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2005年第21号)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安徽建筑大学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硕士研究生和学位教育的硕士研究生。
二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由本校录取的研究生新生,须持本校的录取通知书及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来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必须事前向学校请假。请假一般不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按时入学者,由本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经复查不符合录取条件者,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转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五条 新生在入学体检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的,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由本人申请,所在学院签署意见,研究生部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因疾病保留入学资格者,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在下一年六月底前向学校提交入学申请,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未办理申请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保留入学资格的研究生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的待遇。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初,研究生应当在两周内办理注册手续。不能按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三 请假与考勤
第八条 研究生必须按学校教学计划的要求,认真学习相应课程和参加其他教学环节及学校所规定的各项活动。不能参加者应事先履行请假手续。
第九条 研究生请假应事先提出书面申请,因病请假须凭学校医院证明或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病、事假三天以内,由辅导员(班主任)批准;病、事假三天以上,一周以内,由所在学院分管领导批准;病、事假一周以上,两周以内,由所在学院分管领导审批,报研究生部审核;病、事假二周以上,由所在学院分管领导、研究生部依次审批,报学校分管研究生工作的校领导审核。如需续假,应办理相关手续。一学期内请假累计超过六周者必须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条 研究生在课程学习期间外出参加科学研究、学习研讨和学术报告、查阅资料等,均须提出申请,并办理有关请假手续。
第十一条 学校原则上不受理研究生在课程学习期间出国探亲等事由的申请。研究生中有需出国进修、参加学术会议、留学的,须经学校批准。
第十二条 对研究生的考勤主要由任课教师、辅导员及指导教师负责。
第十三条 研究生未经准假擅自缺课,或请(续)假逾期者,以旷课论处,除对其进行教育外,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四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四条 研究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成绩合格才能获得规定的学分。
第十五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研究生的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等按《安徽建筑大学硕士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规定》执行。
五 转专业、转导师及转学
第十六条 研究生一般不得转专业、转导师。
1、如因专业调整、导师变动或其它特殊情况必须转专业者,须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转出、转入专业双方导师和双方学院分管领导逐级签署意见,报研究生部审批备案,研究生部同时上报省教育厅备案。转专业一般在一级学科范围内进行。
2、研究生因特殊情况需转导师的,应在同一专业内进行。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经转出、转入双方导师同意,学院分管领导审核,报研究生部审批备案。
第十七条 研究生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因病申请转学的应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医疗证明。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由一般院校转入重点院校;
3、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4、应予退学的;
5、录取为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的;
6、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八条 转学须由研究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本校和转入学校同意,由本校报安徽省教育厅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安徽省教育厅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六 休学与复学
第十九条 研究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休学期间计入在校学习年限。
第二十条 研究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校批准休学。研究生休学一般以一学期为限,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的,可申请继续休学,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的研究生累计休学时间不得超过两年,其他研究生累计休学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 因病不能坚持学习,经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超过六周者;
(2) 已婚女研究生因生育需要者;
(3) 申请休学创业者;
(4) 定向、委培研究生因单位工作需要中断学业者;
(5) 一学期内请假累计超过六周者。
研究生休学,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经学院分管领导审核,研究生部批准,方可办理休学手续。
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一条 休学研究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研究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研究生待遇。休学研究生患病,其医疗费按学校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休学期满,一般应在学期结束前两周内向所在学院提出复学申请,经复查合格,方可复学,编入原专业相应班级学习。
因病休学研究生申请复学时,由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经学院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并报研究生部批准复学。复查不合格者应予继续休学或退学(累计休学时间超过规定时间)。
第二十三条 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的,由所在学院到研究生部办理退学手续。
七 退 学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1、研究生一学期有两门学位课程考试低于60分的,或一门学位课程经重修后仍低于70分的;
2、在论文答辩前未修满规定学分的,或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经学校考核认为不宜继续培养的,或学位论文工作中明显表现出科研能力差的;
3、休学期满两周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4、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5、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6、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7、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五条 对研究生的退学处理,由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对退学的研究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给本人,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六条 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二十七条 学校发给退学研究生退学证明。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按照《安徽建筑大学学生申诉处理暂行办法》执行。
八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二十九条 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在规定年限内,按照培养计划规定,完成课程学习和必修环节,取得规定学分,完成毕业(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德体合格,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学校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条 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已按照培养方案的规定修满应修学分,完成必修环节,可申请提前毕业,通过毕业(学位)论文答辩,德体合格,可准予提前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由学校颁发学位证书。研究生提交提前毕业申请前应缴清全程学费。
第三十一条 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在规定年限内,按照培养计划规定,完成课程学习和必修环节,取得规定学分,德体合格,仅学位论文未完成或答辩不通过者,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者可在一年内补做毕业论文,答辩合格后,准予毕业和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经本人申请后由学校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二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校颁发肄业证书及所修课程成绩证明;未满一年者,发给学习与所修课程成绩证明。
第三十三条 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已按照培养方案的规定,修满应修学分,完成必修环节,可申请进行学位论文答辩,答辩通过且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由学校授予学位。
第三十四条 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已按照培养方案的规定,修满应修学分,完成必修环节,可申请提前进行学位论文答辩,答辩通过且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由学校授予学位。研究生申请提前进行学位论文答辩前应缴清全程学费。
第三十五条 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已超过学校规定的在校年限,但已按照培养方案的规定,修满应修学分,完成必修环节,仅学位论文未完成或答辩不通过的,由学校发给学习与所修课程成绩证明,并终止其学籍。
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获得学习证明后一年内,可申请学位论文答辩或原论文修改后申请重新答辩。答辩申请获准后应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方能进行论文答辩事宜。通过学位论文答辩且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经本人申请后由学校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六条 研究生在规定学制内,未能完成培养任务者,经学校批准,可适当延长学习时间,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最多不超过两年,其他研究生最多不超过一年。延长学习时间者须按规定缴纳相应的学费。
第三十七条 研究生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学制、培养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
第三十八条 研究生必须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积极配合做好毕(结)业证书信息填报等工作。
第三十九条 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予以追回并报安徽省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
九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定向、委培研究生除执行本规定外,必须执行定向、委培合同的规定。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4级研究生起施行。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