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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建筑大学关于本科专业培养方案修订管理办法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21-05-12 浏览次数:494


安徽建筑大学关于本科专业培养方案修订管理办法


校教函〔2016〕65号

 

   专业培养方案是学校人才培养的纲领性文件,体现人才培养目标与规格,是落实专业定位、专业标准,组织实施教学,保证人才培养质量的基本依据。为加强和规范学校本科专业培养方案修订的管理,保证教学工作稳定有序进行,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培养方案修订基本原则

   第一条 各专业根据国家高等教育法律法规、人才培养相关文件要求以及社会、经济和科技发展需要修订本科专业培养方案。

   第二条 各专业修订培养方案要符合学校发展定位和人才培养总目标,要以各专业的专业标准为依据,以人才培养为主线,以教学综合改革与建设为手段,体现专业特色。

   第三条 各专业在修订培养方案时,应重视培养方案的重要性和严肃性。科学、规范、有序地履行在培养方案修订工作中的职责。

   第四条 在一个人才培养周期内,原则上本科专业培养方案不得更改。确因特殊原因需要修订的,须按“培养方案修订程序”执行。

第二章 培养方案修订程序

            第五条 学校负责研究制定和颁布本科专业培养方案修订原则意见。在分管教学副校长领导下,由教务处组织制定本科专业培养方案修订原则意见,并经校长办公会通过后,形成文件颁布实施。

   第六条 学院负责修订各本科专业培养方案。由分管教学副院长负责,专业负责人具体落实,按照学校颁布的本科专业培养方案修订原则意见,结合学院实际,在对专业培养目标、专业标准、师资条件和课程体系设置做充分论证的基础上,修订本科专业培养方案。培养方案在修订过程中应广泛听取校内外专家意见并做翔实的讨论和研究记录,对与学校原则意见有悖的情况,须以书面形式做出说明。修订的本科专业培养方案须经学院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学术委员会主任签字后,与相关记录、说明一并提交教务处审核备案。

   第七条 教务处根据学校本科专业培养方案修订原则意见,对各本科专业培养方案修订程序、课程设置、学时学分、授予学位等方面进行审核,并组织聘请校内外专业同行、教学管理专家和企业代表等对各专业修订的培养方案从培养目标、专业定位、课程体系等方面进行综合论证。各专业培养方案的修订每四年一次。

   第八条 教务处汇总各本科专业培养方案修订情况、教务处审核意见及专家认证结论等,报学校学术委员会审议。

第三章 培养方案修订的权限

           第九条  凡申请修订本科专业培养方案的学院,须在经过充分论证后形成书面材料,并填写《安徽建筑大学本科专业培养方案修订审批表》,在规定时间内,一并报送教务处。

   第十条 学院报送本科培养方案修订材料需在新修订培养方案拟执行前一学年的第一个学期。教务处根据学院培养方案修订申请,经充分论证后在第二个学期前5周内予以批复。

   第十一条 学院根据教务处对培养方案修订的批复意见完成修改工作,在专业培养修订方案拟执行的前一个学期第15周内,向教务处报送专业培养修订方案。

   第十二条 本科专业培养方案的修订须按以下程序和权限进行:

          1.属于个别专业选修课调整、课程顺序调整、变更课程开设时间,调整课程学时≤10%总课时等情况,由教务处审批后实施;   

          2.属于必修课、公共选修课、较大面积专业选修课调整,增开、删除、更换课程,改变课程性质,调整课程学时>10%总课时等情况,由教务处审查,报分管教学副校长批准后实施;

    3.凡涉及调整或增加专业方向,由教务处审核,校学术委员会讨论同意后,经分管教学副校长审批后实施;

    4.凡属新增开课程,须附课程教学大纲(含实践教学大纲)、教材等教学文件。

   第十三条 凡未按规定审批,擅自调整本科专业培养方案,随意停课、开课的,学校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作为教学事故予以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属教务处。

 

安徽建筑大学教务处

2017年07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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