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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建筑大学硕士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规定(修 订)
作者: 唐劲松       发布日期: 2021-03-29       浏览次数: 1604

 

为加强和规范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建立和维护良好的教学秩序,促进研究生教学质量与培养质量的提高,制定本规定。

一、课程设置

(一)研究生课程分为学位课程(必修)和非学位课程(选修)两大类。学位课程包括公共学位课、专业学位课(含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

(二)公共学位课及数学类专业基础课的教学由研究生部统一管理,其它课程由各学科所在学院负责管理,研究生部协调管理。

(三)专业学位课和非学位课可按照一级学科或二级学科设立,由各学科组织专家拟定,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批准,报研究生部备案后执行。

二、课程的开设与变更

(一)培养方案中设置的课程必须按时开出且开课学期不得随意变动,如确有特殊原因需更改课程开课学期,须由学科负责人提前一学期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分管领导审核同意,报研究生部备案后方可执行。

(二)课程变更的要求:公共学位课由研究生部根据学科发展适当调整。专业学位课一般应有相对的稳定性,调整课程须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批准,列入下年度课程目录,并报研究生部备案。非学位课的调整由学科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 学院分管领导审核批准后列入下年度课程目录,并报研究生部备案。增设课程按规定应写出课程教学大纲。

(三)教学过程中若遇调课、换教师等情况,公共学位课及数学类专业基础课由开课单位提出意见,报研究生部审批;专业学位课(数学类专业基础课除外)和非学位课由学科负责人提出意见,报学院审批。

三、教学大纲

(一)课程教学大纲是研究生教学的指导性文件,是执行教学计划、评估课程教学的基本依据。凡列入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课程均须制订课程教学大纲。

(二)课程教学大纲由各学院组织制订,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通过,报研究生部备案。

(三)课程教学大纲必须按统一格式和要求填写。教学大纲内容须严谨、文字简明扼要、意义明确、术语规范。

(四)课程教学大纲一经确定,应严格执行,不得随意改动。若确因教学需要修改,须由课程负责人提出申请,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定通过,报研究生部备案后方可组织实施。

四、任课教师条件与教学要求

(一)承担研究生教学工作的教师,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教育方针政策。

2、具有严谨的治学态度,认真负责的工作作风,良好的思想品质和道德情操。

3、认真履行教师职责,严于律己,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4、具有高级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的讲师,学术水平较高。

5、对所授课程具有系统深入的理论知识,熟悉知识的应用,了解本学科学术史和学术前沿,教学水平较高。

6、身体健康,能胜任教学工作。

(二)任课教师教学要求:

1、了解培养目标,严格执行课程教学大纲,认真备课,有详细的讲稿与教案。

2、按时上课,不迟到、不早退,保证课程教学时数和质量。

3、教风端正,授课严谨,组织有序,教学方法得当。

4、考核命题严谨规范,评卷公平公正,按时提交考核材料与考核成绩。

5、加强学风建设,对研究生严格要求、严格管理,尤其要加强对研究生课程学习过程的管理。

五、排课

(一)每学期期末,由研究生部会同学科所在学院根据培养方案确定下学期教学任务,研究生部统一公共学位课及数学类专业基础课的排课,各学院负责专业学位课(数学类专业基础课除外)和非学位课的排课。

(二)原则上有3人以上选修的选修课方可开课。根据选修人数,可采用讲授、自学辅导等方式进行,课程结束后进行考核,成绩合格者,承认其学分和成绩。

(三)学期结束前,研究生部负责将下学期课程表等相关文件发放给各学院,各学院研究生秘书将教学任务书及课程选课名单发放给各开课教师,并将课程表通知学生。

六、选课

(一)研究生的课程学习实行选课制度,研究生应根据本专业培养方案的规定在导师的指导下进行选课,并列入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

(二) 研究生所选课程一般不予变动。若有特殊原因需要修改选修课,则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导师同意,报学科、学院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改动。改修、退选手续必须在开学一周内报送各学院研究生秘书办理,学院研究生秘书应在开学第二周周一将选修课的增、退选名单交研究生部备案,逾期不再办理。改选课程不能与课程表冲突。

(三)凡未按规定办理选课手续的研究生和未经批准的研究生课程进修生不得参加研究生课程的听课、考核,不记成绩,不记学分。

(四)研究生按照个人培养计划,要选修校外研究生课程,须经导师同意,学院审查,报研究生部批准后,方可办理手续。校外选修课程的考核成绩须由主讲教师签字,经开课单位研究生教育主管部门认定,报研究生部审核后,方可取得学分。

七、课程考核与成绩评定

(一)课程考核是检查研究生对所学课程知识的掌握程度和应用能力的主要方式。所有研究生课程均须按培养方案和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进行考核。

(二)研究生课程的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学位课程考核一律采用考试的方式,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非学位课程考核可采用考试或考查方式,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或按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级计分制评定成绩。考核成绩既可以以期末考核成绩为依据,也可以综合期末考核成绩和平时成绩评定,平时成绩包括课堂讨论、作业、读书报告、实验报告、调研报告等方面,平时成绩所占比例一般不得超过30%

