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案)
安徽建筑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按照章程规定,恪守公益宗旨,履行捐赠者意愿,运作规范、公开、公正、透明,是为捐赠人和受赠人服务的桥梁和纽带。
第一章 基金捐赠
第一条 基金会充分尊重捐赠者的意愿,接受捐赠时根据捐赠人的要求与其订立书面捐赠协议,明确基金用途,使用方式,管理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在实际收到捐赠后据实开具捐赠票据。
第三条 基金会接受非现金捐赠,以捐赠人提供的发票等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凭据。
第二章 基金使用
第四条 捐赠金额超过30万元,且捐赠人要求设立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应当设立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
第五条 基金会成立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可根据捐赠人要求由捐赠人担任管理委员会主任,全过程参与基金的使用与管理。
第六条 由基金会出资的安徽建筑大学各类奖助学金等由学校有关部门按照学校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定;由基金会出资的其他各类捐助项目根据基金使用用途,由学校有关部门参照学校相关评审程序评定。评定结果均应向基金会理事会和捐赠人报备。
第七条 基金如需改变用途,必须征得捐赠人同意且仍须用于公益事业。
第八条 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应当符合《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要求,累计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九条 基金会不得资助以营利为目的活动。
第三章 基金投资理财
第十条 基金投资理财是基金保值增值的必要前提,也是公益慈善资金的来源之一。
第十一条 基金投资理财应遵守合法、安全和有效原则。投资理财应符合基金会宗旨,维护基金会信誉,遵守与捐赠人和受助人约定,保证公益支出实现。
第十二条 基金理财应在保障基金保值的前提下委托银行等金融机构操作;对外投资资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会总资产的20%,金额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上的重大投资须经理事会通过后执行。
第四章 基金审计
第十三条 每年接受审计机构对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审计。
第十四条 每年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对基金会年审。
第十五条 基金项目结束编印成册,向捐赠人和关联方面报告。
第十六条 基金项目结束,以适当的形式向社会公布结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基金会理事会通过后施行。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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