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学校设立“安徽建筑大学本科生学校奖学金”(以下简称奖学金)奖励品学兼优学生。
第二条为做好奖学金的评定和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奖励对象、比例及评定条件
第三条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德、智、体、美、劳等各方面表现优秀的二年级及以上全日制在籍本科生。
第四条奖学金种类、比例与金额
奖学金分为学业奖学金和校长奖学金两类。学业奖学金分一等、二等、三等三个等级,一等奖比例为参评人数的2%,每生2000元;二等奖比例为参评人数的8%,每生1200元;三等奖比例为参评人数的15%,每生800元。校长奖学金每年评选不超过10人,好中选优、宁缺毋滥,每生8000元。
第五条评定条件
(一)学业奖学金
1.拥护党的领导、热爱祖国、热爱人民,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品德优良、遵规守纪;
2.热爱所学专业,学习努力,态度端正,能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成绩优良,当学年在同年级同专业学生学业成绩排名,一等奖平均学分绩点须位于前5%,二等奖平均学分绩点须位于前16%,三等奖平均学分绩点须位于前30%。在三类及以上竞赛中获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学分绩点须位于前10%、20%、40%;
3.当学年内,有下列情况不得参评:
(1)存在反党反社会主义反人民、分裂国家或者存在伤害中华民族感情的行为或者言论的;
(2)修读课程有不及格的;
(3)修读课程平均绩点低于2.5的;
(4)未注册的;
(5)受违规违纪处分未解除的;
(6)有犯罪行为的;
(7)体侧不达标的;
(8)校长办公会认定不适宜授予奖学金的其他情形。
(二)校长奖学金
1.基本条件:
(1)信念坚定、品行端正、遵规守纪、榜样示范好;
(2)当学年平均学分绩点在所在专业前5%以内;
(3)评奖学年无不及格课程;
(4)未受过纪律处分,且不存在犯罪行为的;
(5)已注册学生;
(6)须获评学业奖学金;
(7)不存在校长办公会认定不适宜授予奖学金的其他情形。
2.项目条件:
参评学生除需符合上述条件外,还需符合以下条件2项及以上:
(1)在省级及以上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以主要成员身份获三等奖(或铜奖)及以上奖励(具体竞赛项目参考教务处最新大学生学科和技能竞赛项目列表);
(2)在科技创新领域的研究成果以主要成员身份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奖励;
(3)在省级及以上文体赛事中获得个人三等奖以上奖励,团体奖项作为主要成员获得一等奖;
(4)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的身份在省级及以上期刊发表论文;
(5)获省级及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青年五四奖章等荣誉称号;
(6)以第一作者身份的新闻稿件,在省级及以上主流媒体发表3篇;
(7)以个人或者主要成员对学校发展建设、声誉提升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
第三章评定、发放与管理
第六条评定
(一)组织领导
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一般在十月份进行。评审工作在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学生处负责组织、协调奖学金评审工作。各学院须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奖学金评审细则并报学生处备案。在学生处下发年度评定工作开始后,各学院要召开二级学院学生工作专题会议,结合学院实际,要求各专业、班级要对其平时的考勤情况、遵守纪律情况及学生成绩等进行统计公布。
(二)评定程序
1.个人申请:符合评定条件的学生提出书面申请,填表并提供相应材料,如实介绍自己的各方面表现。
2.班级评议:班委会、团支部在辅导员的指导下,对照评选标准,对提出奖学金申请的学生进行评议,并根据评议结果推荐获奖候选人及获奖等级。经辅导员签字确认后报学院审核。
3.学院审核推荐:各学院严格按照评选标准和评选比例,对获奖候选人及获奖等级进行认真审核、汇总,并在学院内进行公示,无异议后,将审议结果学生处。
4.学校审批:学生处对各学院奖学金的评议程序、相关资料、会议记录等进行审查,并将审核结果汇总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评审。评审结束后,将评审结果在全校公示,无异议后,报校长办公会审定。
第七条奖学金获得者,将颁发学校统一印制的获奖证书。奖金由学校财务处通过校园卡发放。
第八条获奖学生如发现评奖期间有弄虚作假行为将取消其获奖资格,追回所发的奖学金及证书,并视其情节予以相应处分。
第九条获奖学生应正确对待和使用奖学金,真正将其用于学习和生活,不得挥霍浪费。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各学院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年级、专业实际及第二课堂、综合测评等情况,以促进学生“五育并举”全面发展为导向,制定具体评定细则,并在每年奖学金评定开始前报学生处备案。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原《安徽建筑大学本科生奖学金评定管理办法》(校字〔2019〕5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