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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建筑大学创新创业导师选拔与聘任办法(试行)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23-10-31 浏览次数:10

 

校教函〔2023〕30

 

  安徽建筑大学创新创业导师选拔与聘任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徽建筑大学学生创新创业导师的管理,促进学生创新创业能力提升,规范创新创业导师管理,切实发挥创新创业导师的教育引导和指导帮扶作用,提高创新创业教育的针对性、时代性和实效性,形成创新创业教育合力,构建创新创业长效机制,不断提升学生的创新意识、创业精神和创新创业能力,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学生创新创业导师(以下简称双创导师)是由学校教务处(招生办、创新创业学院选聘并纳入导师库管理服务大学生创新创业,通过创意开发、教育辅导、业务指导和后续服务等多种方式,培养大学生创新创业意识、提升创新创业能力的各界人士。

第三条  创新创业学院实行导师动态管理,双创导师在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许可的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二章导师选聘与解聘

第四条  双创导师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价值取向和研究导向

(二)热心创新创业教育,致力于帮助学生增强创新精神、创意思维、创业意识,提升创新创业能力

(三)熟悉国家相关政策,熟悉科技创新、企业管理、市场运作,对科技、经济、市场发展有一定的预判能力;具有创新创业课程教学经历或以第一指导教师指导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类大赛获得省级(含)以上奖项

(四)能够积极配合教务处(招生办、创新创业学院,开展大学生创新创业指导与服务活动,高质量完成指导工作

(五)连续3年以上在高校从事创业教育教学辅导员工作,有教学辅导实绩的高校教师、毕业生就业创业指导人员

(六)具有中级以上(含)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博士学位,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

第五条  聘任程序

(一)导师遴选采取自荐、推荐和邀请等方式

申请人员填写《安徽建筑大学创新创业导师登记表》,并提交至学校教务处(招生办、创新创业学院审核、认定、备案

(三)学校颁发聘任证书一个聘期为3聘期结束后,根据履行职责情况,决定续聘与否

已受聘的双创导师因身体健康、工作调整等原因不宜继续承担该项工作任务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教务处(招生办、创新创业学院研究同意后,予以解聘。

)创业导师在聘任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予以解聘:无正当理由3次不接受学校安排的工作;以创新创业导师名义在社会上从事职责范围之外的活动,严重损害学校形象的;由于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创新创业导师职责。

  报酬与奖励

(一)校内外导师开展创新创业指导、咨询、讲座等,学校按照劳务酬金发放规定,以及创新创业活动有关奖励办法,给予一定报酬

定期参加各类创新创业教育教学师资培训。

)对工作中积极主动、成绩突出、成效显著的导师给予表彰。

第三章导师职责与服务

  导师职责与服务坚持公益性和有偿相结合的方式,主要围绕以下九个方面开展工作。

(一)专题讲座。根据学生实际需求,举办与创新创业主题相关的专题讲座,参加创业沙龙、就业创业政策宣讲等活动。按照学校创新创业相关课程教育教学要求,创新创业类课程中开展不少于2个学时的专题讲座

(二)研究指导。为创新创业大学生提供科研方法指导、学科前沿引导,指导学生科学选题、确定攻关方向、制定研发计划,定期开展咨询与辅导。

(三)业务指导深入联系对接学生创业团队,为创新创业大学生提供项目注册、法律咨询、人力资源、营销策略、生产技术研发和财务管理等方面的指导服务。

(四)项目论证。参与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的评审、论证及跟踪帮扶。担任学校各类创新创业赛事、活动的评委工作,以及众创空间入驻项目的遴选、考核等评审工作。

(五)咨询诊断。为大学生提供创新创业政策、手续办理、企业经营运作等方面的咨询指导;为创新创业团队建设与培养、文化塑造等出谋划策,分析诊断大学生在创新创业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六)结对帮扶。根据行业领域、企业类型为创新创业大学生提供一对一、一对多的帮扶及跟踪指导。

(七)媒体活动。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宣传大学生创新创业政策等。

(八)政策调研。开展大学生创新创业政策专题调研,了解大学生的创新创业现状,提供政策性建议。

(九)师资培训。培训学校创新创业教育课程师资,提高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水平。

其他。保守大学生创业项目的商业机密,完成学校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四章  

  加强导师宣传。充分利用媒体,组织推介活动,宣传推广导师工作业绩。定期举办导师论坛、沙龙等活动,搭建导师交流平台,开展工作交流,提升工作水平。

  双创导师指导仅供创新创业学生进行科学研究、生产经营、判断决策时参考,创新创业学生所作出的判断决策以及由此产生的经济、法律后果,均与导师无关。双创导师直接或间接投资其指导对象,所产生的经济、法律后果由双创导师自行负责。

第十条  本办法由创新创业学院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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