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的十九大、全国教育大会和新时代全国高校本科教育工作会议精神,深化新时代本科教育改革,推进专业内涵式建设,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努力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以下简称《国标》)、《工程教育认证标准》(以下简称《认证标准》)以及《工程教育认证办法》等相关文件要求,指导和规范人才培养质量评价工作,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才培养质量评价以“学生中心、产出导向、持续改进”为基本理念,包括人才培养目标合理性和达成情况评价、毕业要求达成情况评价、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与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评价。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拟参加和已通过各类专业认证/专业评估的各本科专业,其他专业应主动参照执行。
第二章 组织分工
第四条 人才培养质量评价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学校统筹安排全校人才培养质量评价工作,学院负责对各专业人才培养质量进行评价,专业和课程所在系具体实施。学校定期对各专业评价情况进行检查。
第五条 学院参照本管理办法,依据《国标》和《认证标准》等要求,制定符合本专业的人才培养质量评价细则,安排专人负责定期对培养目标、毕业要求、课程体系和课程目标进行评价并做好记录。各专业根据评价结果进行分析,提出改进措施并形成评价报告,促进教育教学水平提高。通过人才培养质量达成情况评价和人才培养工作的持续改进,推动专业人才培养质量提升。
第三章 培养目标合理性与达成情况评价
第六条 培养目标合理性与达成情况评价依据
以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国标》、《认证标准》及相关认证文件为根本依据。合理性评价以学校人才培养定位及专业培养目标为内部依据,以社会经济和行业发展需求为外部依据;达成情况评价以毕业生跟踪反馈、社会评价为主要依据。
第七条 培养目标合理性与达成情况评价主体
培养目标合理性评价主体应涵盖本专业学生、教师、学院教学督导、学院管理人员、学校相关部门管理人员、毕业生及用人单位、学生实习实践单位、企业或行业专家等利益相关方。
培养目标达成情况评价主体为毕业生、企业或行业专家、校友、用人单位、学生实习实践单位及其他利益相关者。
第八条 培养目标合理性与达成情况评价责任人
学院院长为培养目标合理性与达成情况评价责任人,主要职责包括成立评价小组,组织开展评价工作并对评价结果负责。
各专业培养目标合理性及达成情况评价小组主要成员应包括学院领导、专业负责人、实验室(中心)主任、教学督导、行政管理人员、辅导员等。
第九条 培养目标合理性与达成情况评价方法
主要采用直接和间接评价结合、定性与定量评价结合、内部评价与外部评价结合。
1.培养目标合理性评价
包括内部评价和外部评价两部分:
(1)内部评价。内部评价的调研对象为校内专家、专业骨干教师等。召开专业内的关于培养目标合理性评价的座谈交流会,就培养目标是否符合教育部对高校人才培养目标的规定,是否符合专业认证协会以及各教学指导委员会对专业人才的要求,是否符合国家及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是否符合学校和专业的层次及定位等内容展开调研。
(2)外部评价。外部评价的调研对象为毕业5年左右的毕业生、用人单位、企业和同行专家等利益相关方。各专业可利用到用人单位走访、校园招聘会等形式发放调查问卷,针对毕业生的职业发展现状、毕业生是否符合企业对人才需求、毕业生及用人单位对专业培养目标的合理性等进行评价,针对培养目标是否符合国家及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是否符合企业对人才需求等内容展开研讨。
2.培养目标达成情况评价
包括毕业生跟踪反馈和社会评价两部分:
(1)毕业生跟踪反馈。调查对象主要包括毕业5年左右的毕业生。各专业可以通过发放调查问卷或召开毕业生座谈会等形式,了解和掌握毕业5年左右的毕业生的职业发展状况。各专业可依托各类信息化工具或管理平台,构建相对稳定可靠的毕业生沟通和联系的渠道,按期按需开展毕业生跟踪反馈的调研工作。
(2)社会评价。社会评价主要指用人单位评价(含行业专家)。各专业可以选取有代表性的用人单位、委托相关责任人反馈毕业生工作现状及能力发展现状。各专业也可以采用问卷调查的形式开展调研工作,将本专业培养目标分解为用人单位对毕业生评价的若干问题,并对反馈的结果进行统计分析。各专业应积极与具有代表性的用人单位或者行业组织等保持长期稳定的联系,为本专业培养目标达成度评价工作搭建平台。
第十条 培养目标合理性与达成情况评价周期与结果应用
评价周期:每四年进行一次。
结果应用:评价记录内容完整并于培养方案修订前应形成报告,培养目标合理性评价结果作为培养目标修订的重要依据,培养目标达成情况评价结果作为毕业要求持续改进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毕业要求达成情况评价
第十一条 毕业要求达成情况评价依据
