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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建筑大学大学生学科竞赛资助管理办法(暂行)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22-05-31 浏览次数:291

 

关于印发《安徽建筑大学大学生学科竞赛资助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安徽建筑大学大学生学科竞赛资助管理办法(暂行)》已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施行。

 

 

            安徽建筑大学

             2022年5月23日


安徽建筑大学大学生学科竞赛资助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35号)等文件精神,为建设与学科专业相互融合、协同发展的竞赛组织实施体系,引导和激励教学单位、专业教师、在校学生积极参与学科竞赛,提高组赛水平和参赛质量,促进学科竞赛资助工作科学化、规范化,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按照“分类管理、重点扶持、勤俭节约、突出实绩”的原则,对学科竞赛的组赛参赛工作予以经费资助。鼓励各教学单位自筹经费支持学科竞赛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三条 经费资助的直接对象为代表学校参加学科竞赛的学生及指导教师,间接对象为组赛参赛教学单位。资助范围为组织和参加竞赛必要的各项支出。

第二章  资助程序

第四条 教学单位申报竞赛牵头组织资格。

(一)各教学单位根据学科专业特点,结合传统优势竞赛项目组织实施情况,在充分挖掘学科竞赛资源的基础上,于每年的12月向学校申报学科竞赛项目的牵头组织资格。其中,面向各教学单位开展的大型综合类赛事由创新创业学院牵头组织实施。

(二)教学单位申报竞赛项目组赛资格,应事先制定详细可行的实施计划、校内选拔方案以及经费支出预算等。

(三)鼓励每个在招本科专业重点打造1至3项面向在校学生且与学科专业关系密切的典型竞赛项目。

第五条 学校认定教学单位组赛资格。

(一)认定的基本条件

1.竞赛项目对教学单位学科专业发展的支撑作用。

2.教学单位竞赛资源和组织优势发挥情况,是否突出学科竞赛项目“规模化、系列化、品牌化、特色化”要求。

3.教学单位上一年度学科竞赛组织实施工作考评结果。

(二)学校评审

学校组织专家按照“一赛一议、良性竞争”的原则,结合认定条件,对教学单位组赛资格进行审核和认定,结果报学校创新创业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三)公布结果

每年12月底,学校发布下一年度《学科竞赛项目组织实施计划目录》,明确各项赛事的牵头组赛单位。

第六条 牵头组赛教学单位须与学校签订竞赛组织实施责任书,落实各项组赛职责,制定竞赛计划,明确任务清单,细化经费使用安排,做好竞赛的各项服务和指导工作。

第七条 组赛参赛教学单位应履行的基本职责

(一)制定实施规划。发布竞赛通知和章程,公布竞赛计划和校内选拔(参赛学生和指导教师)办法,明确资助经费分配原则等。

(二)参赛条件保障协调校内外资源,为组赛参赛配备必要的人员、场地和设施等。

(三)赛前宣传和动员。做好参赛的宣传动员和报名注册工作,进行必要的宣传引导,发布竞赛过程信息等。

(四)加强服务指导。挖掘和培育参赛项目,加强对外交流,开展赛前培训和辅导。

(五)规范组赛过程。按照组赛方案选拔参赛队伍和指导教师,落实参赛安全管理职责。

(六)资料整理归档。在赛事结束后及时整理竞赛成果(作品、专利、软著以及实物等)、获奖证书(复印件)、媒体资料(视频、图片)以及前期过程材料等,整理归档并按要求报送学校

(七)竞赛奖励申报。协助获奖学生申请学分认定,组织参赛师生按照学校要求以竞赛项目为单位集中申报奖励。

(八)撰写工作总结。就组赛参赛工作特别是具体组织开展情况、存在问题、整改措施、整改结果以及行之有效的相关工作举措进行认真梳理总结,报创新创业学院备案。

第三章  资助标准

第八条 学校设立专项经费,根据学科竞赛项目和类别予以分类资助。其中,对在国内或国际有重大影响力、具有较强学术权威性和行业认可度的高水平赛事予以重点资助和扶持,激励产出高水平成果。

第九条 资助分类

(一)重点资助赛事

1.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大学生学科和技能竞赛A、B类项目列表》A类赛事或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全国普通高校大学生竞赛榜单内竞赛项目名单》对应赛事。

