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为推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建立研究生教育质量的长效保障机制和内在激励机制,形成有利于激发研究生创新热情和创新实践的奖助机制,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和学校《安徽建筑大学硕士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改革实施办法(试行)》(〔2014〕号)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评选对象
凡取得正式学籍、已注册的我校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在规定学制年限内均有资格申请。延期毕业研究生及录取类别为计划定向、单位委托培养和不转入人事档案关系的研究生不参与学业奖学金评审。
三、评选条件
研究生申请学业奖学金必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成绩优异;
5.积极参加科学研究活动,科研创新能力和社会实践活动;
研究生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取消学业奖学金的评定资格
1.因违反校纪校规而受到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
2.学术道德差,抄袭或剽窃他人学术成果;
3.评奖当年课程考试有一门以上(含一门)考试成绩低于70分;
4.未按时按标准完成缴费注册;
5.有违法犯罪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
四、评选额度
学业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原则上按照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不包含录取类别为计划定向、单位委托培养和不转入人事档案关系的研究生)总人数100%比例设立,分一等、二等、三等、四等四个奖励标准等级。
表一 学业奖学金分配表
类别 | 等级 | 百分比 | 额度(元/学年) |
硕士研究生 | 一等 | 10% | 6000 |
二等 | 20% | 4000 |
三等 | 50% | 2000 |
四等 | 20% | 1000 |
五、评审组织
1.学校成立由校长任组长,分管研究生和财务工作的副校长任副组长,各研究生培养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改革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部,负责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
2.各研究生培养部门成立相应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改革工作小组,由部门领导班子、研究生导师代表、研究生秘书、研究生辅导员和研究生代表等组成,负责本部门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资料审核和初步评审等工作。
六、评选程序
1.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评选时间为每年十一月份。学校根据各培养部门研究生人数统一分配名额。
2.有意愿申请学业奖学金的研究生,需本人如实填写《安徽建筑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表》及相关表格,并向所在培养部门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改革工作小组提出申请。
3.各培养部门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改革工作小组根据学校相关规定,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严格执行标准,客观、公正评审,按分配指标确定推荐名单,并将推荐名单在本部门公示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相关材料和汇总表报送研究生部。各培养部门负责审核研究生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4.学校研究生投入机制改革领导小组对各培养部门报送人选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审核和审定,并将确定的推荐人选在全校范围内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确定获奖人员。
5.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所在培养部门公示期间向所在培养部门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改革工作小组提出申诉,该部门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改革工作小组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研究生对本培养部门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期间向学校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改革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七、相关规定
1.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相关规章制度,杜绝弄虚作假。
2. 在学业奖学金评审过程中,如发现研究生有弄虚作假、违纪违规行为的,取消该生在读期间所有奖学金评审资格;评审工作结束后发现上述问题的收回该生已获得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并根据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处理。若培养单位弄虚作假,学校将对该培养院(系)和相关责任人予以相应的处理。
3.同一学年度已获得其他奖学金的研究生,可以申报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获奖荣誉可以兼得,但只获得相对较高的奖金。
八、评选办法
我校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可分为学术型硕士生和专业学位硕士生两大类,学术型硕士生和专业学位硕士生的学业奖学金分别评审。全日制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学制为3年,正常学制内每年评审一次,共评审3次;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不含非脱产的)研究生的学制为2年,正常学制内每年评审一次,共评审2次。
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第一学年的学业奖学金评定,主要依据其入学时初试和复试的综合成绩,同时参考其本科期间的表现。本科期间取得显著成果的或本科为“211”大学的可享受二等及以上奖学金。原则上调剂考生不予考虑一等、二等学业奖学金。
自第二学年起,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分学科评选,按照研究生上一学年的学业成绩、思想表现、科研成果和社会实践等项目综合得分,依次排序确定。具体办法为:
总分=学位课程成绩平均分×50%+其他项目分×50%;
1.学业成绩
第二学年学业奖学金的评选以研究生第一学年的平均成绩为依据;第三学年奖学金的评选以研究生第二学年的平均成绩为依据。
学位课程成绩平均分=∑(学位课程单科成绩×单科学时数)/学位课程总学时数
2.其他项目
其他项目分按其他项目评分细则打分。
表二、其他项目评分细则
类别 | 项目 | 具体要求 | 得分 | 备注 |
思想表现 (10) | 思想品德 | 热爱党和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积极参加校、学院和班级组织的各项政治学习和活动,自觉加强政治修养 | 3 | |
遵纪守法,自觉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 3 | |
集体荣誉感强,积极参加班级各项集体活动,关爱同学 | 2 | |
遵守学习纪律,完成学习任务,学习勤奋认真 | 2 | |
科研成果 (70) | 论文发表 | 一类期刊发表 | 60分/篇 | 得分为项目排名第一得分,多人合作按备注规定比例分配。不同项目可累计得分,总得分不超过70分。 |
二类期刊发表 | 40分/篇 |
三类期刊发表 | 20分/篇 |
科研项目 | 参与一类科研项目 | 60分/项 |
参与二类科研项目 | 40分/项 |
参与三类科研项目 | 20分/项 |
参与四类科研项目 | 10分/项 |
科研获奖 | 获得一类科研奖励 | 60分/项 |
获得二类科研奖励 | 40分/项 |
获得三类科研奖励 | 20分/项 |
科技竞赛 | 参加市级以上政府或主管部门主办的学术科技竞赛获奖 | 10分/项 |
发明创造 | 获国家级发明专利 | 40分/项 |
获得国家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 | 10分/项 |
社会实践 (20) | 社会活动 | 担任学生会、班级学生干部,能正常履职,较好地发挥作用 | 3 | 总得分不超过20分 |
表彰 | 获得国家级表彰 | 20 |
获得省部级表彰 | 12 |
获得市厅级表彰 | 6 |
获得校级表彰 | 3 |
备注:
(1)论文发表只计算独撰或第一作者,刊物类别、科研项目类别参照安徽省教育厅教人〔2009〕1号文中的附表《科研课题分类表》、《论文分类表》、《科研奖励分类表》(被EI收录的,仅认可检索系统判断为Document type: Journal article〈JA〉);
(2)科研成果和社会实践只计算上次学业奖学金评定之后,本次奖学金评选截止日之前获得的项目和成果,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3)科研成果的核定以论文、获得批准的项目申请书、获奖证书、发明专利证书和项目拨款单等原件为准。
(4)多人合作科研成果按以下比例分配得分:
表三、科研项目计分排名分配表
排序 人数 | 第一 | 第二 | 第三 | 第四 | 第五 | 第六 | 第七 |
1 | 1.00 | - | - | - | - | - | - |
2 | 0.80 | 0.55 | - | - | - | - | - |
3 | 0.75 | 0.55 | 0.45 | - | - | - | - |
4 | 0.75 | 0.50 | 0.45 | 0.40 | - | - | - |
5 | 0.75 | 0.50 | 0.45 | 0.40 | 0.30 | - | - |
6 | 0.75 | 0.50 | 0.45 | 0.40 | 0.30 | 0.20 | - |
7 | 0.75 | 0.50 | 0.45 | 0.40 | 0.30 | 0.20 | 0.10 |
九.附则
1.本细则自2014级硕士研究生开始实行。
2.本细则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