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建筑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财务管理办法
(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建筑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称“基金会”)的财务管理,确保基金会的资金使用安全高效,助力学校教育事业发展,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和《安徽建筑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等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的财务工作在基金会理事会领导下进行,接受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等上级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基金会财务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分工负责、责权结合”的原则,财务支出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
第三条 基金会的财务管理工作应当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各项财务规章制度;开展募捐、接受捐赠,应当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慈善活动的业务范围;资产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开展慈善活动资助项目,应当本着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基金会日常财务工作由秘书处管理。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由安徽建筑大学财务处代管。
第五条 基金会秘书处每年3月31日前,提请召开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1. 上一年度业务报告、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
2. 本年度业务计划和经费收支预算方案;
3. 财产清册(含上一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等) 。
第二章 财务管理
第六条 基金会依法进行独立财务核算。基金会财务核算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如实反映财务收入、支出、结余及现金流量等信息。
第七条 基金会将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规范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管理会计档案,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八条 基金会设独立的银行账户,对资金实行统一核算,集中管理。银行账户开设及变更须经理事会批准, 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九条 接受的所有捐赠资金均应进入基金会帐户,向捐赠人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捐赠票据。捐赠人匿名或者放弃接受捐赠票据的,本基金会应当做好相关纪录。严格按照会计制度要求及时入账、足额核算,不得截留、坐收坐支、长期挂账,坚决禁止以任何形式设立“小金库” 。
第十条 接受的捐赠若是股票、债券、基金等,应及时办理过户或变现归入基金会专用帐户。
第十一条 接受的捐赠若是实物,由基金会或委托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按照市场上同类或相似资产的价格确定公允价值登记入帐。
第十二条 捐赠人与本基金会约定捐赠财产的用途和受益人时,不得指定捐赠人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三条 基金会应根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规范使用财产,严格执行理事会审定的年度预算计划。变更年度预算计划的,应提交理事会再次审定。
第十四条 捐赠协议明确具体使用方式的应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时,基金会可以依法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十五条 基金会的财产主要用于业务活动费用、 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和其他费用。
1. 业务活动费用是指为了实现业务活动目标所发生的费用,主要包括定向捐赠的资助项目支出和非定向捐赠的资助项目支出等;
2. 管理费用是指为组织和管理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理事会的人员费用、办公费、交通费、通迅费、差旅费及其它运行经费等;
3. 筹资费用是指为筹集业务活动所需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举办募款活动费,宣传资料费及其它与募款或者争取捐赠发生的费用;
4. 其他费用是指无法归属到上述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或筹资费用中的费用,包括固定资产处置等。
第十六条 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慈善事业支出和年度管理费用支出的比例,按照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 在审定的项目和金额范围内的支出,按以下权限审批:五千元及以下由秘书长审核批准;五千元以上须经理事长审核批准。
第十八条 基金会各项费用支出标准参照国家和学校有关制度执行。
第五章 运作管理
第十九条 基金会应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二十条 基金会资金运作方式:银行存款、银行理财产品、债券、股票、基金、股权投资、实业投资、信托投资等合法方式。 对外投资资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会总资产的20%。
第二十一条 由基金会秘书处提出资金年度运作计划, 经基金会理事会讨论通过,根据投资风险的大小,实行授权运作。
1. 对于银行存款,秘书处可根据资金年度运作计划, 本着收益最大化的原则安排资金使用。
2. 对于银行理财产品,秘书处可在理事会授权范围内选择运作。
3. 对于其他存在一定风险的资金运作必须严格按审批程序进行,每次投资和运作均须由理事长批准,金额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上的重大投资须经理事会通过后执行。
4. 基金会不得为外单位提供任何形式的经济担保或财产抵押。
第二十二条 秘书处每季度须向理事长办公会汇报资金运作情况。
第六章 财务监督
第二十三条 基金会严格遵照捐赠者的合理意愿使用资金,定期向捐赠者报告基金的使用情况,接受捐赠者的检查及监督。
第二十四条 基金会的财务监督工作由基金会的监事负责,每年要委托会计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并向理事会报告审计情况。
第二十五条 基金会接受上级税务、财务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年度检查,并在管理机关指定的信息公开平台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和监督。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需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基金会理事会通过后施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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