(三)考试试题应符合教学大纲,难易程度恰当,份量适中,并注重考察研究生的综合素养和灵活运用所学知识能力及创新能力。专业课程考试由各学院自行组织,并将考试安排表提前送交研究生部备案;公共课程考试由研究生部组织,任课教师需在考试前一周将考试试题及评分标准报送研究生部;考查课程由任课教师自行组织考核。

(四)学位课程考试必须命制AB两套试卷,并有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非学位课程的考试命题套数由任课教师根据实际需要自行确定。凡命制考试试题,一律使用学校统一的研究生试卷模板。

(五)考试试卷在开考前属秘密材料,命题人员和参与印刷、保管、运输试卷的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教育考试的保密法规,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试题内容。

(六)课程考试监考人员由课程主管单位安排。监考教师应由教师或教学管理人员担任,监考教师须认真履行监考职责。

(七)课程补考由课程主管单位于下学期开学两周内安排。课程重修可参与下一届同一课程的学习和考核。

(八)学生对课程考核成绩有疑问或异议,可向课程主管单位提出复议申请,课程主管单位在接到复议申请后10日内(假期除外)应给予答复或处理。

(九)非学位课程成绩达60分或“及格”以上方能取得学分,学位课程成绩达70分以上,才能取得学分并申请学位。必修环节的考核,可用考查的方式进行,成绩评定采用“合格”、“不合格”二级记分制,“合格”方可取得学分。

(十)公共学位课及数学类专业基础课成绩由研究生部统一管理,任课教师应将成绩连同该课程考试的试题、标准答案及试卷,于考试结束后一周内送交研究生部。研究生部按学院将成绩转发给研究生秘书。试卷由研究生部存档至该生毕业后一年。

(十一)专业学位课(数学类专业基础课除外)和非学位课的成绩由各学院管理,任课教师将成绩单连同该课程考试的试题、标准答案及试卷,于考试结束后一周内交学科所在学院研究生秘书。学院研究生秘书在一周之内将其他学院研究生的成绩,送交该研究生所在学院的研究生秘书。试卷由学院存档至该生毕业后一年。研究生秘书应在学期结束前一周内将成绩汇总单送交研究生部。

(十二)每学期考试结束后,研究生秘书应将研究生成绩与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中所填课程仔细核对。凡填写在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中的每一门课程都应有成绩,若有漏缺,应及时查明原因。凡个人培养计划中没选的课程,其成绩不予登记。

八、缓考、旷考与重新学习

(一)课程学习由任课教师考勤,不论何种原因,缺课达到总学时的1/3者,不能参加该门课程的考核,必须重新学习,重新学习须缴纳相应的学习费用。

(二)因故不能参加考核者,必须事先提出缓考申请,经任课教师同意,学院分管领导批准;由研究生部统一安排的必修课程经研究生部批准,方可缓考。批准缓考的同学,可参加下一年度该门课程的考核,成绩按正常考核记载。

(三)未经批准无故不参加考核者,按旷考论,成绩作零分处理,须重新学习该门课程,并按学校相关规定予以纪律处理。

(四)研究生学位课程考核成绩在60分以下者,须重新学习该门课程;学位课程考核成绩在60分以上70分以下者,可以补考一次,补考成绩在70分以上者,补考成绩一律按70分计;补考仍未达70分者,须重新学习该门课程。学位课程重新学习后,考核成绩在70分以上者,一律按70分计;考核成绩在70分以下者,取消学籍,予以退学,重新学习须缴纳相应的学习费用。非学位课程考核不合格者不计学分。

九、课程的免修、补修

(一)研究生在外校进修过培养计划中规定的研究生课程且成绩考核合格者,应由对方学校研究生主管部门开出成绩证明,经审核同意后,可免修免考,直接取得学分。

(二)凡入学前三年内经研究生部批准进修过本校研究生课程且成绩考核合格的研究生,所学课程均为有效,可予以免修免考,直接取得学分。

(三)研究生英语成绩优秀,全国研究生入学统考成绩在70分以上者,或英语专业本科毕业攻读非英语专业硕士学位者,可免修基础英语,但免修不免考。免修申请在研究生入学后二周内提出。

(四)以本科同等学力或跨专业考取的硕士研究生,在导师的安排下,须补修一至两门现修专业的本科阶段主干课程,参加本科生考试。补修课程不计学分。

十、教学检查与评估

(一)研究生课程教学检查和评估须结合研究生教育的特点,对课程内容、教学方法、考核方式、教学效果、教学管理等进行检查评估。

(二)研究生课程教学检查与评估实行学院自我检查与评估和学校统一检查与评估相结合、日常检查与评估和专项检查与评估相结合的办法。

(三)研究生课程教学的日常检查与评估由各学院组织实施。各学院应将学生评教和教师评学纳入常规的教学管理。研究生部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研究生课程教学检查与评估。

十一、附则

1、本规定自2014级研究生起施行。

2、本规定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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