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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建筑大学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实施细则
作者: 唐劲松       发布日期: 2021-03-29       浏览次数: 1641

(修   订)

 

一、总则

为做好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发放工作,规范资金管理,发挥激励作用,根据安徽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22507号)和学校《安徽建筑大学硕士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改革实施办法(试行)》的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来源于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用于奖励攻读硕士学位期间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二、基本条件

1.凡取得正式学籍、已注册的全日制研究生在规定学制年限内均有资格申请。延期毕业研究生及录取类别为计划定向、单位委托培养和不转入人事档案关系的研究生不参与国家奖学金评审。

2.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应符合如下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成绩优异,在校期间所有课程考试单科成绩不低于75分,平均成绩不低于80分;

5)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并已取得相应的科学成果。

硕士生申请人在校期间至少在三类以上学术期刊以第一作者公开发表本学科领域的学术论文(导师排名第一、本人排名第二的,视为第一)。被EI收录的论文,仅认可检索系统判断为Document type: Journal articleJA〉。

3.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1)有论文抄袭、造假等学术不端行为或弄虚作假者;

2)有违法犯罪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者;

 3)在校期间有违反校规校纪行为,受到学校警告及以上处分者;

4)以前学年获得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者。

三、名额分配

1.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学校根据省财政厅、教育厅下达给学校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分配名额,按照一定的比例分配给各参评部门。

2.学校根据各部门研究生的比例,按照适当向省级以上重点学科、基础学科、国家亟需学科倾斜的原则进行名额分配,并统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分配、评审和发放工作,充分发挥奖学金的激励作用。

3.同一学年度已获得其他奖学金的研究生,可以申报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荣誉可以兼得,但只获得相对较高的奖金。

四、评审组织

1. 学校成立由校长任组长,分管研究生和财务工作的副校长任副组长,各研究生培养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改革领导小组,全面负责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统筹领导、协调、监督全校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审定评审结果。

学校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改革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部,负责日常管理和工作协调,并留存保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资料。

2. 各研究生培养部门成立相应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改革工作小组,由部门领导班子、研究生导师代表、研究生秘书、研究生辅导员和研究生代表等组成,负责本部门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各部门应将本部门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改革工作小组成员名单交学校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五、评审程序

1.个人申请

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有意愿申请的研究生,应如实填写《安徽建筑大学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表》,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关附件,向所在部门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改革工作小组提出申请。

2.部门初审

各研究生所在部门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改革工作小组按照本办法要求,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严格执行标准,客观、公正评审,按分配指标确定推荐名单,并将推荐名单在本部门内公示不少于五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将《安徽建筑大学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表》、《安徽建筑大学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汇总表》报学校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3.学校审核推荐

学校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改革领导小组对各参评部门报送人选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审核和审定,并将确定的推荐人选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无疑义后,上报安徽省教育厅。

4.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所在部门公示期间向该部门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改革工作小组提出申诉,工作小组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研究生对本部门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期间向学校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改革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5.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

六、资金管理与监督

1.学校每年根据省教育厅批复和财政拨付资金情况,将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同时,将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2.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资金加强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3.在国家奖学金评审过程中,如发现研究生有弄虚作假、违纪违规行为的,取消该生在读期间所有奖学金评审资格;评审工作结束后发现上述问题的收回该生已获得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及证书。情节严重的可根据《安徽建筑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办法》进行处理。若参评部门弄虚作假,学校将对该部门和相关责任人予以相应的处理。

七、计分标准

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分学科评比,按照研究生上一学年学业成绩、思想表现、科研成果和社会实践等项目综合得分,依次排序确定。具体办法为:

总分=学位课程成绩平均分×50%+其他项目分×50%

1.学业成绩

学位课程成绩平均分=∑(学位课程单科成绩×单科学时数)/学位课程总学时数。

2.其他项目

其他项目分按其他项目评分细则打分。

表一、其他项目评分细则

类别

项目

具体要求

得分

备注

思想表现

10

思想品德

热爱党和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积极参加校、学院和班级组织的各项政治学习和活动,自觉加强政治修养

3

 

遵纪守法,自觉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

 

集体荣誉感强,积极参加班级各项集体活动,关爱同学

2

 

遵守学习纪律,完成学习任务,学习勤奋认真

2

 

科研成果

70

论文发表

一类期刊发表

60/

得分为项目排名第一得分,多人合作按备注规定比例分配。不同项目可累计得分,总得分不超过70分。

二类期刊发表

40/

三类期刊发表

20/

科研项目

参与一类科研项目

60/

参与二类科研项目

40/

参与三类科研项目

20/

参与四类科研项目

10/

科研获奖

获得一类科研奖励

60/

获得二类科研奖励

40/

获得三类科研奖励

20/

科技竞赛

参加市级以上政府或主管部门主办的学术科技竞赛获奖

10/

发明创造

获国家级发明专利

40/

获得国家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

10/

社会实践

20

社会活动

担任学生会、班级学生干部,能正常履职,较好地发挥作用

3

总得分不超过20

表彰

获得国家级表彰

20

获得省部级表彰

12

获得市厅级表彰

6

获得校级表彰

3

备注:

1)论文发表刊物类别、科研项目类别参照安徽省教育厅教人〔20091号文中的附表《科研课题分类表》、《论文分类表》、《科研奖励分类表》(被EI收录的,仅认可检索系统判断为Document type: Journal articleJA)

2)科研成果的核定以论文、获得批准的项目申请书、获奖证书、发明专利证书原件和项目拨款单等原件为准。

3)多人合作科研成果按以下比例分配得分:

排序

人数

第一

第二

第三

第四

第五

第六

第七

1

1.00

2

0.80

0.55

3

0.75

0.55

0.45

4

0.75

0.50

0.45

0.40

5

0.75

0.50

0.45

0.40

0.30

6

0.75

0.50

0.45

0.40

0.30

0.20

7

0.75

0.50

0.45

0.40

0.30

0.20

0.10

八.附则

1.本细则自2014级硕士研究生开始实行。

2.本细则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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