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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建筑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草案)

发布时间: 2020-11-12 浏览次数: 13

安徽建筑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

(草案)


第一条  为增强安徽建筑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工作透明度,接受社会对基金会工作的监督,规范基金会信息公布管理,保护捐赠人、受益人和基金会合法权益,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建筑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公布,是指基金会按照有关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将基金会内部信息和业务活动信息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基金会是信息公布义务人。

第三条  基金会的信息公布应遵循公正、公平、及时的原则。除法律规定不予公布的信息外,基金会应主动公布所有应该公布的信息。

第四条  基金会公布的信息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  基金会应当保证捐赠人和社会公众能够快捷、方便地查阅或者复制公布的信息资料。

第六条  基金会向社会公布的信息包括:

1.基金会组织机构信息,包括基金会组织架构、理事会成员情况、基金会章程、秘书长简历等;

2.基金会部分内部管理制度;

3.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和审计报告;

4.基金会有关财务信息;

5.基金会主要公益活动项目信息;

6.基金会动态信息和相关新闻;

7.其他允许公布的基金会相关信息。

第七条  下列信息,基金会不予公布:

1.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涉及知识产权内容;

2.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布的信息;

3.阶段性或处于审议、处理过程中的信息;

4.权利人未向基金会作出明确答复的信息。

第八条  基金会应当在每年331日前,向安徽省民政厅报送上一年的年度工作报告。省民政厅审查通过后的30日内,基金会要按照统一的格式要求,在省民政厅指定的媒体上公布年度工作报告的全文和摘要。

第九条  未经审计的基金会财务会计报告不得对外公布。

第十条  基金会应当公布所开展的重大公益活动项目种类及申请、评审程序。评审结束后,应当公布评审结果并通知申请人。公益资助项目完成后,应当公布有关的资金使用情况。事后对项目进行评估的,应当同时公布结果。

第十一条  对于公共媒体上出现的对基金会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不利影响的消息,基金会应当及时公开说明或者澄清。

第十二条  除年度工作报告外,基金会公布信息时,可以在本基金会网站、安徽建筑大学主要媒体、省民政厅指定媒体或其他主流媒体上公布属于主动公布范围的信息。

第十三条  信息公布所使用的各类媒体应当能够覆盖信息公布义务人的活动地域。

第十四条  基金会秘书长全面负责信息公布工作。基金会秘书处负责对信息公布活动进行统一管理,并定期监测各部门负责管理并已经公布的信息。

第十五条  基金会各岗位在岗人员负责整理和上报其工作中产生的各类信息,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公布;各部门负责人负责管理本部门产生的信息,提出信息公布建议,并由办公室报秘书处审批,必要时还必须经理事长审批;对于需经过基金会理事会表决才能确定的信息,必须在基金会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方可公布。

第十六条  对于已公布的信息,应建立信息公布档案,并按《安徽建筑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规范管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基金会理事会通过施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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