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建筑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项目管理办法
(草案)
第一条为了规范捐赠项目的管理,维护捐赠者和受益者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社会捐赠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安徽建筑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捐赠项目,是指国内外捐赠者向安徽建筑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捐赠货币或实物所设立的项目。
第三条基金会根据安徽建筑大学(以下简称学校)建设和发展的需要及捐赠者的意愿,明确捐赠物资数量、捐赠方式、用途、时间、管理等内容,签订捐赠协议,设立捐赠项目。
第四条根据项目性质,捐赠项目分为以下6种类型。
(一)学生培养类:包括奖学金、助学金、国际交流金、社会实践和文体基金、创新创业基金、学科竞赛基金、重症医疗救助基金等项目。
(二)教师发展类:包括讲座教授基金、奖教金、国际交流基金、成果奖励基金、职工(含退休职工)重症医疗救助基金等项目。
(三)学校发展类:由学校自主决定募集资金发展方向,支持安徽建筑大学建设和发展所设立的项目。
(四)院系发展类:根据学校院系发展规划和实际需要,支持学科建设、人才引进、专业兴院等院系建设和发展所设立的项目。
(五)基本建设类:包括已建和在建或拟建的用于教学科研的楼宇等建筑物(含会议厅、教室、局部楼层等)、道路桥梁、绿化景点等项目。
(六)其他公益类:旨在提高学校为社会经济和教育发展服务水平、提升学校综合实力、促进学校教育事业发展、推动社会公益事业进步的其他捐赠项目。
第五条基金会项目管理工作应坚持的原则是在理事会的领导下,秘书处综合协调,项目管理部负责项目的实施和统一管理工作。
第六条项目管理部作为捐赠项目的管理与统筹机构,根据捐赠协议和本办法的规定,对项目的执行进行全程有效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并按以下要求开展工作:
(一)根据项目性质,对每个捐赠项目单独立项,并对捐赠资金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对捐赠实物单独建账,做到账实相符。
(二)定期对捐赠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始终保持与捐赠者和具体实施部门的联系,以保障捐赠财物的有效落实,并做到公开、公正、透明。
(三)对于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捐赠用途或变更项目实施进程的,应本着“及时沟通,友好协商”的处理原则妥善解决。
(四)及时向理事会和捐赠者汇报捐赠财物的使用管理和捐赠项目的执行情况。
(五)对已经圆满完成的捐赠项目,及时整理好有关资料并交付办公室有关人员存档保管。
第七条捐赠者有权对其捐赠财物的使用进行合理的征询和监督,基金会应积极配合并如实反馈。
第八条基金会应自觉接受审计和监察部门对捐赠项目使用管理情况的审计和监督,并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九条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基金会和捐赠者协商处理。
第十条本办法自基金会理事会通过后施行。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安徽建筑大学北区办公楼410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