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安徽建筑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重大事项报告工作,及时准确地向基金会发起人、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理事会报告重大事项,加强对基金会监督管理,强化基金会自律机制建设,促进基金会事业健康有序发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基金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事项,是指对社会可能产生重大影响,关系基金会利益和基金会建设发展的重大事件、重要活动。
第二章 重大事项报告内容
第三条 需向基金会发起人、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报告的事项。
(一)在业务活动中发生的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事故;
(二)在业务活动中发生的,导致基金会工作不能正常开展的纠纷、冲突;
(三)基金会违反法律、法规,受到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处罚;
(四)召开理事会,决定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换届改选、修改章程等事项;
(五)吸收境外人士担任本组织职务;接受境外组织、个人捐赠及资助;与境外组织开展项目合作或者联合举办活动;组团出国出境,开展交流考察;参加国际会议、加入国际组织;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四条 需向基金会理事会报告的事项。
(一)重大项目的立项、申报、评定及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二)超过100万元以上的重大投资项目情况;
(三)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收支预算及执行情况;
(四)需公开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审计报告;
(五)有关重大公益项目、因参与处理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需要开展的募捐活动及其他登记管理机关要求的专项审计报告;
(六)举办大型活动、庆典、研讨会、论坛等;
(七)开展评比达标活动,进行认证排名;
(八)突发性事件、事故;
(九)基金会工作中的重大失误;
(十)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五条 其他重大事项,秘书长应当及时向理事长及副理事长报告进展及完成情况。
第三章 重大事项报告时间及程序
第六条 基金会发生上述第三条所列重大事件的,应当即时报告基金会发起人、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
第七条 重大突发事件或事故应在第一时间报告,一般事故要及时报告,并根据事态进展和处理情况,随时进行续报。
第八条 基金会的重大事项报告,实行逐级报告,分级负责制度。
第九条 特殊情况下,重大事项可由报告人直接报理事长。
第四章 重大事项报告方式
第十条 基金会重大事项报告实行备案制度。基金会办公室按要求填写“重大事项报告备案表”,记录报告时间、事项、内容、报告人、报告对象等内容后,基金会办公室留存备案。
第十一条 发生及开展上述第三条至第四条重大事项,由基金会办公室提出书面意见(包括请示、报告或备案材料),经秘书长、理事长审批通过,向理事会报告。需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报告的按规定报告。
第十二条 基金会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重大事项,按照相关规定报告。
第五章 重大事项报告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瞒报、迟报、谎报重大事项者,应进行批评教育,因此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当事人及相关负责人责任。
第十四条 重大事项报告工作,由基金会办公室每半年检查一次执行情况,并书面报告理事会。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基金会理事会通过后施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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