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研究生教育和管理,增强研究生科技创新与实践能力,深化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进一步推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和完善研究生资助体系,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和《安徽省教育厅关于推进高校实施研究生“三助”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以及《安徽建筑大学硕士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改革实施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三助”工作是学校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的重要内容。研究生“三助”是对全日制研究生在校攻读学位期间,应聘学校的相应岗位,担任教学助理(以下简称“助教”)、科研助理(以下简称“助研”)和管理助理(以下简称“助管”)的简称。
第二章基本条件与要求
第三条申请“三助”岗位的研究生,须具备良好的思想品德,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工作责任心强,学有余力。申请当年内有课程考核不合格或严重违反校纪校规者,不得应聘“三助”岗位。
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经济困难的研究生。
每位研究生不能同时应聘两个及以上“三助”岗位。
第四条研究生“三助”岗位聘期原则上为一个学期,每学期按五个月计算。聘期结束可续聘。
第五条研究生申请“三助”岗位须经导师和所在学院同意,不得因参加“三助”工作延长学习年限。
第六条研究生“三助”岗位管理原则:按需设岗、公开招聘、择优聘用、定期考核、按劳付酬。
第七条研究生“三助”津贴发放应据实、及时,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克扣研究生的“三助”经费。
第三章组织与领导
第八条学校研究生投入机制改革领导组负责确定学校研究生“三助”方案,审定“三助”岗位设置,检查、监督、评估“三助”工作实施情况。
第九条学校研究生部负责制定学校研究生“三助”管理办法,拟定“三助”岗位设置建议方案,具体协调、组织学校研究生“三助”工作的实施,统筹“三助”资金的使用等。
第十条各设岗部门负责本部门“三助”工作管理实施,组织本部门及设岗教师开展“三助”岗位的设置、申请、聘用和考核工作,各设岗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三助”工作的管理。
第四章岗位职责、设置与聘用
第十一条研究生“助教”岗位工作职责:承担学校本科生课程的辅导答疑、批改作业和辅助教学实习实践等教学辅导工作。
第十二条研究生“助教”岗位由学院根据教学工作需要于每学期末确定下学期招聘计划,并报研究生部审核。设置助教课程原则上是专业基础课、专业课,课程学时数不少于60学时。
第十三条研究生“助研”岗位工作职责:承担设岗部门或设岗教师分配的与本专业相关的各种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调研等工作,包括科学实验、试验数据的整理分析、报告的撰写、文献资料的整理、汇编及翻译等工作。
第十四条研究生指导教师必需为每位进入课题研究的研究生设置“助研”工作岗位。
第十五条科研项目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每学期至少设置一个“助研”岗位:
(一)作为项目主持人,承担三类及以上纵向在研项目;
(二)作为项目主持人,承担企业以产学研合作方式委托研发的自然科学类在研项目,其到校研究经费达25万元及以上;
(三)作为项目主持人,承担企业以产学研合作方式委托咨询的社会科学类在研项目,其研究经费15万元及以上。
其他教师可根据科研工作需要,自行设置“助研”岗位。
各相关部门于每学期末制定出本部门的“助研”招聘计划,并报研究生部审核。
第十六条研究生“助管”岗位工作职责:承担学校有关党政管理部门、教学及教辅部门的辅助管理和助理辅导员工作。
第十七条研究生“助管”岗位由学校有关党政管理部门、教学及教辅部门根据工作需要于每学期末制定出本部门的“助管”招聘计划,并报研究生部审核。
第十八条经批准的“三助”岗位由设岗部门在本部门网站公开发布,研究生自愿申请。研究生申请“三助”岗位,需填写《安徽建筑大学研究生“三助”岗位申请表》。
“助研”岗位,由设岗教师选聘;“助教”、“助管”岗位由设岗部门选聘。选聘结果报研究生部备案。
“助教”、“助研”、“助管”岗位选聘工作原则上应于每学期期初完成。
第十九条研究生从事“三助”岗位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中止其“三助”工作。
(一)学习成绩大幅下降的;
(二)违反校纪校规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的;
(三)不能胜任岗位要求的;
(四)其它原因无法继续履行“三助”岗位职责的。
第二十条研究生“三助”工作的中止,由设岗部门或设岗教师提出意见,报研究生部审核、备案。自核准之日起,停发“三助”岗位津贴。
第五章岗位管理与考核
第二十一条研究生在“三助”工作期间的管理,由设岗部门或设岗教师负责。
第二十二条参加“三助”工作的研究生应于聘期结束前一周向设岗部门或设岗教师提交书面总结;设岗部门或设岗教师应于聘期结束时,根据研究生工作态度和工作能力等,按照设岗要求,对其工作予以考核。考核结果报研究生部备案。
第二十三条对岗位考核不合格者终止聘用,下一聘期内不得再申请相应岗位,终止聘用结果报研究生部备案。
第六章经费来源与津贴标准
第二十四条研究生“助研”岗位津贴从设岗教师课题经费中支出,研究生“助教”、“助管”岗位津贴从学校经费支出,专款专用。
第二十五条研究生“助教”岗位津贴标准为10元/课时,课时计算按照计划学时数确定。
研究生“助研”岗位津贴根据工作任务确定,一般为每月200元至600元。
研究生“助管”岗位津贴标准为8元/小时.人,每月不超过40小时。
第二十六条研究生“三助”岗位津贴由各设岗部门或设岗教师于每学期末按考核结果填报,经研究生部审核,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报送财务处统一打卡,每学期发放一次。
第七章附 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安徽建筑大学硕士研究生“三助”工作管理办法》(校字〔2015〕80号)文件同时废止,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