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案)
第一条为了完善安徽建筑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治理结构,保障监事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安徽建筑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基金会设监事一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同为五年,期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三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四条 监事的产生和变更: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选派;
(二)业务主管单位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四)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五条 监事的权利:
(一)依照《章程》规定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
(二)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有权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三)聘请专业机构对基金会进行年度财务审计,并出具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四)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情况;
(五)根据《章程》规定,行使其他监督权。
第六条 监事的义务: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二)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
第七条 基金会为监事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费用,包括办公费、调研费、差旅费等。监事的工作费用列入基金会的行政办公支出。
监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章程》的规定办理。
第九条 本制度自基金会理事会通过后施行。
第十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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