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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2-2023学年第二学期期初补考安排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23-05-10 浏览次数:12239


关于2022-2023学年第二学期期初补考安排的通知

 

各教学单位:

根据教务处学期工作计划2022-2023学年第二学期期初补考于2023年3月18日至3月22日举行。考试日程详见附件1。现就补考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考安排

(一)补考资格

针对上学期开设的课程,首次考核不合格的学生可以采取直接重修、参加补考或补考不合格后重修等方式取得课程学分。以下情况或课程不予补考:

1.课程期末考核备注为“旷考”“违纪”“作弊”字样的;

2.课程期末考核成绩为0分;

3.上学期开设的网络重修课程、校公选课;

4.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教学环节课程。

(二)学生通知

1.各学院在日程公布后需及时通知补考学生,携带学生证和居民身份证(两证)按照日程所载时间、地点,接受违禁物品查验后入场参加考试。

2.学生个人的考试安排可在本通知查询(见附件2);也可登录正方教学管理系统,在导航栏选择“信息查询”—“考试信息查询”获取本人补考安排信息。

3.补考日程中未安排具体考试时间、地点的课程,由开课单位自行组织考核。学生本人需关注开课单位教学办发布的有关安排。

二、考务组织

1.各教学单位须在日程公布后及时完成课程主考和监考任务落实工作,并通过有效途径将监考和课程主考安排信息及时通知到教师

2.监考和课程主考教师原则上应是在编、在岗人员,主讲教师为外请教师承担课程主考工作任务的除外。课程主考与同时段监考教师严禁互相兼任,且课程主考在考试中途不得离开所辖考场范围。

3.监考任务一经发布,未经批准不得随意调换。确有特殊情况的,应到教师所属单位教学办公室办理正式调换手续,履行登记备案职责。

4.各开课单位在日程公布后,应按照《安徽建筑大学课程试卷管理办法》(校字〔2017〕32号)要求,组织开展本单位承担课程的命题工作。试卷付印环节应安排专人负责,严格交接手续。试卷在启封前由开课单位妥善保管,于考前分发给相应课程主考教师。

5.补考期间,各教学单位要安排专人值班,值班人员和单位主要教学管理人员应确保在考试期间联系渠道畅通。

三、考风考纪

1.各学院应于考前做好学生考试诚信教育和教师监考纪律培训工作,切实增强学生诚信考试的自觉性和教师维护考试秩序的主动性。

2.监考教师应按照学校考试管理规定,使用金属探测仪等设备于考前入场环节规范开展违禁物品查验,考试过程中认真核实学生身份。

3.考试期间各教学单位应加强对期初补考情况的全面监督和检查,加强考试管理、严肃考风考纪、突出巡考实效,杜绝考试违规违纪行为的发生,确保考试组织实施工作落实到位。各教学单位巡考安排应于考前报教务处考务科备案。

4.考试期间,学校加强对各教学单位考试组织实施和考试现场的巡查。

特此通知。

 

附件:1.2022-2023学年第二学期期初补考日程表.xls

        2.2022-2023学年第二学期期初补考学生查询表.xls

 

 

教务处(招生办、创新创业学院)

2023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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