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建筑大学本科教学工作规程
校教字〔2017〕9号
为了规范本科教学工作,切实提高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保证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根据教育部和省教育厅颁发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规程。
第一章 人才培养方案
第一条 人才培养方案是保证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规格的重要文件,是组织教学过程、安排教学工作、明确教学任务的基本依据。各专业应根据培养目标、毕业要求和有关文件精神制定出学生修业期间完整的人才培养方案。人才培养方案既要符合教学规律,保持一定的稳定性,又要不断根据社会、经济和科技的发展,适时地进行调整和修订。人才培养方案一经确定,必须认真执行。
第二条 制定人才培养方案的指导思想
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适应知识创新、科技进步以及行业企业对高等教育人才培养的要求。要充分体现我校“立足安徽、面向全国,依托建筑业、服务城镇化”的办学定位和“质量立校、创新领校、人才强校、特色兴校、依法治校”的办学理念。专业培养目标与学校办学定位相一致,体现我校深化实践、创新创业和社会责任教育“三位一体”的教育理念,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具有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层次、高素质应用型人才,凸显我校坚持走打好“建”字牌,做好“徽”文章的特色发展之路。
第三条 制定人才培养方案的基本原则包括: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原则;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注重知识、能力、素质协调发展和共同提高的原则;遵循教育教学规律的原则;因材施教的原则;整体优化的原则。
第四条 人才培养方案既要保持相对稳定,又要根据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的新发展适时进行调整和修订。执行过程中如需变动,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第二章 教学大纲
第五条 教学大纲是课程教学的指导性文件。编制教学大纲是使每门课的教学环节得以规范的一项重要工作,凡列入人才培养方案中的各门课程,均应根据专业人才培养目标要求编写出教学大纲,并经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审议通过。
第六条 教学大纲的基本内容包括:
(一)简述本课程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的地位与任务,阐明教学目的与要求;
(二)理论课应规定各章节的主要内容,并提示其要点、重点、难点所在。规定总学习负荷,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的学时比例,自主学习的学习量以及各章学时分配;
(三)实践课(实验、实习实训、课程设计等)应规定实验内容或设计的题目,实习实训、设计的主要教学环节,并提示其要点、重点、难点和实施方式,规定总学时和学时分配;
(四)明确本课程适宜采用的教学方法和考核方案;
(五)确定教学相关资源,提供主要的学习参考书目,并提出该课程对现代化教学手段的原则性要求。
第七条 编制教学大纲基本要求
(一)编写者应当充分研究本学科的前沿知识,注意关注国家高等教育对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改革的新成果,根据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组织课程教学大纲编写工作。
(二)对于覆盖面较宽的公共课、基础课的教学大纲,应考虑不同专业的特殊要求;公共课的教学大纲,应满足开课专业系(教研室)的专业基本要求,主动征求有关系的意见;
(三)课程教学大纲由专业系(教研室)负责人组织有关教师讨论、编写,经相关教学单位教学工作委员会审批后方可使用。
第八条 教师应严格按大纲进行授课,在执行中不得轻易更改基本内容,如确需修改,需经专业系(教研室)研究,报教学单位负责人批准。专业系(教研室)主任要经常检查大纲执行情况,各院(部、中心)要把教学大纲执行情况作为对教师教学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三章 备课
第九条 备课是教学的首要环节,认真备课是保证教学质量的基础。教师要依据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大纲,把握课程的性质以及在本专业中所处的位置,制定授课计划。初次开课的教师在制定授课计划时应征求专业系(教研室)主任的意见。
第十条 授课教师应当认真钻研教材,对其中的重点、难点和疑点应在教研活动中进行集体讨论,广泛搜集并认真研读各种教学参考资料,不断加深对教材内容的理解,并认真编写讲稿和教案。
第十一条 授课教师要在充分备课的基础上,编写教学日历,对教学过程进行系统安排。
第十二条 实行个人备课和集体备课相结合。,专业系(教研室)应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教师进行教学研讨,平行班同课程的教学基本要求和进度要相对一致。
