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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环节教学
安徽建筑大学大学实习教学管理规定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21-05-12 浏览次数:781


安徽建筑大学大学实习教学管理规定


校教字〔2017〕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实习教学是高校人才培养的重要实践育人环节,为了进一步规范实习教学,提高实习教学质量,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实习教学目的与任务

   第二条 实习教学的目的,是通过实习加强学生社会责任教育,培养和提高学生的观察能力、分析能力、动手能力和创新创业能力。

   第三条 实习教学的基本任务,是通过实习使学生了解和掌握生产技术与管理的实际知识和技能,进一步掌握所学的理论知识,提高学生分析与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四条 实习教学包括按培养计划安排的认识实习、生产实习、毕业实习等,以及学生课外进行的有关实习活动。

第三章  实习教学组织与要求

   第五条 教务处根据培养计划和教学安排,监督检查各学院实习教学各环节落实情况,协调解决相关问题。

 第六条 各学院实习教学工作的组织应包括实习教学大纲与计划的制定,实习安排与动员,督促检查专业系(教研室)实习教学落实情况。

   第七条 各专业系(教研室)负责组织和落实所承担的实习教学具体事宜,包括组织成立实习队伍和划分实习小组,确定和聘任指导教师,落实各项实习计划和实习工作总结。

   第八条 各门实习课程必须制定教学大纲,由专业系(教研室)根据学科专业特点和人才培养方案拟定,经学院审核同意后实施,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九条 实习计划应根据实习教学大纲要求,由专业系(教研室)和实习指导教师会同实习单位有关人员,结合实际制定,经学院审批后实施。实习计划内容应包括:实习内容、实习单位、时间与地点、实习人数、指导教师与实习日程安排,以及实习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实习经费预算等。

   第十条 实习地点应根据专业特点和实习大纲要求选定。实习单位的选择必须满足实习教学大纲要求,在确保完成实习教学任务和实习效果与质量前提下,按照专业对口、就地就近等原则确定。

   第十一条 各学院应重视实习的组织工作,安排好实习指导教师,事先与实习单位商讨落实实习教学的各项事宜。

   第十二条 对指导教师的要求

   (一)指导教师全面负责实习期间的各项工作。发生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学校、学院报告。

   (二)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结合现场情况,对学生加强社会责任教育、专业教育、组织纪律教育和劳动、安全等方面的教育。

   (三)根据实习计划安排好实习小组的任务和学生的实习岗位,并根据实习内容及进程指导学生不断推进,按期完成实习任务。

   (四)组织好师生的学习与生活,做到劳逸结合,安排好作息时间和文体活动。

   (五)根据实习计划按时组织好现场教学,协助现场技术与管理人员指导学生完成实习任务。

   (六)定期检查或随时抽查学生的实习日志、作业、听课和参观笔记、考察记录、资料收集等,作为评定成绩的参考依据。

   (七)对违反纪律的学生,指导教师应及时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可停止其实习,勒令返校,听候处理,实习成绩按不及格处理。

   第十三条 对学生的要求

   (一)在指导教师指导下,按计划积极主动完成规定的实习任务。

   (二)遵守纪律,按规定时间参加实习,不得迟到早退,有事必须向指导教师请假,未经同意,不得擅自离队。

   (三)遵守当地的政策法令和实习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尊重实习单位的各级人员,遵守指导教师在现场提出的各项实习规定。

   (四)按现场规定和规范认真负责地完成各项技术和管理工作任务,认真做好实习日志、作业、听课和参观笔记、考察记录、收集资料、实习报告和总结等内容。

   第十四条 实习总结

   (一)实习结束后,指导教师要妥善处理好与实习单位交接工作。

   (二)学生应完成实习日志、实习报告、实习总结等工作。

   (三)指导教师应做好实习考核与工作总结,在一周内提交学院。

   (四)按学校有关规定做好实习补助发放和实习经费结算工作。

   第十五条 实习成绩考核

   (一)学生实习成绩,应单独进行考核。根据教学计划可作为一门课程单独记载成绩,也可以按一定比例记入相应理论课的成绩中。

   (二)考核方式:可采用面试(口试)、答辩或现场操作等方式。结合考勤、实习日志、作业、听课和参观笔记、考察记录、收集资料、实习报告和总结及专题材料等综合评定。

   (三)实习是学生必须学习的教学内容之一,不得免修,考核不及格需重修。   

第四章  实习教学检查

   第十六条 学校采取专项检查和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督促检查学院实习教学落实情况。

   第十七条 学院应当检查本学院实习教学安排和进展情况,及时总结经验和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十八条 专业系(教研室)主任和指导教师应检查实习日志、实习报告、实习考核与成绩报送及实习工作总结等,并对相关材料进行整理归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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