含专家咨询费、交通费、差旅费等科目)。
第七章 项目检查与考核
第三十二条 每年6月底前,教务处负责对学校承担的各级本科教学工程项目开展中期检查或结题验收。凡因故不能参加检查验收的项目,须填报项目延期申请书,延期申请时限为一年。对检查不合格的项目要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不超过一年。整改后结题验收仍不合格者,校级项目予以撤项,并追回项目全部拨款;省级及以上项目,由项目单位提出更换项目负责人和调整项目组成员意见,经分管校领导审核同意后,报上级主管部门确认。
项目中期检查、结题验收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视情节轻重终止或撤销项目:
(一)申报、建设材料有弄虚作假、违背学术道德现象;
(二)未按要求报送项目有关材料,无故不接受对项目建设情况的检查、监督与审计;
(三)项目经费使用不符合有关财务制度规定;
(四)有其它违反项目管理规定的不良行为。
第三十三条 项目组须配合相关部门对经费使用和管理进行专项财务检查、审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将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按上级主管部门要求撤销项目。
(一) 编报虚假预算,套取国家财政资金;
(二) 未对项目经费进行单独核算;
(三) 截留、挤占、挪用项目经费;
(四) 违反规定转拨、转移项目经费;
(五) 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
(六) 未按规定执行和调整预算;
(七) 虚假承诺、自筹经费不到位;
(八) 其它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教务处依据项目申报指南、项目建设任务书及相关管理文件,对立项建设的各级本科教学工程项目进行考核。对考核结论为优秀的项目主持人,在申报新项目时学校予以优先考虑;对考核结果突出的项目单位,奖励一定数量校级本科教学工程项目。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安徽建筑大学“本科教学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校字〔2015〕42号)《安徽建筑大学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试行)》(校字〔2018〕63号)和《安徽建筑大学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结余经费管理办法(试行)》(校字〔2018〕64号)同时废止,由教务处(招生办)负责解释。
(校字〔2020〕15号)关于印发《安徽建筑大学本科教学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201116.z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