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教函〔2024〕10号
关于同意张宝等十七名学生试读的通知
各学院(部、中心),有关单位:
张宝等十七名学生,在校学习期间连续两次或累计三次受到学业警示。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安徽建筑大学实施办法》(校字〔2017〕86号)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有关规定,张宝等十七名学生达到退学处理条件。
经学生本人申请,所在学院初审,教务处审核并报学校批准,同意张宝等十七名学生编入下一年级试读。
学生试读期限为一年。试读期内学生获得学分不满32学分的,将予以退学处理。
教务处(招生办、创新创业学院)
2024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