2.经学校创新创业教育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具有重大影响力和广泛认可度的其他国内或国际性赛事。

(二)一般资助赛事

1.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大学生学科和技能竞赛A、B类项目列表》B类赛事。

2.经学校创新创业教育工作领导小组认定,与学科专业关联度较高的其他国内赛事。

第十条 资助标准

(一)重点资助赛事按照以下标准予以经费资助:

1.大型综合类赛事,原则上现场竞技类每项资助15万元,作品展示类每项资助8万元。其中国际性赛事每项可增加资助3万元。

2.非综合类赛事

现场竞技类按照每支参赛队伍1万元的标准予以资助,单项资助不超过5万元;作品展示类按照每支参赛队伍0.5万元的标准予以资助,单项资助不超过3万元。国际性赛事每项可增加资助2万元,单项累计资助最高不超过6万元。

(二)一般资助赛事按照以下标准予以经费资助:

现场竞技类按照每支参赛队伍0.4万元的标准予以资助,单项资助不超过2万元;作品展示类按照每支参赛队伍0.2万元的标准予以资助,单项资助不超过1万元。

第十一条 同一竞赛项目有多个赛道,且多个教学单位分赛道参赛的,在明确组赛教学单位后按照赛道数和资助标准平均分配经费予以分别资助。资助经费可视参赛队伍和项目数量等情况,在原资助标准基础上增拨50%,具体由组赛单位提出并报学校创新创业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二条 鼓励跨学院、跨年级、跨专业学生,根据竞赛章程以团队形式向组赛教学单位申报参赛。参赛队伍由牵头组赛单位负责整体选拔,统筹安排配套资助。

第十三条 同一竞赛的校赛、省赛、全国赛、国际赛以及分区赛、晋级赛、半决赛等不同阶段和赛程,均视为单项赛事。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四条 资助经费由学校根据竞赛组织计划目录,划拨至赛事负责人名下,由赛事负责人所在教学单位负责经费日常使用管理不宜由单个教学单位组织的赛事资助经费,由创新创业学院管理,各参赛单位按学校财务规定据实使用。

第十五条 资助经费主要用于各类学科竞赛项目所需的元器件、耗材购置和加工费,参加竞赛的报名(注册)费,资料费,培训费,专家指导或评审费,专利、软件著作权申请费(不含代理代办费用,须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专利受理通知书原件),参赛期间学生和教师的差旅费,以及必须开支的组织和宣传费用等。

第十六条 获得经费资助的教学单位(含创新创业学院)应严格执行学校财务管理规定,按程序和要求报销。学校有关职能部门负责项目经费日常报销审核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考核评价

第十七条 学校每年对获得经费资助的各组赛和参赛教学单位,开展学科竞赛年度组织实施工作考核。考核结果与学科竞赛专项资助经费挂钩,作为下一年度专项资助经费划拨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八条 考核工作一般安排在每年3月份进行

(一)教学单位总结自评。各教学单位根据学校考核要求和工作安排,在全面总结年度学科竞赛组织实施工作的基础上,对本单位年度组赛参赛工作成效进行自评,形成教学单位学科竞赛组织实施工作年度总结和自评报告,报创新创业学院备案。

(二)学校考核评价。创新创业学院根据各教学单位学科竞赛组织实施情况,对各单位年度组赛参赛工作成效进行综合考评。考评结果报学校创新创业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九条 学校每年开展学科竞赛先进评选和荣誉认定工作,表彰在学科竞赛组织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教学单位和指导教师,颁发相应荣誉证书。

第二十条 连续三年被评为学科竞赛优秀组织单位的,学校优先安排资助经费,加大资助力度。重点资助赛事在当年未获得省级二等以上奖项或一般资助赛事在当年未获得国家级奖项,下一年度教学单位资助经费酌情扣减拨付,直至重新审议其牵头组赛资格。

第二十一条 连续三年被评为学科竞赛优秀指导教师的,学校在质量工程项目评审环节,予以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获学校一类竞赛最高等级奖项的第一指导教师,在职称评聘和晋级方面给予适当倾斜,具体办法按照学校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创新创业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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