第四章 课堂教学
第十三条 课堂教学是教学工作的主要形式。严肃认真地对待每堂课,教书育人,是教师职业道德的具体表现。
第十四条 课堂教学要注重思想性和科学性,充实和更新教学内容,重视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培养。要改进教学方法和手段,运用启发式、讨论式等教学方法,使用现代教育技术,调动学生参与教学的积极性,努力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第十五条 教师要严格按课程表和《教学日历》的安排进行教学活动。严格遵守教学纪律,按时上下课,不旷教,调(停)课须严格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六条 教师上课时要注重仪表和教态,讲普通话,写规范字。
第十七条 任课教师应深入了解和掌握学生的学习情况,及时辅导答疑,并听取学生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教学,提高课堂教学的质量。
第十八条 教师批改作业要及时、认真、细致。对学生作业每次都要评定成绩,要做好记录;对不合格的作业应退给学生重做,对作业中出现的问题要加以汇集并及时分析,有针对性地改进。对无故缺交作业者要进行批评教育,直至取消其考试资格。
第十九条 专业系(教研室)主任要定期抽查教师批阅学生作业情况,将其作为考核教师教学工作质量的依据。
第五章 实践教学
第二十条 实践教学是培养学生实践能力的重要环节。实践教学包括实验、实习实训、课程设计、创新创业、第二课堂等。
第二十一条 实验应从大学生对理论知识的理解和应用及实验技能培养的要求出发,科学合理地确定实验课应达到的具体要求,拟定实验大纲,明确目的,培养学生观察、分析现象,找出规律,提高动手能力。在组织实施时要遵循学生的认知规律,由浅入深,由单项实验到综合实验,由验证性实验到设计性、方法性、研究性实验。
第二十二条 课程设计是对学生进行单门或多门课程知识理解和应用综合训练的重要环节,通过课程设计可以加深学生对本课程基本知识的理解,提高本课程基本知识的应用能力。课程设计的选题应满足该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覆盖课程教学的主要内容。
第二十三条 各院(部、中心)应重视校内、外实习基地的建设,校外实习基地应签定协议书。实习基地建设应满足专业人才培养要求,认知实习、生产实习和毕业实习等都必须按人才培养方案和实习大纲的要求进行。
各院(部、中心)应安排有经验的教师指导学生开展实践教学。实践教学指导教师要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和指导学生完成大纲规定的实践教学任务,解答学生实践过程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审阅学生的实践教学成果。如学生实践教学过程中遇有重大问题,应及时向有关单位和学校汇报。
第二十四条 第二课堂活动对提高大学生创新意识、加强其知识应用能力、实践动手能力以及创新创业能力具有重要意义,是对第一课堂的有效补充,应纳入人才培养方案,各专业应制定与本专业相结合的实施方案,组织和指派有经验的教师进行指导,评定考核学生完成的调查报告、论文、作品等活动成果。
第六章 毕业设计(论文)
第二十五条 毕业设计(论文)是本科人才培养的重要的综合性实践教学环节,是本科生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规定的课程后,全面运用所学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对实际问题进行设计(或研究)的综合性训练,旨在培养学生独立工作、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提高学生的创新意识。
第二十六条 毕业设计(论文)选题应符合专业培养目标,体现专业特点,选题要有前瞻性、创新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避免简单重复。
第二十七条 毕业设计(论文)指导教师由业务水平较高、具有一定科研能力、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的教师担任。指导教师对学生的选题、参阅文献、资料、研究方法、步骤均应认真指导;并检查落实完成毕业设计(论文)需达到的工作条件、根据学生的具体情况,安排进度计划,以便学生在原有基础上得到全面训练和提高。
第二十八条 答辩是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的重要环节。各专业要成立答辩委员会,可邀请科研、生产部门的有关专业人员参加。答辩时,既要向学生质询设计(论文)中的关键问题,也要考查学生掌握基本理论和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毕业设计(论文)的成绩,由答辩委员会最终审定。
第七章 课程考核
第二十九条 课程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课程及教学实践环节均应制定符合专业培养目标的考核方案。凡教学大纲相同课程必须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统一评分。
第三十条 基础课、专业主干课应逐步建立试题(试卷)库,实行教考分离。未建立试题(试卷)库的课程,应拟制题型、难度相当的A、B两卷,经教学单位审批后使用。
