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建筑大学青年教师导师制实施办法
校字〔2017〕50号
为落实《安徽建筑大学“十三五”师资队伍建设规划》,进一步推进青年教师培养工作,确保人才培养质量,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培养对象
新进的青年教师(含专职辅导员、实验技术人员)。来校工作前,如原工作岗位为高校教师,且具备讲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可不参加本办法规定的导师制培养。
二、基本要求
1.上述范围的青年教师应接受导师为期一年的指导。
2.在导师指导下,不断提升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为人师表,教书育人,逐步养成谦虚谨慎、实事求是、团结合作、顾全大局的工作作风。
3.在导师指导下完成随班听课、课后辅导、试讲、辅助实验指导、参与教学研究和科学研究等内容。其中,硕士研究生毕业的青年教师原则上不少于60学时的助课工作,博士研究生毕业的青年教师原则上不少于40学时的助课工作。
4.青年教师经导师制培养考核合格后,方能承担学校本科生课程的主讲任务。
三、导师基本条件及职责
1.基本条件
(1)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师德高尚,为人师表。
(2)具有丰富的教学经验,治学严谨,学术水平较高。
(3)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2.导师职责
(1)负责对青年教师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帮助青年教师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热爱教育事业,遵守高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爱岗敬业、勤奋工作。
(2)指导青年教师至少掌握一门课程的教学内容、前沿知识、教学重点和难点。
(3)检查青年教师的讲课提纲和教案,听取青年教师试讲或课堂讲授情况,并对青年教师的教学方法、讲课技巧等进行指导。
(4)带领青年教师参加教学研究、科学研究和研究生培养等工作,帮助青年教师了解本学科发展状况,提高青年教师教学研究和科学研究能力。
四、管理与考核
1.导师选任
(1)青年教师导师制采取双向选择原则,由各教学单位确定导师与被培养对象,自行聘任,并将《安徽建筑大学青年教师导师制培养计划书》(附件1)报人事处备案。
(2)为保证导师制培养质量,每名导师原则上同期指导青年教师1名,最多不超过2名。
(3)对因特殊情况不能继续履行指导职责的导师,所在教学单位要及时做出调整安排,并报人事处备案。
2.导师制考核
(1)导师制考核工作由各教学单位负责实施,并将考核结果报人事处备案。
(2)考核内容包括:培养计划完成情况、助课听课记录、教学效果、教学能力及参加教学研究和科学研究情况。培养对象需递交《安徽建筑大学青年教师导师制培养考核表》(附件2)、工作总结及不少于16学时助课课程的教案。
(3)导师制考核合格的导师,所在教学单位在调控绩效、社会服务创收经费中,给予导师适当补贴,纳入绩效管理。考核不合格的,所在教学单位要查明情况,若因导师个人原因,取消导师资格。
(4)导师制考核不合格的青年教师,当年岗位考核不得评为优秀,且需继续参加为期一年的导师制培养,同时停止其承担学校本科生课程的主讲任务,直至考核合格。
(5)青年教师的考核成绩,将作为青年教师岗位聘任、职务晋升、访学进修的依据之一。对不能认真接受导师制培养的,或实行导师制2年后考核仍不合格的青年教师,学校将做出调离教师岗位、低聘等处理。
五、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安徽建筑工业学院关于新进青年教师实行导师制培养的暂行办法》(建院字〔2006〕103号)废止,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安徽建筑大学
2017年05月31日
附件1.安徽建筑大学青年教师导师制培养计划书
附件2.安徽建筑大学青年教师导师制培养考核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