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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建筑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23-05-24 浏览次数:10


安徽建筑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为深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全面深化我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提升大学生创新创业能力、加快培养创新创业人才,纵深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全面形成我校大学生创新创业的生动局面,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徽建筑大学创新创业孵化基地是学校自建的,为大学生创新创业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创新创业服务平台。

第三条安徽建筑大学创新创业孵化基地致力于推动学校创新创业教育发展,整合人才和资源优势,鼓励技术创新,资源共享,为广大创新创业大学生提供良好的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

第四条安徽建筑大学创新创业孵化基地下设管理办公室,为创新创业团队提供咨询、入驻、辅导、孵化、培训、宣传等服务,并负责日常运维管理。

 

第二章 入驻条件

第五条入驻安徽建筑大学创新创业孵化的创新创业者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创新创业意识和能力,有明确的创新创业方向和构思,原则上要有已合法注册的初创企业;

(二)企业(项目)方向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及学校规定,符合现代社会发展需要,有发展前景,适合大学生创业;

(三)企业(项目)市场发展潜力大,预期经济与社会效益显著。

第六条申请流程

(一)申请进入安徽建筑大学创新创业孵化基地的创新创业者或企业(项目)团队向学校递交申请,并提供项目可行性报告、创业计划书及所需的其它材料;

(二)申请受理后,对申请人进行考察并审核材料的真实性,提交创新创业学院讨论决定;

(三)申请批准后,学校与申请人签订入驻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申请人入驻。

 

第三章  孵化基地场地与经营管理

第七条入驻企业(项目)应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合法经营;入驻企业(项目)应遵守孵化基地各项规章制度和企业(项目)入驻创业孵化基地协议。

第八条入驻安徽建筑大学创新创业孵化基地的企业(项目)应当自觉遵守孵化基地各项管理规定,自觉配合孵化基地各项工作,共同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环境。

第九条 入驻企业(项目)在创新创业学院的统一管理与指导下,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第十条 入驻企业(项目)应及时准确地向创新创业学院报送不涉及经营机密的报表和数据,支持完成相关的统计工作。

第十一条 创新创业学院针对企业(项目)经营过程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定期邀请专家进行指导。

 

第四章  孵化基地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孵化基地正常办公时间为每天9:30-21:30。法定节假日的作息时间按管理办公室的具体通知执行。

第十三条入驻企业(项目)必须严格遵守孵化基地作息时间,如需加班,需到创新创业学院行申请,加班期间应服从管理人员管理。非加班原因,孵化基地内严禁任何人员滞留。

第十四条入驻企业(项目)应在协议指定区域内办公,不得私自占用公共区域。孵化基地为入驻企业(项目)提供办公场地、网线、办公桌椅等设施,入驻企业(项目)不得擅自安装电线、管道、烹饪、空调等设施。入驻企业(项目)不得擅自对孵化基地既定的格局和装修等进行改造;入驻企业(项目)需要使用多功能会议室等公共场所,需提前到创新创业学院进行报批。

第十五条入驻企业(项目)必须做到离开孵化基地时关窗锁门,关闭电源。

第十六条入驻企业(项目)负责人为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做好本企业(项目)的防火安全工作,认真督促、检查防火安全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十七条入驻企业(项目)指定专人负责,经常对企业人员进行防火安全教育,增强防火安全意识,一旦发生火警,应立即向“119”和消防中心报警。

第十八条经营场所和办公室内不准使用明火装置,不准乱接电源和使用电炉、电熨斗、电热器等高功率电气,严禁吸烟。

第十九条销售物品根据不同性质分类存放,堆放整齐,严禁化学危险品、易爆物品进场,易燃物要放在指定地点,包装纸箱、木板条等杂物要及时清除。

第二十条经常检查灯具、电器开关等设备的完好情况,如有损坏、异常现象或不安全因素,应及时报修。

第二十一条认真做好防盗、防火、防破坏工作,重大节日建立安全值班制度。

第二十二条因入驻企业(项目)管理不善,发生安全事故,损失由入驻项目承担;后果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五章 孵化基地卫生管理

第二十三条孵化基地公共区域(包括过道、楼梯等)的清洁卫生由管理办公室统一安排打扫。

第二十四条入驻企业(项目)应做好项目办公场所内部清洁卫生工作,将产生的垃圾集中放置,由管理办公室统一清理。

第二十五条入驻企业(项目)应配合孵化基地做好清洁卫生管理工作,保持公共区域清洁,不随地吐痰,乱丢纸屑及垃圾等。

第二十六条严禁在孵化基地内外、楼道等公共区域的墙壁乱画、乱写、乱贴各种招牌、广告等,因工作需要张贴广告,应事先与管理办公室联系,经批准后方可在指定地点张贴。

 

第六章 孵化基地财务管理

第二十七条 入驻企业(项目)必须有专人负责财务管理和资金管理。建立账册,做好部门的固定资金、流动资金和成本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按照管理办公室要求,编制财务月报表,将主营业务收入、支出、税费、利润等情况定期上报。

第二十九条 货币收入和支出必须入账,及时登记现金日记账,做到逐笔记载、日清月结、账款相符。

第三十条 为确保现金安全,现金收入应于当日送存银行,支付现金从银行提取。

第三十一条 加强发票管理,发票是单位提供服务或从事经营活动所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它经营活动,根据不同经营形式,按照税务部门要求开具发票。商品进货不符合规定的票据不得作为财务记账凭证。

第三十二条应收账款要及时收回。

 

第七章 孵化基地企业(项目)退出管理

第三十三条退出企业(项目)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项目)正式注册并运营1年以上,经营状况良好。

(二)建立了较为完善的企业制度和健全的管理及财务制度。

(三)年营业总收入达15万元以上,固定资产和自有资金达10万元以上。

第三十四条入驻企业(项目)第2年仍达不到退出标准的企业(项目),需主动退出孵化基地。

第三十五条入驻企业(项目)对孵化基地提供的场所利用率低,严重违反孵化基地有关管理规定的应退出孵化基地。

 

第八章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安徽建筑大学创新创业学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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