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建筑大学高水平运动员管理办法(试行)
校字〔2019〕2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大学生体育运动水平的提高,保障高水平运动队训练工作正常有序开展,根据高等院校试办高水平运动队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水平运动员是指根据学校运动队建设及发展需要,依据国家教育部招生的有关规定,按照学生的运动成绩、技术等级、学习成绩,经过学校高水平运动队招考领导组考核确认后录取的全日制大学生。
第二章 训练管理
第三条 在校高水平运动员日常训练工作由体育教学部负责;现役运动员的训练由运动员所在的国家队、省队负责;高水平运动员的学习与日常管理由所在学院负责,教务处(招生办)、体育教学部负责相关协调工作。
第四条 各项目教练组根据项目特点和年度比赛任务,认真制订训练计划。体育教学部应组织教练员参加高水平培训学习,提高执教水平,科学把控训练及比赛。
第五条 各项目组应严格执行考勤制度,在训练和比赛期间,教练员要严格要求,以身作则,在抓好专项技术训练的同时,加强运动员的思想和作风教育、努力培养运动员成为积极向上、勇于拼搏的优秀人才。
第六条 高水平运动员入校后应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认真执行教练员的训练安排,树立刻苦训练、顽强拼搏、为校争光的目标,并积极代表学校参加竞赛。
第七条 高水平运动员利用寒暑假进行短期集训,运动员训练补贴15元/人/天;参加国家级以上的正式比赛赛前一个月(按30天计算)的集训,运动员训练补贴30元/人/天。训练补贴经费从学校高水平运动队专项经费中支出。
第三章 比赛管理
第八条 在校高水平运动员比赛由体育教学部负责组织;现役高水平运动员的部分比赛,由所在国家队、省队负责组织。
第九条 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各级比赛活动,应经过各项目教练员组织选拔和考核。
第十条 外出参加比赛的运动员,应遵纪守法、服从安排。外出训练、比赛期间,如发生违纪行为,由参赛领队负责酌情处理并报教务处(招生办)备案。
第十一条 高水平运动队教练员、运动员运动服装费每人每年600元,服装费用从体育教学部专项经费中支出。
第十二条 现役高水平运动员及主管教练参赛经费的规定:
(一)现役高水平运动员代表学校参加国际、全国大学生比赛,运动员所在国家队、省队主管教练可随同我校比赛队伍参赛指导。
(二)代表学校参赛时,现役高水平运动员和所在国家队、省队主管教练可从国家队、省队所在地出发,也可从合肥出发。如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等原因需乘坐飞机,需经分管校长批准,差旅费标准按《安徽建筑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从高水平运动队专项经费中支出。
第四章 违纪处理
第十三条 高水平运动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高水平运动员资格及享受的各项待遇:
(一)一学期内无正当理由缺勤训练课达到三分之一者;
(二)不遵守运动队的管理规定、不服从教练员的指导,不认真参加训练,经批评教育不改者;
(三)无正当理由拒绝代表学校参加重大赛事者。
高水平运动员离队处理由教练员、体育教学部提出名单,教务处(招生办)审核,报分管校长批准后,由体育教学部通知学生本人及所在学院,离队高水平运动员停止享受高水平运动员的所有待遇。
第五章 运动员奖励
第十四条 对我校高水平运动员代表中国参加国际赛事、代表专业队参加全运会等重大赛事、代表学校参加省级以上大学生体育赛事,根据竞赛级别和获奖等级,学校给予一定的奖励。同一赛事若一人获得多个奖项,只计最高奖项,不重复计算奖励(含同类选拔晋级赛事)。具体奖励金额如下:
国际级赛事(表1)
赛事名称
获奖名次 | 奥运会 | 亚运会、 世界大学生运动会、青年奥林匹克运动会 | 世界锦标赛、 亚洲锦标赛、 世界青年锦标赛、 国际大学生单项赛事 |
个人第一名 | 500000 | 300000 | 200000 |
个人第二名 | 200000 | 120000 | 60000 |
个人第三名 | 120000 | 80000 | 30000 |
个人第四名 | 80000 | 50000 | 20000 |
个人第五名 | |||
个人第六名 | |||
个人第七名 | 50000 | 30000 | 10000 |
个人第八名 | |||
团体奖励 | 高水平运动员参加以上赛事团体项目获得前八名,奖励金额按上述个人奖励的2倍计算;联合其他单位获团体比赛奖励的,按我校实际参赛人数所占比例奖励。 |
国家级、省级重大赛事(表2)
赛事名称
获奖名次 | 全国运动会 | 全国大学生运动会、 全国青年运动会、 全国锦标赛、 全国冠军赛总决赛 | 省运会、 省大学生运动会、 全国大学生锦标赛 |
个人第一名 | 100000 | 30000 | 10000 |
个人第二名 | 50000 | 15000 | 5000 |
个人第三名 | 30000 | 8000 | 3000 |
个人第四名 | 20000 | 5000 | 2000 |
个人第五名 | |||
个人第六名 | |||
个人第七名 | 10000 | 3000 | 1000 |
个人第八名 | |||
团体奖励 | 高水平运动员参加以上赛事团体项目获得前八名,奖励金额按上述个人奖励的2倍计算;联合其他单位获团体比赛奖励的,按我校实际参赛人数所占比例奖励。 注:非大学生类国家级单项赛事(如: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赛总决赛)只给予个人获奖奖励,团体获奖不予奖励。 |
第六章 教练员奖励
第十五条 对我校有突出贡献的国家队、省队教练,可聘为我校特聘教练。
第十六条 高水平运动员在以上赛事中获奖,获奖团队(个人)教练组(含特聘教练)可获得学校给予的奖励,奖励标准按运动员奖励金额的70%计算,其中特聘教练奖励标准原则上不得超过本校教练。
第七章 学费减免
第十七条 对我校招收的现役优秀运动员,可给予一定的学费减免,具体条件如下:
(一)正式录取的现役高水平运动员曾获得以下荣誉或称号,免收在校期间学费:
奥运会个人前三名、亚运会个人冠军、青奥会个人冠军、全运会个人冠军、国际级运动健将称号。
(二)高水平运动员在校期间获得以下荣誉或称号,免收在校期间学费:
奥运会个人前八名、亚运会个人前三名、世界大学生运动会个人前三名、青奥会个人前三名、全运会个人冠军、全国大学生运动会个人冠军。
(三)高水平运动员在校期间获得以下荣誉或称号,减免两年学费:
奥运会团体前六名、亚运会个人前六名或团体前三名、世界大学生运动会个人前六名或团体前三名、青奥会个人前六名或团体前三名、全国大学生运动会团体冠军、全国大学生击剑锦标赛(丙组)个人冠军。
(四)高水平运动员在校期间获得以下荣誉或称号,减免当年学费:
全运会、全国大学生运动会个人前八名、代表中国队参加奥运会、亚运会、世界大学生运动会但未获名次的。
第十八条 现役高水平运动员入校后,满足第十七条第一项条件的可直接申请学费免缴;其他运动员入校后需先按时缴纳学费,满足十七条对应条件后,申请学费退还。
第十九条 以上获得学费减免的现役高水平运动员在校期间需代表学校参加两次以上大学生比赛(世界大学生运动会、全国大学生运动会、全国大学生锦标赛),否则学费不予减免。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招生办)负责解释。
安徽建筑大学
2019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