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管理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培养学生自立自强,创新创业精神,增强学生劳动观念和社会实践能力,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和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2018〕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安徽建筑大学全日制在籍学生。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学生私自在校外兼职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四条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是实现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有效平台。学校勤工助学活动以“立足校园、服务社会”为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五条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生勤工助学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学生勤工助学服务中心,挂靠学生处,由学生处、人事处、就业处、校团委等部门组成。
第六条组织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是学校学生工作的重要内容。各单位要充分发挥作用,在工作安排、人员配备、资金落实、办公场地、活动场所及助学岗位设置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
第七条学校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教育,培养学生热爱劳动、自强不息、创新创业的奋斗精神,增强学生综合素质,充分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
第八条学校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勤工助学相关规定的学生,可按照规定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按照校纪校规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九条学生处具体负责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主要负责审核、公布校内各类勤工助学岗位,指导、协调用工单位聘用勤工助学学生;组织用工单位和学生签订用工协议,并监督合同的履行情况;核发校内勤工助学学生报酬,配合财务处进行勤工助学经费的管理。
第十条人事处负责用工单位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和考核的指导工作。
第十一条就业工作处负责勤工助学学生创新创业活动的指导和管理。
第十二条校团委负责学生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的指导和管理。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活动,需由所在学院审核确认,经校团委批准后,报学生勤工助学服务中心备案。
第十三条各用工单位负责勤工助学学生的岗前培训、日常管理和考核。
第三章岗位设置及管理
第十四条勤工助学岗位既要满足学生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寒暑假勤工助学时间可视情况适当延长。
第十五条岗位类型:勤工助学岗位按工作时间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十六条岗位申报:各用工部门根据部门实际工作情况,结合岗位工作性质,拟定学生勤工助学工作量,进行岗位申报。
(一)固定岗位:学校各用工部门根据用工需要,于每学年初填写《学生勤工助学岗位设置申请表》报勤工助学服务中心(学生处),经学校批准后,在全校范围内公开招聘。
(二)临时岗位:由设岗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提前进行申报,学生处审批,并组织安排学生上岗。
第十七条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流程为:个人填写《勤工助学审批表》申请,辅导员签署意见,学院审核推荐,由用工单位选聘确认并签署协议书后,报勤工助学服务中心登记备案。
第十八条校内固定岗位每月工作时间超过32工时,以合肥市最新的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月计酬;每月工作时间不足32工时,以每小时12元人民币按小时计酬。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小时酬金为12元人民币。
第十九条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应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对少数民族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应尊重其风俗习惯。
第二十条勤工助学学生的管理和考核由用工单位负责,并写出考核结果,作为确定参加勤工助学学生酬金的依据。用工单位对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工作情况不满意,可申请更换。
第二十一条用工单位在学生上岗前必须进行安全、技术、岗位要求等方面的岗前培训,不得组织学生从事高空、井下作业、严重污染和辐射等有害于学生身心健康的,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的,有损人格、国格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影响学校声誉和利益的,以及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学生在勤工助学期间,有下列情况者,视情节轻重,作如下处理:
(一)劳动态度不端正,不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工作任务者,扣发或不发劳动酬金;
(二)工作不负责任,丢失或故意损坏劳动工具及公共财物者,要按价赔偿并按学校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三)学生因出现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而明显影响学习成绩的,不服从用工单位管理、不履行岗位职责,经教育不改的,学生本人自愿终止勤工助学活动等情况之一,学校有权终止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四章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勤工助学资金主要用于支付校内非经济独立核算单位核定的勤工助学学生的酬金,由学生处和财务处具体负责管理。
第二十四条由学校学生奖、勤、助、补专用基金设置勤工助学岗位的,酬金发放按学校相关财务制度执行;由社会捐赠经费或科研经费等设置勤工助学岗位的,酬金标准由资金提供方与学校协商确定,并写入用工协议,但不得低于学校规定的最低标准。
第五章权利与责任
第二十五条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有权了解用工单位的有关情况及工作性质,对协议以外的要求有权拒绝;有权拒绝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害大学生身心健康、有碍社会公德的活动;有权获得必要的劳动报酬;有权要求监督部门解决与用工单位发生的纠纷,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规章制度;应认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习任务,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在学有余力的情况下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履行与用工单位达成的协议,认真完成工作任务;不得以勤工助学活动为名,从事未经批准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六条学生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用人单位必须按活动开展时段及时购买学生意外伤害保险,由校团委代表学校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
第二十七条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则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原《安徽建筑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校字〔2014〕9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