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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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3-2024学年第一学期课程学分互认工作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23-09-19 浏览次数:9549


关于开展2023-2024学年第一学期

课程学分互认工作的通知

各教学单位:

根据《安徽建筑大学学分制实施办法》(校字〔2017〕102号)和《安徽建筑大学学分互认实施细则》(校字〔2016〕2号),开展本学期学生课程学分互认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学分互认对象

学分制各年级、专业在校学生

二、学分互认范围

满足学分互认条件的校内课程及在线课程

三、学分互认条件

1.名称相同的课程

教学要求高、课程学分多的课程可认定为教学要求较低、课程学分较少的课程。如依据《高等数学A》可认定《高等数学B》学分。

2.名称不同的课程

1)教学内容全面覆盖且教学要求高、课程学分多的课程,可认定教学要求较低、课程学分较少的课程。

2)教学内容基本相同(相近程度达80%及以上),且拟认定课程学分原则上不得低于已修课程0.5学分。

3.因学生转专业等学籍异动,或专业培养计划变更调整以及学校专业结构调整致专业停招停办,相关课程在学籍异动(或计划变更、专业调整等)后不再开设的,可由开课单位指定相应课程替代修读。指定课程的学分原则上不得低于原课程1学分。学生按照开课单位指定的改修课程修读的,可予以学分互认。

4.用于互认的已获学分课程需为专业培养计划规定之外的课程,且拟认定课程需为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未获学分课程(不含校公共选修课程)。

5.同一已获学分课程,不得多次作为申请课程学分互认的依据。

四、成绩与学分计算

1.一门课程互认另一门课程的,拟认定课程成绩为原已修课程考核成绩。

2.多门课程互认一门课程的,拟认定课程成绩为原已修的多门课程根据课程成绩加权平均计算得出的成绩。

3.多门课程互认多门课程的,拟认定的各课程成绩为原已修的多门课程根据课程成绩加权平均计算得出的成绩,记载分值均相同。

4.拟认定课程的学分,按照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该课程学分记载。

五、工作程序

(一)校内课程学分互认程序

1.学生在线申请。学生根据专业培养计划课程修读要求,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在专业导师指导下,认真对照学分互认条件,在教务管理系统(新版)在线提交互认申请。

系统开放申请时间为2023年9月20日(星期三)09:00-9月22日(星期五)18:00。逾期系统关闭,不再受理申请。具体申请流程见附件1。

2.学生所在学院论证与审查。学生所在学院负责依据专业人才培养计划、课程教学内容和要求及学分互认条件,对学生申请的拟认定课程是否满足专业培养要求进行论证和审查。

系统开放学院审查时间为2023年9月22日(星期五)10:00-9月26日(星期二)17:00,各学院应在此期间完成校内课程学分互认的在线审查工作。

3.非学生所在学院开设的课程,由学生本人填写《非本学院开设课程学分互认申请表》(见附件2),交开课学院审查认定资格(审查流程见附件3)。开课学院给出审查意见后的申请表,应交回学生所在学院,并由学生所在学院填写《非本学院开设课程学分互认申请汇总表》(见附件4)报教务处。

4.教务处审核。教务处对各教学单位审查意见进行审核,审核结果经批准后予以公布。

六、有关要求

1.学分互认工作政策性强,事关学生切身利益。各学院要组织专业导师加强对学生学业的具体指导,组织相关专业系(教研室)充分论证,确保课程学分互认工作规范、严谨。

2.在课程学分互认工作中,严禁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3.各学院要严格按照时间节点要求,认真组织实施,严格条件标准,精心开展审查工作。

七、联系方式

教务处学籍科(实验综合楼1714室),0551-63828089。

 

特此通知。

 

附件:1.课程学分互认在线申请流程.docx

      2.非本学院开设课程学分互认申请表.doc

      3.学院教学院长审查流程表.docx

      4.非本学院开设课程学分互认申请汇总表.xls


 

                        教务处招生办、创新创业学院

                     2023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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