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课程考核形成性评价是教学质量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强化素质教育、加强教学过程管理、改进课程考核方式和方法的重要措施,是科学测评学生学习效果、促进学生自主学习、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能力的重要途径。为切实做好课程教学改革,强化教学过程监管,深化课程考核方式、方法改革,提高教学人才培养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评价的基本形式
课程考核形成性评价主要包括过程性考核和终结性考核两个方面。考核中任课教师可根据课程考核需求选择合适的评价形式。
(一)过程性考核
1.课程作业。根据课程教学安排和学习测评的要求,规定课程作业要求,上课教师依据学生完成课程作业的次数和质量进行成绩评定。每门课程作业≥3次,2.0学分以上,每增加0.5学分应增加1次作业。
2.实践活动。上课教师可根据学生在教学实践活动中的综合表现,通过观察学生掌握基本理论、基本知识的情况,以及运用知识的程度、动手的能力等进行成绩评定。
(1)课程教学大纲规定必须安排的教学实践活动,如上机操作、实验实训等,学生不参加或考核成绩不合格则不能参加期末考试,考核成绩占综合成绩一定的比例。
(2)根据课程教学大纲要求,指定学生应当参加的、作为课程形成性评价内容的教学实践活动。在实际教学中,可以是统一规定的,也可以是任课教师根据教学内容和进度,要求学生完成的。
3.课堂学习。按照课程教学大纲要求对学生进行的必要集中指导、集中授课等。任课教师可根据考勤和课堂表现,给予相应成绩评定。
4.专题讨论。教学过程中,任课教师要求学生在指定时间对课程的重点、难点内容集中进行的课堂或网上讨论。任课教师可根据学生的参加情况、讨论内容、讨论提纲记录等情况,给予相应成绩。评定
5.小组学习。根据教学安排,任课教师可组织学生分成若干学习组,有计划有目的进行学习。小组学习要有学习时间、学习内容、学习效果等记录。任课教师根据学习记录,抽查学生掌握知识、运用知识程度,进行相应的成绩评定。
6.课堂笔记。学生在课程学习过程中,把知识点记录在笔记本上后形成的记录。任课教师可根据学习记录情况,了解学生学习状况,给予学习指导,进行相应成绩评定。
7.期中考试。根据课程阶段性学习测评需要,任课教师可专门设计中期综合性考核。任课教师根据学生具体考试情况评定成绩。
(二)终结性考核
包括考试课程的终结性考核和考查课程的终结性考核。考试课程的终结性考核一般采用笔试闭卷形式进行,考查课程的终结性考核程原则上采用随堂考核。终结性考核除了考核学生对该门课程基本概念、基础知识和基本理论的掌握以外,更要侧重考核学生运用所学课程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和创新的能力。任课教师根据学生具体考核情况评定成绩。
第三章 评价的基本原则
(一)启发性原则。应注重考察学生的创新性思维、分析与解决问题的综合能力。在题型设计上应从以客观性题型为主向以主观性题型为主转变,努力为学生创设发挥能动作用的空间,引导启发学生主动思考、大胆创新。
(二)综合性原则。以课程内综合为主,跨课程综合为辅。通过课程内各知识点之间的综合,培养学生灵活运用知识的能力和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通过跨学科的综合来培养学生灵活运用多学科知识、协同运用多方面技能的能力。
(三)多样性原则。过程性考核的形式可多样化,如课程作业、实践活动、课堂学习、专题讨论、小组学习、课堂笔记、期中考试等。
(四)科学性原则。应当重视能力培养,但不忽视基础知识与基本技能的训练与考核;应当依据教学大纲但不拘泥于大纲;难易适度,注意引导学生进行跨章节、跨学科的联想、拓展和迁移能力的训练。
课程考核形成性评价工作采用统一组织、明确职责、逐级落实的办法实施。教务处、学院(部)、专业系(教研室)、任课教师、学生的职责和任务如下:
(一)教务处
1.负责制定课程考核形成性评价相关规定,并在执行过程中总结和研究形成性评价的工作经验和存在问题,不断改进形成性评价相关管理制度。
2.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教学部门实施课程形成性评价工作。
3.负责检查、督促教学部门开展课程形成性评价工作,并将检查情况通报学校领导和相关学院(部)。
(二)学院(部)
1.按照教务处课程考核形成性评价的总体要求,结合课程特点,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
2.组织教师实施形成性评价。
3.负责抽查各专业系(教研室)实施形成性评价情况。
(三)专业系(教研室)
1.组织教师开展课程考核形成性评价,指定专人负责形成性评价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
2.根据课程形成性评价工作的开展情况,检查形成性评价工作,重点检查形成性评价的实施情况,了解课程教学质量情况,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3.整理各门课程上报的成绩和数据,保存形成性评价资料。形成性评价资料至少保留5年以备查验。
(四)任课教师
1.按照要求开展课程考核形成性评价工作。
2.组织学生开展专题讨论、教学实践,指导小组学习与讨论等。整理实施形成性评价的过程资料,并及时存档。
3.将评价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给学生,督促学生持续改进。
(五)学生
1.积极配合、参与任课教师开展的课程考核形成性评价工作。
2.按照教师要求进行改进,明确改进方向,,提高学习效果。
第五章 成绩的评定与管理
(一)成绩由任课教师评定,专业系(教研室)、学院(部)负责审核。
(二)成绩评定要客观、准确、公正。对抄袭、代做、复制等非学生本人独立完成的违纪现象,成绩按零分处理。成绩一经评定,不得改动。
(三)成绩均按百分制记录,按课程教学大纲要求的比例计入课程综合成绩。
(四)学生原则上不得缺席课程规定的教学活动。缺席三分之一以上者,取消终结性考核资格。
(五)学院(部)每学期应对专业系(教研室)上报的成绩进行审核、汇总、分析。
第六章 评价的监督与检查
(一)专业系(教研室)负责定期对课程考核形成性评价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二)学院(部)负责对专业系(教研室)形成性评价工作进行抽查。
(三)教务处负责监督、检查各学院(部)形成性评价工作。
第七章 附则
(一)本办法适用于参加专业认证的各本科专业,其他专业可参照执行。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