以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国标》、《认证标准》与相关认证管理办法、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和专业培养方案为依据。
第十二条 毕业要求达成情况评价主体
涵盖本专业应届毕业生、教师、辅导员、学院领导、教学管理人员、校外专家等利益相关方。
第十三条 毕业要求达成情况评价机构与职责
各专业成立毕业要求达成情况评价小组。评价小组的主要成员应包括学院领导、专业负责人、实验室(中心)主任、教师代表、教学督导、教学管理人员、辅导员等,学院教学副院长负责组织落实。
评价小组的主要职责:确定和审查本专业毕业要求各指标点(观测点)和相关支撑课程的合理性,确定各指标点(观测点)支撑课程的权重值,制定和审查评价方法,收集数据,实施评价,撰写报告,提出持续改进要求。
第十四条 毕业要求达成情况评价方法
评价小组对本专业所制定的毕业要求进行合理分解,一般每个毕业要求分解为2-4项能反映毕业要求本质、可落实、可评价的指标点(观测点)。根据各指标点(观测点)的不同特点,采用直接评价和间接评价两种机制,以相互补充。
(1)直接评价。根据每门课程达成评价结果作为依据,计算毕业要求达成值。
(2)间接评价。主要通过收集应届毕业生对各项毕业要求的问卷调查结果进行分析、评价。
毕业要求的直接评价和间接评价的结果均为达成,则认定本次评价达成。
第十五条 毕业要求达成情况评价周期与结果应用
(一)毕业要求达成评价每年进行一次,在每一届本科毕业生毕业时开展评价工作。
(二)各专业毕业要求达成评价结束时形成毕业要求达成情况评价报告,给出结论及改进措施。
(三)各专业毕业要求达成评价结果用于持续改进工作。毕业要求达成评价结果用于课程体系的持续改进。为了更好地保障教学质量,确保组织管理体系建设的实效性,形成完善有效的教育质量评价机制,构成良性循环的可持续机制,各学院应制定质量保障体系及持续改进工作制度。持续改进工作在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指导下进行。
第五章 课程体系合理性与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评价
第十六条 课程体系合理性与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评价依据
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评价是质量监控的核心,也是毕业要求达成评价的基础,其可靠性和合理性决定毕业要求达成情况评价是否合理和可信。
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以专业培养目标、毕业要求、课程大纲等为依据,是毕业要求达成情况评价的基础。
第十七条 课程体系合理性与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评价主体
涵盖学生、专任教师、学院教学督导、学院领导、企业或行业专家等利益相关方。
第十八条 课程体系合理性与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评价责任人
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评价责任人是课程负责人,组织该门课程任课教师具体实施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评价。
第十九条 课程体系合理性与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评价方法
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主要采用定性评价的方法。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旨在多层面了解课程设置是否满足毕业要求和人才培养目标,根据不同主体的多样评价目的,综合运用多种评价方式匹配评价需求。具体可运用的评价方法包括但不限于课程设置调查问卷、个别访谈、集中座谈等。
课程目标达成度评价主要采用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的方法。课程目标达成度评价旨在多层面了解与反馈课程建设与实施情况,根据不同主体的多样评价目的,综合运用多种评价方式匹配评价需求。具体可运用的评价方法包括课程调查问卷、访谈、课程考核成绩分析法等。
第二十条 课程体系合理性与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评价周期
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周期与培养方案修订周期保持一致,评价结果作为培养方案修订的重要依据,帮助专业结合培养目标与毕业要求优化课程体系。
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评价应于课程结课时进行。课程目标达成评价要能够发现教学短板,改进课程质量,评价结果应及时反馈,帮助教师了解课程特点及所处水平,有针对性地改进相应教学环节,调整教学内容,改善教学方法,增强学生的学习效果,推进课程教学改革,推动本科人才培养质量的持续改进。
第六章 其它
第二十一条 所有评价记录应完整、可追踪。评价记录和评价报告由学院存档,保存六年。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