第三十一条 考卷管理由各教学单位教学办公室统一负责。课程考试前二周各教学单位教学办主任办理制卷手续,接触试卷工作人员和有关教师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试题内容,凡在命题、制卷、领取和保管试卷过程中造成泄密事故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三十二条 考试课程由教务处统一组织,教务处应在考试前一周公布考试安排情况。任课教师和监考人员不得随意变更考试日程和时间。考试期间做好教学监考工作,各教学单位要组织考风督查组到考场巡查。
第三十三条 考试结束后,各教学单位要及时组织阅卷,有条件的要实行集体阅卷。试卷评阅要严格按照试卷评分标准进行。试卷由开课单位进行集中保管备查。
第三十四条 试卷评阅结束后,不得随意改动。确实评定有误,须由有关教师说明原因,经专业系(教研室)审查和院(部、中心)教学院长(主任)审核后报学校审批同意后方可更正。
第八章 教学研究和课程建设
第三十五条 教学研究是进行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环节,是改进教学内容和方法、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保证。院(部、中心)组织教师有目的、有计划地开展教学设计、研究教学方法、总结教学经验、撰写教研论文。
第三十六条 鼓励教师开展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学校设立专项基金,对有研究价值且对提高教学质量会产生影响的研究课题,予以立项资助。
第三十七条 学校设立重点课程建设基金,对校级重点建设课程给予必要的资助。
第三十八条 建立课程建设质量检查制度。课程建设单位应对课程建设质量进行全面检查,学校负责组织抽查,开展课程建设经验交流。
第九章 教材建设
第三十九条 教材建设应结合学科专业建设和课程建设,优先选用反映学科前沿的国家级获奖教材;电子信息类、财经类、政法类各专业应优先选用近三年出版的国家统编教材;优先选用国家或省级规划教材;优先选用国家学科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推荐教材。各专业上述各类教材的综合选用比例须达到80%。
第四十条 公共基础课及通过国家专业评估认证专业,选用自编教材应是国家级获奖教材或国家级规划教材;对其他各类课程,凡未列入省级以上规划教材立项的任何自编教材、讲义等不得作为教材选用。
第四十一条 建立教材质量信息反馈制度。每位教师在课程结束后应认真写出对所用教材质量的评价及对今后该课程使用教材的建议;专业系、教研室、实验室主任在认真审阅教材评价意见的基础上,每年完成一份分析报告,由学院(部、中心)存档。
第十章 教学工作评价
第四十二条 教学工作评价是调控教学工作的重要手段。要通过评价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增强广大师生员工的凝聚力,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教学工作评价的范围:(1)教师教学质量、教研评价;(2)教学管理工作评价;(3)专业系(教研室)工作评价。
第四十三条 教学管理工作中评价的主要内容有:人才培养方案执行情况;教学大纲制订情况;课堂教学环节的组织管理;实践教学环节的组织管理;日常教学秩序管理;教师工作管理;教学资源管理;教学档案管理;教学研究活动的开展情况;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践教学基地建设;教学管理制度建设;教风、学风、考风建设;教学改革、教学效果,教研水平等。
第四十四条 专业系(教研室)工作评价的范围涉及人员队伍状况,教学大纲等教学文件的制订,各级管理制度的执行,教学环节管理,教师教学效果,教学研究活动的开展,教学改革的成果,教研水平等。
第四十五条 教学工作评价要建立科学的评价指标体系、建立教学督导制度、教学检查制度、听课制度、学生评教制度、学生教学信息员制度、毕业生跟踪调查制度等。
第四十六条 各教学单位教学工作评价结果将作为院本单位领导班子考核的重要依据。教师教学工作评价结果作为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职务晋升、中青年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培养对象的遴选、优秀教师、教学成果奖的评选等主要依据。教师的教学评价资料归入教师个人业务档案。
第十一章 教学组织与领导
第四十七条 教学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校长全面负责,分管教学副校长主持日常工作,教务处、人事处负责组织和协调,教学单位教学工作由各教学单位负责组织落实,专业系、教研室具体实施。
第四十八条 教务处负责全校教学宏观管理,协助校长和分管副校长指导全校教学工作,负责提出学年教学工作要点,组织人才培养方案制(修)订,组织专业建设和课程建设;负责教学管理、实验室申报立项等工作;负责组织全校教学质量检查评估,检查监督人才培养方案执行。
第四十九条 院(部、中心)负责人教学管理职责
(一)组织本院(部、中心)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实施、指导教学大纲和其他教学文件的编写;
(二)组织制订专业规划,组织各教学环节的实施,开展教学检查、教学质量评估、教学方法研究、教学经验交流等活动;
(三)负责教师资格审查、任务安排、业务考核;
(四)主持本院学生的学习和考核工作,根据有关规定批报学生学籍变更、评优以及毕业教育工作;
(五)组织本院学生参加实习实训、第二课堂、军训等其他学习和实践活动。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教务处
2017年6月14日印发