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案)
第一条 为加强本基金会证书、印章的管理及使用的合法性、严肃性和安全性,避免证书、印章管理出现不规范行为,以有效地维护基金会的利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证书是指本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税务登记证书以及其他相关证书。本办法所称印章是指基金会行政印章、财务专用章、理事长私章等。
第三条 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税务登记证书应悬挂在对外办公显著位置,其他证书和证书副本由秘书处稳妥保管。
第四条 对外使用基金会证书,须经秘书长同意,并在办公室登记签字后,方可借出,并及时归还。
第五条 证书有效使用期限内,秘书处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相关部门进行年检,并在证书上加盖年检部门的年检印章。
第六条不得涂改、出租、出借基金会证书。
第七条 凡因证书使用或保管不当而出现严重事故者,将追究保管者的责任。
第八条 基金会印章的启用或废止均由基金会理事会批准后方能生效。作废印章,应交秘书处封存或销毁。
第九条 印章的使用范围:
(一) 用于以基金会名义对外发送的各种公文、文书材料、报表等;
(二)用于以基金会名义签订的合同、协议书、意向书等;
(三)用于基金会颁发的各种证件、证书、聘书、奖状、通知书等;
(四)用于各类需经基金会批准的申请表、申报材料;
(五)用于以基金会名义对外开具的各种证明。
第十条 印章的日常保管:
(一)基金会授权秘书处管理和使用基金会印章,秘书处指定专人按规定保管和用印;
(二)保管人员要坚持原则,严格照章用印。用印前要核实签发人姓名、用印件内容与落款。盖印位置要恰当,印迹要端正清晰;
(三)印章存放地点要求安全保险,印章不用时应及时收回放入存放地点;
(四)基金会印章原则上不准带离办公地点,因特殊情况确须带出使用时,用印人须提出申请,经秘书长批准并派人监印方可带出;
(五)凡因印章使用或保管不当而出现严重事故者,将追究保管者的责任。
第十一条 印章使用程序和批准权限:
(一)一般性事务用印由办公室负责人批准;
(二)重大事务用印由秘书长批准,特别重大事务需经理事长批准(参见《安徽建筑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安徽建筑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财务管理办法》、《安徽建筑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十二条 本办法经基金会理事会通过后施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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