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建筑大学学生学杂费收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生学杂费的收缴管理,保障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学费、住宿费等收入及时足额收缴到位,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安徽建筑大学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等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依法依规及时足额缴纳学杂费是高等学校学生应尽的法定义务,各类学生应积极主动地缴纳学杂费。学校应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
第三条学校按照政府主管部门颁布或核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学杂费,并依法进行公开公示,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严格执行非税收入管理有关规定,学费、住宿费收入全额上缴安徽省财政非税专户,纳入学校预算管理,统筹用于办学支出。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普通本科生、研究生、成人教育学生。国际学生收费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组织管理与职责
第五条财务处是学校收费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学生学杂费收缴、核算、查询、统计分析和信息通报。
第六条各学院(部)是组织本单位学生按规定缴纳学杂费的责任部门,负责对学生缴费的宣传引导,督促欠费学生及时缴清欠费。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是学生缴费工作主要责任人,辅导员是具体责任人。
第七条教务处负责本科生学籍管理和注册工作,提供本科生基础数据、学籍变动信息和学生选课信息等,负责无正当理由欠费本科生的学籍处理工作。
第八条研究生院负责研究生学籍管理和注册工作,提供研究生基础数据、学籍变动信息,负责无正当理由欠费研究生的学籍处理工作。
第九条继续教育学院负责成人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和注册工作,提供成人教育学生基础数据、学籍变动信息,负责无正当理由欠费成人教育学生的学籍处理工作。
第十条学工部(学生处)、研究生工作部负责提供通过绿色通道暂缓缴费学生信息、减免学费学生信息、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信息、评奖评优学生信息,应征入伍学生信息,协调各学院对欠费学生开展思想工作和诚信教育。
第十一条后勤服务集团负责提供学生住宿信息、教材费结算信息。
第三章 收费项目及范围
第十二条学费、住宿费项目适用于学校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经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录取的各类学生。
第十三条考试费项目适用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主管部门核准收取的计算机水平考试报名费,艺术类、体育类学生入学测试,高水平运动员及其他特殊类型学生入学测试费,四、六级英语考试费等。
第十四条代收费项目是指为方便学生学习和生活,本着自愿原则,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主要有教材费、体检费、军训服装费、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等。
第四章收缴程序
第十五条财务处根据教务处、研究生院和继续教育学院提供的学生信息建立收费数据库。通过校园网等渠道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时间。
第十六条学生缴费实行网上自助等方式,通过“学生在线缴费”平台扫码支付,缴费完成后可自行下载电子票据。
第十七条新生应按照“新生报到须知”要求的缴费标准、时间和方式及时缴纳学杂费,在校生应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一周内,按公示的项目和标准缴清本学年的学杂费。
第十八条举办考试的单位应在正式报名完成5个工作日内,将考试报名名单报送财务处,由财务处按上级核定的标准收取考试报名费。
第五章学生缴费结算规定
第十九条教务处、研究生院、继续教育学院应及时将学生因降级试读、延长学制、转专业、休学、退学、提前毕业以及其他原因形成的学籍变动情况书面通知财务处,财务处按规定办理学杂费变更有关事项,具体规定如下:
(一)降级试读、延长学制、转专业的学生从学籍变动学期起,按新编入班级的学杂费标准执行。
(二)休学且保留学籍的学生,在休学期间,不收取学费、住宿费,经批准复学的,从复学学期起,按新编入班级的学杂费标准缴纳学杂费。
(三)因各种原因退学的学生,以学校下发的退学文件日期为准,每学年按10个月计算,在校期间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补齐或退还学费、住宿费。
(四)提前毕业的学生,按实际在校时间收取学杂费。
第二十条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学生在安建大就读期间的学杂费由学校收取。在合作学校就读期间的学杂费由境外合作学校收取。教务处在每学年开学前将在境外合作学校就读的学生名单报送财务处,财务处按规定办理免收学杂费事宜,如学生因特殊原因未到境外合作学校就读,且仍在安建大继续学习,按照原收费标准收取学杂费。
第二十一条高水平运动员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申请,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经教务处和分管教学的校领导审批后可办理学费减免。
第二十二条应征入伍学生学杂费的收缴、结算、减免事宜,按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代收代支费用应按实际成本收取,不得将各类损耗计入成本。学生毕业或其它原因离校,应及时结算代收代支费用,结余资金予以退还。
第六章注册管理程序
第二十四条学生注册按照“先缴费,后注册”的原则进行管理。各学院(部)应确定专人负责学生注册工作,财务处在开学一周后向教务处、学工部(学生处)和各学院(部)提供学生缴费和欠费信息,教务处、各学院(部)据此办理学生的注册与登记。
第二十五条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经学工部(学生处)认定后,欠费金额在贷款额度内的可办理注册。
第二十六条确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时足额缴清学杂费的全日制学生,持户籍所在地乡(街道)以上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和欠费学生事务申请书(申请书可在学工部(学生处)网页下载),经学院(部)审核,报学工部(学生处)或研究生工作部、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批准后可缓缴部分学费,缓缴期限最长6个月,缓缴期间可办理临时注册手续,逾期未缴清取消注册。
第七章无故欠费认定和处理
第二十七条无故欠费的认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认定为无故欠费。
(一)无正当理由不缴纳学杂费,不办理国家助学贷款或缓缴手续的。
(二)已办理缓缴手续,但未在承诺期限内足额缴清费用的。
(三)因学生自身原因导致国家助学贷款未被批准,且一个月内无正当理由未交清欠费的。
第二十八条对无故欠费学生的处理措施:
(一)学院(部)负责将欠费情况通知学生本人及家长(法定监护人),要求自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必须缴清所欠费用。
(二)不予办理注册手续,不予选课,教务处、研究生院、继续教育学院不予登记学习成绩,欠费学生不安排参加毕业设计(论文)答辩。
(三)取消其评奖评优资格,并记入学生诚信档案。
(四)未缴清学杂费的毕业学生,暂不予办理离校手续。
(五)未按规定足额缴纳住宿费,暂不予办理住宿手续。
第八章 收缴考核
第二十九条学校将各学院学生学费、住宿费缴费情况纳入年度工作考核。
第三十条学费、住宿费收缴情况考核由财务部门牵头组织,考核结果与学院(部)的年度绩效挂钩。
第九章附 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安徽建筑大学学生学杂费收缴管理办法》(校字〔2014〕93号)同时废止,由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